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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專利權限制制度的完善

時間:2022-11-23 11:53:09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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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專利權限制制度的完善

 【論文關鍵字】專利權限制 先用權 權利窮竭 強制許可

論我國專利權限制制度的完善

  【論文摘 要】專利權是國家授予專利權人的一種獨占權,對專利的保護有利于更好地激勵發(fā)明成果的產生并推動發(fā)明的商業(yè)化。但如果對專利權的保護超過了“度”的限制, 所損害的就是整個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各國法律都不同程度地對專利權進行必要的限制,以確保在授予社會個體專利獨占權的同時不會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我國《專利法》亦規(guī)定了具體的專利權限制制度,但仍存在若干不足之處。我國《專利法》應明確定位先用權制度的利益傾向,應明確承認專利權的國際窮竭原則,應增強強制許可制度的可適用性,從而使我國的專利權限制制度更加完善,符合市場經濟 發(fā)展的需求。
  
  一、對專利權合理限制的必要性
  專利權是國家授予專利權人的一種獨占權,是國家對發(fā)明人進行創(chuàng)造性勞動取得智力勞動成果并將其公布于眾的回報。專利權是一種私權利,但專利權人往往從自身利益考慮,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 采取不實施專利或者不愿意充分實施,或在專利許可中不正當?shù)南拗平灰椎确椒,以保護其獨占權以期在競爭中獲得有利地位。專利得不到實施不但不能推動社會發(fā)展,反而會阻礙技術應用。于是,在社會公共利益與專利權人私人利益之間便在發(fā)生了利益沖突。對專利權人的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可以協(xié)調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平衡專利權人與國家、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有利于緩解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在個人權利和社會福利之間創(chuàng)設一種適當?shù)钠胶? 乃是有關正義的主要考慮之一。” [1]
  2003年12月,韓國爆發(fā)大規(guī)模禽流感,禽流感病毒開始在全球范圍內蔓延。治療禽流感的藥品由瑞士羅氏(Roche)公司生產。羅氏公司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在自身生產能力無法滿足需求的情況下,依據其藥品專利權人的地位,拒不授權其他制藥企業(yè)生產,拒絕提供專利所保護的配方和生產工藝。之后,羅氏公司在前聯(lián)合國秘書長安南和世界各方的壓力下,態(tài)度才有所改變。專利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排他性是它的必然屬性, 保障專利權的獨占性自然是保障創(chuàng)新的重要手段, 但如果對專利過度保護, 甚至連基本的生命保障都受到威脅時, 可能是重新思考專利權的定位的時候了。因此,對專利權進行合理的、科學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我國《專利法》中規(guī)定了對專利權限制的若干制度,如對專利權客體、授予條件、期限的限制制度,專利權的效力終止制度,宣告無效制度,強制許可制度,先用權制度,善意侵權制度,權利窮竭原則,計劃實施許可制度,臨時過境制度,專利侵權豁免制度等等。但是筆者認為我國《專利法》中規(guī)定的專利權限制制度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專利權限制制度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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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先用權,是指在專利申請日之前,獨立研究出與申請專利發(fā)明同樣的發(fā)明或者通過合法途徑獲知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內容的人,在國內已經實施或者為實施該發(fā)明做好了必要的準備,在他人申請專利以及獲得專利授權之后仍可在一定范圍內繼續(xù)實施該發(fā)明的權利。先用權制度是為彌補先申請原則的不足而設立的一種重要的專利權限制制度。而我國專利法中關于先用權的規(guī)定,存在如下缺失。
  1、對先用權實施行為的類型的規(guī)定過于單一
  我國《專利法》第63條第1款(二)將先用權實施行為類型僅僅限定在“制造”和“使用”兩種方式上。而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實體專利法條約》草案的規(guī)定,能夠產生先用權的行為,對于產品專利來說,不僅包括制造專利產品,還應當包括銷售、許諾銷售、使用進口相同的產品;對于方法專利來說,不僅包括使用該方法專利,還包括銷售、許諾銷售、使用進口依照該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從先用權設立的本意來考慮,先用權的規(guī)定旨在克服先申請原則的不足,豁免先用者的侵權責任。如果只允許先用者繼續(xù)其制造、使用行為,而不允許其通過其他方式處置其產品,那么生產出來得產品只能堆放在倉庫,而先用權制度也就只是一紙空文。
  2、對先用權實施行為的范圍的規(guī)定不明確
  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先用權人有權在制度“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這里的“原有范圍”具體指什么,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在理論界,對此也頗有爭議。有學者認為,原有范圍是“指其產量一般不高于專利申請?zhí)岢鰰r的產量”“包括專利申請?zhí)岢鰰r原有設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能力,或者根據原先的準備可以達到的生產力”[2]。也有學者認為,先使用權的“原有范圍”是指: (1)實施人的數(shù)量,先用權只有先用權人本人才能享有,先用權人不得頒發(fā)許可證;讓其他企業(yè)生產、銷售享有先用權的產品,也不得將屬于他本人的使用方式,通過合同關系分配給第三人。(2)原有的產業(yè)領域,先用權人可以在其原來所從事的產業(yè)領域內實施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3)原有的實施方式,先用權人只能以其原來所掌握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程度為憑去繼續(xù)實施[3]。對先用權實施行為的范圍規(guī)定不明確,容易導致實踐中的爭議。
。ǘ┪匆(guī)定專利權的國際窮竭原則
  專利權的權利窮竭原則是一項重要的專利權限制制度,其設立目的在于防止專利權保護超過合理限度而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市場流通秩序。權利窮竭是指享受某種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由知識產權人或其所許可的人首次銷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轉移給他人以后,知識產權人即無權再干涉該產品的使用和流通[4]。
  目前世界各國對專利權的權利窮竭原則主要分為兩種:“國內用盡原則”和“國際用盡原則”。專利權的“國內用盡原則”是指專利權的效力限制應當僅限于國內,在一國將專利產品投放市場而使其專利權耗盡并不導致該專利權的效力在國際市場上也耗盡。專利權的“國際用盡原則”是指專利權人在首次合法售出專利產品后,其基于這些特定產品的專利權效力不僅在本國耗盡,同時也在國際市場上耗盡。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一)對專利權國內窮竭原則作了規(guī)定。同時,我國《專利法》第11條明確規(guī)定專利產品的進口權是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擁有獨占實施權的一種,他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不得實施。因此可以認為我國《專利法》不承認專利權國際窮竭。
  專利權國內窮竭原則雖然有利于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卻導致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違法,在一定程度上會限制商品及各種生產要素在各國的自由流動,妨礙世界統(tǒng)一市場的形成,影響國際自由貿易的發(fā)展。而且我國的國情是專利技術主要是從發(fā)達國家流入,進口到我國,適用專利權國內窮竭原則不利于保護國內產業(yè)的發(fā)展。
  (三)強制許可制度可適用性不強
  強制許可制度是一種典型的專利權限制制度。強制許可是指在特定條件下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據法定程序,不經專利權人同意,把使用專利權的許可授予申請使用該項權利的特定人,其實質是通過行政權力違背專利權人私人意愿以保障社會利益的一種專利權限制制度,具有強烈的公益色彩。
  我國《專利法》中規(guī)定的強制許可有三種情況:為公共利益目的的強制許可、普通強制許可和交叉強制許可。但是從該制度設立至今,一次也沒有適用過。筆者僅就普通強制許可制度分析一下出現(xiàn)這種情況的原因:
  1、普通強制許可中未規(guī)定附屬非專利技術的一并許可
  對一項專利進行成功的商業(yè)性使用, 除了需要該專利本身外, 還通常需要與該專利有關的一些基礎性技術設備以及實施該專利所必須的其他附帶轉讓的非專利技術。然而在強制許可的條款中一般并不包括這種附屬的非專利技術。當強制許可的申請人并不掌握這些專有技術且又沒有從專利權人那里獲得這些專有技術時, 即使專有行政部門把該專利強制許可給他使用, 他也會在以后的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所以阻礙人們提出強制許可的申請。

  2、對提出普通強制許可申請的時間限制過嚴
  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強制許可的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時間應是專利權人被授予專利權后已滿三年, 如果未滿三年,申請人不能請求強制許可。因為專利權人在提出申請或者授予專利權之后往往需要一定時間準備才能實施其發(fā)明,所以如果要求專利權人在提出申請或者獲得專利授權之后立即開始實施,否則即申請實施強制許可,這對專利權人來說過于苛刻。但是在當今社會, 科學技術及發(fā)明創(chuàng)造日新月異, 三年的時間很可能專利具備的新穎性特征已經不存在了, 再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甚至金錢去申請強制許可, 現(xiàn)實意義及商業(yè)價值已經不大了。于是就出現(xiàn)了理論上十分必要的強制許可制度在現(xiàn)實中毫無作用這種尷尬的局面。
  3、對普通強制許可的適用條件的規(guī)定過于苛刻
  我國法律只規(guī)定在專利權人不實施專利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強制許可。依其規(guī)定在專利權人實施但是并未充分實施以滿足國內市場需求的情況下,他人無權提出普通強制許可申請!栋屠韫s》要求在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不實施,以及不充分實施兩種情況下均可對其申請強制許可。也就是說,我國《專利法》對普通強制許可的要求高于《巴黎公約》,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強制許可制度的應用。

 三、完善我國專利權限制制度的幾點建議
 。ㄒ唬⿲⑾扔脵喽ㄎ粸閮A向保護先使用人權益
  1、擴大先用權實施行為的類型
  筆者認為無論從國際規(guī)定還是從先用權設立初衷都應當規(guī)定先用權人有權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其產品,同樣,為保證先用權不落空,第三人應當有權處置、利用從先用者那里合法購買得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2、明確先用權實施行為的范圍
  先用權制度的實質是尊重在先權利,對于與專利權相比已經處于明顯弱勢的先用權過于狹窄的解釋違背先用權制度的設立宗旨。任何產品的生產都需要經歷一個規(guī)模逐漸增大的過程,如果采用量化標準,不允許享有先用權的企業(yè)擴大其規(guī)模,那么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等待企業(yè)的只有被淘汰。對先用權進行量化,不符合市場經濟發(fā)展規(guī)律。筆者認為應當借鑒國外有關立法,適當放寬先用權的實施范圍,以滿足先用權人事業(yè)目的或者本企業(yè)的需要為限。
  (二)確立專利權國際窮竭原則
  發(fā)達國家大多傾向承認專利權的國內用盡原則,與此相反,發(fā)展中國家為防止發(fā)達國家濫用其科技優(yōu)勢設置技術壁壘,減輕進口發(fā)達國家專利產品的經濟負擔,大多贊同專利權的國際用盡原則。就我國國情來看,目前我國的經濟和科技實力與發(fā)達國家之間仍存在較大差距。高新技術領域中的專利權絕大多數(shù)為發(fā)達國家所擁有,而其中多項專利技術及包含專利技術的零部件是中國制造業(yè)不可或缺的。我國專利法律應從實際出發(fā),確立專利權的國際用盡原則,以保證中國制造業(yè)能夠在支付專利使用費后,合理使用該專利產品而不構成侵權行為。
 。ㄈ┰黾訌娭圃S可制度的可適用性
  對于強制許可制度,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的立場也明顯不同。發(fā)達國家擔心發(fā)展中國家利用該制度,削弱專利權的保護,影響發(fā)達國家的利益,因而積極主張嚴格限定強制許可的條件,減少強制許可的授權。但是強制許可制度對于發(fā)展中國家來說,卻是維護自身利益,促使專利技術實施,造福于社會經濟發(fā)展的有力武器。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專利法》應在不違背相關國際公約的前提下,對強制許可制度適當放寬限制。
  1、擴大普通強制許可的范圍
  《專利法》中應規(guī)定,與該專利有關的一些基礎性技術設備以及實施該專利的其他附帶的非專利技術如果是實施該專利所必須,也應一并強制許可其實施。
  2、適當放寬普通強制許可申請的時間限制
  可以根據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程度將發(fā)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普通強制許可申請區(qū)別對待,適當放寬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的申請的時間限制。
  3、放寬普通強制許可的適用條件
  在普通強制許可制度中,應比照《巴黎公約》在《專利法》中規(guī)定,在專利權人不實施或者不充分實施其專利來滿足國家對該發(fā)明的需求時,可以對該發(fā)明申請普通強制許可。
  
  參考文獻:
  [1][ 美] 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298.
  [2]湯宗舜.專利法解說(修訂版).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374.
  [3]陳子龍.知識產權權利沖突及司法裁量.知識產權文叢•第三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424.
  [4]陶鑫良,袁真富. 知識產權法縱論.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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