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院校法律選修課教學改革
高職院校開設法律選修課的目的并非是為讓學生能夠系統(tǒng)深入地掌握法律知識,重點是為了普及法律知識,培養(yǎng)學生自覺守法的意識和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維權意識。
摘要:高職院校的法律選修課由于重視程度低、教學目標不明確等原因導致開設課程盲目、教學資源匱乏、輕視素質培養(yǎng)等諸多弊端,教學改革勢在必行,首先應明確改革目標,普及法律知識,培養(yǎng)學生自覺守法的意識、維權意識以及法律的興趣才應是高職院校法律選修課的宗旨所在,其次應科學規(guī)劃課程設置、努力改進教學方式、積極創(chuàng)新考核手段,通過多角度全方位的改革達到法律選修課的教學目標。
關鍵詞:法律;選修課;教學
高等職業(yè)教育人才的培養(yǎng)并非單純追求面向市場的一線產(chǎn)業(yè)工人,真正的人才需要具備除專業(yè)知識外的綜合素質。為此,高職院校也應改變“重技能輕文化”的觀念,加強學生人文素質培養(yǎng),提高人才培養(yǎng)質量,以適應社會需求。人文素質培養(yǎng)的內涵中不可或缺的就是法律素質的培養(yǎng),在現(xiàn)有的高職教育體系中法律相關課程腳少且課時有限,為彌補不足,開設法律類選修課成為必然之選。
一、高職院校法律選修課教學現(xiàn)狀
近些年,高職院校對于選修課愈發(fā)重視,從無到有,從少到多,選修課成為高職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問題依然存在:
(一)開設課程盲目
根據(jù)調查,在高職院校中,特別是在理工類高職院校中,開設文學、藝術等內容的人文素質教育課程十分有限,加之教師缺乏,資源短缺。此外,法律選修課的開設基本按照教師申報為基礎,未根據(jù)國家的法律體系或是學生對于法律學習的難易程度等因素安排具體課程,課程開設無連貫性,隨意性較大。
(二)教學資源匱乏
首先,師資方面,高職院校法律相關的必修課程主要是法律基礎,專業(yè)教師數(shù)量有限,有些法律基礎課程甚至由非法律專業(yè)教師代勞。其次,教材方面,在現(xiàn)在的教材市場上,沒有針對法律選修課的相關教材,學生使用的參考材料隨意性較大。再次,在教學條件上,缺乏法律教具、教學環(huán)境等成為另一阻礙。
(三)輕視素質培養(yǎng)
現(xiàn)有的法律選修課開設未形成體系,教學上偏重知識傳授,輕視法律意識和法律思維的養(yǎng)成。從課程設置上看,法律選修課的學科痕跡比較明顯,往往是選擇法律專業(yè)課程中的一門或某一個部門法學來作為選修課。[1]從教學方法看,多采用法律專業(yè)高職學生甚至本科學生的學科知識體系進行講授,學生學習難度大,且內容和教學方式傳統(tǒng),很難引起學生的課堂共鳴。
二、高職院校法律選修課教學改革
(一)明確改革目標
高職院校開設法律選修課的目的并非是為讓學生能夠系統(tǒng)深入地掌握法律知識,重點是為了普及法律知識,培養(yǎng)學生自覺守法的意識和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維權意識,當然這一切的基礎在于學生對法律的興趣。在教育過程創(chuàng)造一定條件,讓大學生能切實體驗法律、感悟法律,內心真正接受法律、信仰法律。”[2]在此基礎上,根據(jù)個體差異,對于有希望掌握更多法律專業(yè)知識的學生,適當強化法律理論和實踐能力的培養(yǎng),讓其通過選修課的平臺走入法律職業(yè)。
(二)規(guī)劃課程設置
由于目前選修課的課程設置多以教師為主導,即根據(jù)教師的專業(yè)、喜好等開設課程,學生的選擇范圍局限。這樣的課程開設方式有悖于選修課開設的'初衷,無法讓選修課成為學生愛好的升華講堂,間接導致并不愛好法律的學生走進課堂,教學效果可想而知。如結合學生愛好和教師專業(yè),讓學生作為課程開設的推動者,讓更多愛好法律的學生走進課堂。另外在課程設置內容上可打破課程界限,融多學科知識,打造“有趣”課堂,例如分析影視劇中的法律案例,亦或是經(jīng)典文學作品中的法律關系等。
(三)改進教學方式
教師最常運用的教學方式就是講授法,但在明確了法律選修課的目標后發(fā)現(xiàn)單純使用講授法在教學效果上無法達到預期,故應探討多種教學方式的結合。首先,案例教學法是法律課程最常見的教學方式,在選修課中運用更能讓學生快速進入法律環(huán)境,在案例選擇上,應更多的貼近學生生活。同時,可運用多媒體設備,或是情景劇形式,以達到生動形象的展現(xiàn)案例;其次,模擬法庭是法律實踐的最直觀呈現(xiàn);此外,帶領學生走進法庭參與庭審或是知識競賽、有獎問答、說案例等方式都可將法律常識融入其中。
(四)創(chuàng)新考核手段
考核手段一直以來都是選修課改革的瓶頸,考核的方式隨意性大,缺乏客觀評價,考核難度也較大。一方面,在平時成績、課堂評價方面,應加強重視,對積極參與課堂活動的同學應加強關注。另一方面,對于最終考核方式的選擇,在文科課程中多選用開卷考試或論文寫作方式進行,其弊端在于學生論文寫作原創(chuàng)程度低,而開卷考試又多為理論性題目。要創(chuàng)新考核手段,教師可采用多種考核形式,例如撰寫控方材料或辯方材料,設計題庫,“一頁開卷”模式[3]、現(xiàn)場答辯、法律服務報告、法庭觀摩記錄等。
參考文獻:
[1]徐升.論高職法律公選課的開發(fā)[J].重慶電力高等?茖W校學報,2011.10.
[2]王曉慧.我國高校法制教育的現(xiàn)實困境與理性選擇[J].河南師范大學學報,2009(4).
[3]魏寶剛,劉理.從公共選修課考試方式探析高校教學問題[J].中國高教研究,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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