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法律擬制法理基礎探討
刑事政策刑法化是在刑事政策的立場上去分析在刑法中刑事政策的制定與刑法運行中刑事政策的體現和轉化。法律的擬制是將罪刑均衡作為實現目標,而立法者為實現罪刑均衡也設置了很多法律擬制的條款。
摘要:通過對刑法中法律擬制規(guī)定的深究,我們能夠發(fā)現其法理基礎主要分為以下五個方面:通過對法律擬制的設置,可以解決司法中的疑難問題、維護法律穩(wěn)定、避免法條冗繁,減少刑法的實現成本,從而使得刑法的價值呈現最大化,以便刑法的經濟性能夠得以實現;法律的擬制生動體現著立法者對實質正義的追求,刑法中的實質正義表現為罪刑均衡,其在法律擬制中起到目標引領的作用,立法者通過它設置了相應的擬制條款;在刑事法的領域中,我們需要運用類比思維的方式來對新出的問題進行解決,同時也可開拓出新思路;法律擬制對于判例法和制定法都是具有實際可操作性的立法技術;它還是刑事政策能夠得以合理實施與貫徹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刑法經濟性;刑事政策;法律擬制
法律擬制,是指從某些價值上進行考慮,不論事實真實性,從而利用現有的法律規(guī)范和概念去解釋并適用于生活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其將不同的事物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同等對待,從而實現法律的有效性與公正性,并能適應社會的需要,且體現出法律的價值目的[2]。法律擬制規(guī)定在刑事立法上和其他領域上都有增多的趨勢。其之所以能夠在審慎的刑法領域中不斷發(fā)展,其主要還是因為法律的擬制是建立在一定的法理基礎之上的。只是在刑法中,法律擬制是用何種法理作為其基礎的,這個問題依舊非常高深。相關研究者雖然對其擬制規(guī)定進行了討論,但是基本上都回避了對法理基礎的研究與討論。對法律擬制的法理基礎不了解,就無法合理的運用法律擬制,就不能在司法上準確的適用法律擬制的相關規(guī)定,所以也很難對法律擬制展開更深入的分析。沒能對法理基礎進行深入的研究已經成為了研究過程中的一大缺憾,而這個缺憾還可能會影響到立法技術在法律擬制中的有效運用。通過對其規(guī)定進行深究,我們可以看出,在刑法中對法律的擬制實際上包含運用立法技術、彰顯類比思維、體現罪刑均衡原則、實現刑法的經濟性和對刑事政策進行貫徹等法理基礎。
一、立法技術的形式
法律實體內容是通過立法技術來表述的,立法技術是為了讓法律的實體內容通過其技術手段能夠完美的表述,從而使法律的調控功能發(fā)揮到最大。使得法律發(fā)揮出最大的調控功能。立法技術采用不同的手段則會產生不同的法律規(guī)則,不同的法律規(guī)則就會發(fā)揮出不同的效果。從而惡劣的立法技術則可能將產生惡法,從而為社會產生不好的影響。所以在進行立法表述時,立法者有義務對立法技術進行合理的運用。通過對法律擬制的運用,能夠彌補原有的法律規(guī)則上出現的一些漏洞,并能夠在保留其原有規(guī)則的基礎上將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得以實現,從而能夠使法律更加的穩(wěn)定。針對不同的案件類型,立法者可以通過價值的判斷對其進行相同的處理。這也是立法技術在擬制過程中的運用,它有效將法條結構進行了簡化。英美判例法和我國制定法中就存有不少法律擬制現象,英美判例法主要是為了體現法官合理的推理過程,而我國制定法則是體現在立法程序中立法者的技術操作。對于判例法和制定法來說,法律擬制都具有著實際可操作的一項立法技術,它的功能與制度層面都有著較大的共同之處。
二、類比思維的彰顯
類比思維是建立于比較思維基礎之上的一類思維方式,它嘗試著在事物和事物經驗判斷之間建立起映射關系,并根據著兩者之間存有的某些方面的相同或相似之處,進而有效開始推導,從而推出兩者在其他方面也可能會出現同樣或相似的邏輯方式。類比思維是以本象與類象之間的相似性作為依據,從而進一步將一個事物的相關知識推移到另一個事物上去。這種類比方法是建立在舊知識的基礎之上的,但是其卻又超越了舊知識框架范圍。它在邏輯上并不屬于證實邏輯,它屬于發(fā)現邏輯,就像把石油視同為野雞類,只是證明對它們進行同樣或不同的法律處理是否合理則是另外的一回事。通過該類比方式,我們能夠將看起來完全聯(lián)系不到一起的兩個事物進行相應的聯(lián)系,并不需要證明它的合理性。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得出相應的新信息,還可將其中出現的新概念和理論在舊知識的基礎上顯現出來,這種效果也體現了類比思維的映射性,它讓我們在難以解答問題的時候,通過對一個事物的理解產生新的頓悟,從而啟發(fā)了聯(lián)想,并得到了思考上的啟迪,讓我們在面對問題的時候能夠更好的找到解決問題的突破口。在刑事法的領域中,我們還需要通過這種類比思維來啟發(fā)并分析出新的思路,從而能夠解決相應的問題,并保持了法律的穩(wěn)定性。
三、罪刑均衡
罪刑均衡是立法者在刑法領域追求實質主義的具體化。而立法者在實質正義上的追求則是表現在對法律的擬制上。法律的擬制是將罪刑均衡作為實現目標,而立法者為實現罪刑均衡也設置了很多法律擬制的條款。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罪刑均衡,罪刑均衡在立法中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它是指刑罰的處理輕重需要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不能本來是輕罪而你卻要判以重罰,或者是犯罪較重但你卻處以輕罰。罪刑均衡在刑事立法上能夠對社會危害相似或相同的行為作出相同的法定刑規(guī)定。它是法律擬制存在的基礎。法律擬制追求實質主義,其在刑法上是將罪刑均衡作為終極目標的。
四、刑法經濟的實現
人類的本能就是對個人經濟利益的追求,這種本能也就漸漸成為了難以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經濟力量,這種力量逐漸滲透進刑法的領域中,從而開始呈現出刑法經濟性。將刑法經濟性有效實現還需從下面兩個因素進行分析:一是刑法實現成本,二是刑法的價值和效益。法律擬制是刑法經濟性實現的重要方式。通過法律擬制的設置,可以有效解決司法中出現的的疑難問題、維護法律的穩(wěn)定性、避免法條的過于冗繁,節(jié)約了實現成本,同時還促使刑法價值最大化,有效的實現了刑法的經濟性。這種效果正是刑法中法律擬制的法理基礎[1]。
五、貫徹刑事政策的路徑
刑事政策與刑法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它們的關系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刑事政策刑法化、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刑事政策刑法化是在刑事政策的立場上去分析在刑法中刑事政策的制定與刑法運行中刑事政策的體現和轉化。后者則是從刑法的角度出發(fā),關注經過刑事政策的調節(jié)刑法發(fā)生的觀念變化和產生的實踐層面。這兩種方式都是為了刑法能更多的去追求對犯罪的預防和懲治的有效性。通過對刑事政策要求的有效貫徹來制定刑法,起到了預防犯罪和保護社會的作用。不過,在沒有刑法文字規(guī)定的情形下,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有著一定的影響作用,它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據之一。雖然刑事政策能夠指導司法,但是其不能直接成為量刑依據,否則將會助長法律的虛無主義,從而使法治和人權遭到踐踏。因此,刑事政策還需要真正落實到刑法上,也就是通過刑法的手段來實施。法律擬制正是其過程中的重要途徑。
六、總結
刑法的基本原則是罪刑均衡,其對刑事立法具有指導性意義。在法律擬制中,需要以罪刑均衡為原則進行相應的制定,以確保法律的公正性;立法技術手段的不同對應著不同的法律規(guī)則,好的立法技術造成好的法律,不好的立法技術可能會帶來惡法,所以我們需要運用有效的、合理的立法技術,確保法律的穩(wěn)定性;在法律擬定過程中,利用類比思維能夠有效的處理新的問題,并開拓出新思路,從而可以在確保法律穩(wěn)定性的同時還可以有效應對新問題;法律的擬定需要考慮到刑法的實現成本,在節(jié)約成本的同時也能夠促進刑法價值的最大化,從而實現刑法的經濟性;刑事政策能夠引導司法,但是不能成為直接的量刑依據,它需要落實到刑法上,并通過刑法來實現。這些是法律擬制在刑法中的法理基礎,也是法律擬制中必須重視的相關內容,并為法律的合理化、公平化、公正化提供了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1]劉憲權,李振林.論刑法中法律擬制的法理基礎[J].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3(04):75-85.
[2]劉憲權,李振林.論刑法中法律擬制的設置規(guī)則[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3,2(09):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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