論言語行為理論中的個人意向性和社會現(xiàn)象
論文關鍵詞:維特根斯坦 言語行為 個人意向性 日常語言
論文摘要:后期維特根斯坦提出了著名的“意義在于使用之中”的命題和“語言游戲、生活形式”理論。這個理論對日常語言的考察意義極為深刻,因為它指出語言首先是一種行為,是與其他行為、與現(xiàn)實交織在一起的行為。塞爾和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強調語詞和世界的關系,然而,對人和世界的關系強調不足。言語行為的生成和理解,個人意向性與社會現(xiàn)象的有機結合,需要在人和世界的語境中進行。
1.言語行為理論的歷史沿革及研究現(xiàn)狀
言語行為理論始于20世紀五六十年代,代表人物為奧斯汀、格賴斯和塞爾,各自的理論研究有所偏頗。一派將個人意向性作為言語行為理論的基本概念,其代表人物是格賴斯。意義的生成是由個人;言語行為決定的,說話人試圖通過使受話人認識到其所作所為而產生效果,意義是個人行為意義的產物。按照格賴斯的分析,在實施言語行為過程中其行為本身不受約定俗成的習慣、規(guī)則或社會慣例的影響。格賴斯這種看法沒有清楚地說明意義與慣例或約定俗成的習慣的關系,即沒有說明意義如何受到慣例或約定俗成的習慣的支配,同時,用一個人意圖達到的效果來給意義下定琴,會模糊以言行事行為和以言取效行為的界限,因此,只要把意向和慣例或規(guī)則這兩者結合起來,就能彌補格賴斯上述見解的缺點。另一派強調實施言語行為過程中社會習俗角色的重要性,其代表人物為奧斯汀和塞爾,其中的代表作品為塞爾的《言語行為》。按照這一觀點,社會約定俗成的習慣、規(guī)則和話語語境在決定言語行為意義方面起著關鍵的作用。意義不僅僅是個人意向性的產物,而且也是社會J質例的結果。然而,無論是以格賴斯為代表的主觀主義者,還是以奧斯汀、塞爾和維特根斯坦為代表的客觀主義者,兩種不同派別都會在某種程度上得到聯(lián)結或識解,只是對同一現(xiàn)象從兩個不同側面進行論述而已。
塞爾最早的工作是研究指稱理論,在牛津大學的博士論文討論的是意義和指稱問題。他用于研究指稱問題的方法屬于斯特勞森和奧斯汀傳統(tǒng),把指稱行為看成是說話者在說話和進行其他表達時所施行的一種意向性言語行為。塞爾認為,施行言語行為在一般意義上可以看成是按規(guī)則有意圖的行動。使言語行為成為可能的規(guī)則是一類非常特殊的規(guī)則,他把它叫做構建性規(guī)則,它不僅調節(jié)先前就存在的諸多行為形式,而且實際上也能為新的行為形式創(chuàng)造可能性。這樣就可以把不同的言語行為類型看成是在語言范圍內提供了不同的制度可能性,而說明言語行為的結構就是揭示構建性規(guī)則。
錢冠連指出:“研究言語行為就是研究詞語意義,研究詞語意義就是為了反觀人的思想,反觀‘存在’與世界。這就是言語行為理論的哲學目的的解說。”“語言是存在的家園”,海德格爾說。“沒有語言,存在就無法表現(xiàn),不能被思考。然而,把語言作為言語行為來研究人的存在則是西方哲學歷經兩千多年才達到的一個思想認識”。后期語言哲學從研究科學語言轉向日常語言研究、‘舊常語言學派并不否認日常語言的歧義性和含混性,但是認為日常語言中的問題需要通過對日常語言的分析來解決,因為日常生活蘊含著真理,普通人的意見應該成為是非的標準,沒有必要人為地設計一套日常語言中本來就沒有的精確邏輯”。正如粗糙的地面更具摩擦力因而更適合于行走,過于光滑的地面反而易使人滑倒一樣。維特根斯坦說:“我們要行走,所以我們需要摩擦力。回到粗糙的地面上來吧。”因為語言哲學這才真正開始了對現(xiàn)實的關注,真正把現(xiàn)實的人的言語行為作為考察的對象,從而達到了一個富有成果的認識高度。從我們說第一句話的時候起,我們就清晰地表明了要求普遍性獲得理解和同 意的目的,在解釋者進行無限交流的框架內建立起普遍性的認同一致,使人根據相互作用的復雜性來發(fā) 現(xiàn)并重新建立規(guī)則體系,實現(xiàn)有效性要求。語言的功能不在于反映世界,而是像工具那樣被人用來對世 界作出反應。研究語言就是認識人本身。于是,盡管并非語言學家的自覺,但語言研究終于走上了一個 比較完整的回歸人自身的路線。哲學和語言學經過了千百年的爭論、摸索,最終不約而同來到了透過言語行為來認識人這個焦點上。這不是偶然的,因為語言的確是行為。
著名認知語言學家萊考夫與伯克利大學語言神經理論課題組用最新的電腦神經元活動模擬技術關 于語詞一概念的研究結果,可能從根本上動搖傳統(tǒng)的關于言語行為與人類認知的語言學和哲學理論。傳統(tǒng)理論認定:理性和語言把人和動物區(qū)別開來;概念在人腦中有專門的機能區(qū),而這是人類種系特有 的;理性與知覺、行動是分離的。一句話,概念、推理等是“非以身體表現(xiàn)的”,即不體現(xiàn)于人類身體一大腦系統(tǒng)的感覺一運動機能之中。萊考夫卻發(fā)現(xiàn),概念是“以身體表現(xiàn)的”,許多概念直接使用人的身體一大腦系統(tǒng)的感覺一運動機能。萊考夫所舉的一個典型例子就是“抓”這個概念。他們的研究結果清楚地表明,無論是用手去抓一個物件、看別人抓一個物件、想象“抓東西”、還是說出“抓”這個詞,神經元放電區(qū)域是同一的(并行頂葉前運動皮質網絡)。這就是說,具體的某行為及對該行為的知覺、關于同種行為的想象以及概念竟然使用的是同一個大腦皮質區(qū)網絡。而且,無論是行為本身還是這個行為的概念,其神經活動參數(shù)(方向、力等)以及它們的推斷圖式(主體一控制一客體)、執(zhí)行圖式(角色、方式、狀態(tài)各階段等)簡直就是一模一樣。人的思維、語言沒有必要假設為人體、人腦機能之外的存在,他們是“以身體表現(xiàn)”于其中的,即哲學應當是“人體中的哲學”。言語行為理論創(chuàng)始人奧斯汀在《施為性話語》一文中指出,人的言語除了報告真值條件以外,還有一種行事性的言語,它們的主旨不在報告事實,卻是以某種方式影響人們做事,是無所謂真或假的。這樣,他就把問題的討論牢牢地拴在如何通過言語行為看詞語的意義,說話人如何表達(行事性言語也是一種表述)自己的意思上—哲學轉向后相當多的哲學家就是如此看待語言意義研究的。
哲學家認為,以言行事的話語可以繞開哲學本體論的爭論。試看徐友漁舉出的以下三個句子和說明:“他說‘地球圍繞太陽運行’“是真的”;“助人為樂是好的”;“這幅畫真美”。如果將它們當成一般的陳述句,可能會產生難解的關于真善美本質是什么的問題,如果把它們理解為說話人借以表達一種贊同(“地球圍繞太陽運行”這一論斷)、提倡(助人為樂)、欣賞(這幅畫真美)的行為,也許就不至于有爭論。點明了這種哲學思路再來看言語行為理論,我們會知道,奧斯汀他們不是沖著語言而來,他們是“把對語言的理解當成解決基本哲學問題的必要準備”,他們認為“只有對于語言的說明才能獲得對于思想的全面說明”,他們是在對人的思想進行說明。
2.個人意向性與意義
塞爾從個人主觀性角度將格賴斯的意向概念區(qū)分為表述意向和交際意向。前者決定言語行為的內容和言外之力;后者將對言語行為內容和言外之力的理解作用于受話人以達到交際。當塞爾看到格賴斯的個人意向概念無法充分解釋“獨白”,“說話人沒有說話對象”和“說話人不想對受話人產生交際效果”時,塞爾對表述意向和交際意向進行了對比分析,得出了沒有表述意向就沒有交際意向的結論。實際上,這一結論也過于偏頗。一個正常言語行為要獲得成功,應是既有表述意向又有交際意向,一個成功的言語行為應是表述意向和交際意向的互為建構,同時還要看意向的實際內容和意向性的本質。意向性的關鍵所在是滿足條件。當一個說話人說某句話并且意味著某種東西時,他是在執(zhí)行一種意向活動,產生聲音是他意圖說出那句話的滿足條件的一部分。當他說出一個有意義的語話時,他便把滿足條件賦予這些詞音和記號。因而在說出一個有意義的話語時,他便把滿足條件賦予了滿足條件。說話人有意向地說,“天在下雨”,并且使它具有意義。那么,他將執(zhí)行一種具有幾個滿足條件的復合行為。首先,他意圖說出這個語句,而說出的那個話語是他的復合意向的這一部分的滿足條件。其次,由于他不僅僅意圖說出這個句子,而且賦予它意義,也就是說,他意味著天在下雨,那么,這個話語就獲得了它本身的滿足條件。而且僅當天在下雨,說出的這個話語便被滿足。這個話語的滿足條件就是成真條件。這個話語是真的或假的,取決于說話人在說出那個話語時世界是不是如說話人有意向將它表達出來的那樣。所以,說話人至少有兩個部分的意向:說出那個話語的意向和關于那個話語應當具有滿足條件的意向。但是,由于說出的這個話語是他的第一部分意向的滿足條件,因此,他的全部意義意向就是將滿足條件賦予滿足條件的意向。
塞爾確立了施事行為分類的四條標準:話語的目的(基本條件)、表現(xiàn)的心理狀態(tài)(真誠條件)、話語和世界的關系,即合適方向(先決條件)和命題內容(命題條件)。帶有話語和世界的關系,即合適方向(先決條件)的意識狀態(tài)如信仰或欲望或希望或恐懼都是其滿意條件的表征。相信“下雨了”表征下雨的狀態(tài)同時表征意志一世界的合適方向。去看電影的欲望表征世界一意志的合適方向。“欲望”而不是“相信”具有世界一意志的合適方向,意向的目的不僅表征事物的狀態(tài)如“相信”被理解為表征事物的狀態(tài),而更重要的是給世界帶來變化,現(xiàn)實世界特別是人們自身的行為來吻合意向的內容。如果用滿足條件來分析意向性的話,我們可以看到是人的思維將意向性施加到現(xiàn)實中的對象和事件上面,通過意向性將滿足條件施加到原來的滿足條件之上。如果說話人所說的也是說話人所想的,那么意向的滿足條件不僅僅是說出這句話的聲音,而這聲音應有進一步的滿足條件,如“斷言”的真值條件、“承諾”的義務條件和“指令”的服從條件。如果我說“巴黎經常下雨”,意向的滿足條件不僅僅是說出這句話,而是具有詞一世界合適的方向的真值條件“巴黎經常下雨”。這就是所說的意向性地將滿足條件施加在滿足條件之上。“命令”的滿足條件不僅是去做被命令的事情,而且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命令本身,它的自身所指功能。“承諾”的滿足條件不僅僅是這一動作必須發(fā)生,而是它自身所指功能,意向產生話語,話語包含著世界一意志合適方向的滿足條件去完成自身行為。
3.社會現(xiàn)象與意義
約定俗成的習慣、規(guī)則和社會慣例構成社會現(xiàn)象,社會現(xiàn)象組成言語行為可能性條件。塞爾從先驗的意義上強調約定俗成的習慣、規(guī)則和社會慣例的重要性。首先,語言的社會習慣不能取代個人意向性,但個人意向性只有依照約定俗成的習慣、規(guī)則和社會慣例才起作用。阿佩爾和哈貝馬斯主要也從理性的交往能力人手,側重對語言交往活動中的人類思維能力的考察,所以他們的語用學通常被稱作“先驗語用學”或“普通語用學”。塞爾認為,實施言語行為不是盲目性事實,絕大多數(shù)類型的言語行為與制度性事實有關。其次,建構性規(guī)則系統(tǒng)使制度性事實成為可能。對語言在構成制度性事實方面的特殊作用加以解釋。語言是根本的人類制度,這是就以下意義而言的,即其他制度,諸如貨幣、政府、私有財產、婚姻、游戲等都需要語言,或至少需要類似語言的符號系統(tǒng)的形式,而在某種程度上語言的存在并不需要其他的制度。最后,相同的建構性規(guī)則系統(tǒng)受不同語言的不同約定俗成的習慣制約。例如,在實施“承諾”這一言語行為時,不同語言的表達形式有所不同,體現(xiàn)不同約定俗成習慣的表達形式都來自相同的建構性規(guī)則,即“承諾”首先要盡義務,其次是為受話人利益著想,這是承諾制度的建構性規(guī)則。
奧斯汀的語言現(xiàn)象學是圍繞語言和世界之間的關系而展開的,因為語言現(xiàn)象學所研究的是“什么時候我們會說什么,在什么情況下我們會用什么詞”。顯然,我們應說什么是與語言之外的“情況”密切相關的,只有在我們的語言與語言之外的實在或世界保持適當?shù)年P系時,我們的“說”才是適當?shù),或者說我們的語言才正常地發(fā)揮作用。為了說明社會實在的客觀性,塞爾提出三個基本概念:第一個是建構性規(guī)則概念。他特別強調,完成以言行事的行為就是去從事一種由規(guī)則支配的行為方式,因而規(guī)則在言語行為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規(guī)則決定著從事某個具體言語行為的必備條件。他區(qū)分了兩種規(guī)則:一種是調節(jié)規(guī)則,即用于調節(jié)先前存在的行為方式,如禮儀規(guī)則等;另一種是構成規(guī)則,即不僅是調節(jié)而且創(chuàng)造或規(guī)定了新的行為方式,如游戲規(guī)則等。前者的目的是為了調節(jié)一種預先存在的活動,這種活動的存在在邏輯上獨立于規(guī)則的存在;后者的目的則是為了構成一種活動,這種活動的存在在邏輯上是依賴于這些規(guī)則的存在。在他看來,以往哲學家在規(guī)則問題上的困惑就是因為混淆了這兩種規(guī)則,特別是用調節(jié)規(guī)則來代替構成規(guī)則。他明確指出,一種語言的語義學應當被看做一系列構成規(guī)則的系統(tǒng),而以言行事的行為就是按照這種構成規(guī)則完成的行為。“這樣,一切言語行為都應當被看做由構成規(guī)則支配的語言活動,換言之,人類的一切語言活動都屬于構成性行為,構成規(guī)則決定了我們用語言去完成的一切行為”。第二個是集體意向性概念,指的是人們相互合作開展工作的能力。第三個是功能強加,人們具有把功能強加于那些本質上不具備該功能的實體的能力。由集體意向性而建構制度實在,其關鍵要素就是把一定種類的功能強加于實體,在這時候實體不能或不能僅僅按照它們的物理構造來發(fā)揮功能,而只能按照足夠多的共同體成員對它們作出的持續(xù)的集體接受和承認(即承認它們具有一定地位,并由于該地位而具有一定功能)來發(fā)揮功能。所謂的“地位功能”都固定地采取這樣的建構性規(guī)則,即X在情境C中算作Y。例如,如此這般的一張紙在美國算作錢、如此這般的一個人在美國算作交警,等等。言語行為給語言研究提供基礎的方式,也為進一步研究社會實在提供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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