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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

時間:2022-11-17 00:50:48 法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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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

  民法體系中不僅包含內在體系,還包括外在體系。怎樣分析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

  在中國民法典制定的過程中要與中國社會基礎相互結合,實現對民法雙重體系構建。要對民法中的“人”進行定位,要將物權法中的民法兩個體系的體現進行梳理,對中國民法中部門法的缺陷進行探討。

  一、哲學體系與法哲學體系

  (一)哲學中的體系

  從哲學的角度對體系的含義進行分析,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按照一定的目的對各個具體的部分進行編排,從而使整體能夠具有內在邏輯,使整體中的邏輯性能夠具有目的導向;第二方面,按照一定的內在原則對事物的各個部分進行引導,從而使這些部分之間能夠實現相互關聯(lián)而構成一體,使各個部分之間能夠在內在價值方面體現出一致性。從體系化的角度實現知識素材進行劃分具有兩個方面的優(yōu)勢:第一是能夠對素材的把握提高效率;第二是能夠從全局對各個局部進行精確掌握。

  (二)法哲學體系

  哲學中體系的概念對于法學的影響非常大。法的體系化思想的含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法的價值取向是由理性的原則來確定的,以此為基礎對法的良與惡進行判斷,為整個的法奠定了內在的體系;第二,以外在結構安排在法中滲透原則,為整個法的內在體系提供載體,使外在體系的完整得到維系;第三,法在知識體系與社會基礎之間的結構是具有一致性的。具體來講,第一點指的是法的體系化思想具有價值性,第二點指的是法的體系化思想具有技術性,第三點指的是法的體系化思想具有歷史性。

  在法學進行研究的過程中,研究對象指的是在特定的社會中的人與人共同生活的規(guī)范進行確定,這些規(guī)范其實就是行為方式,而且在共同生活中取得了人類的共識。在法體系進行構建的過程中,自然定律與抽象規(guī)范都是其中的基本單元,F代社會中,規(guī)范數量隨著法內在機制增加而不斷增加,這使得在整個法學研究過程中將體系問題作為了核心的問題。將體系問題作為研究重點的原因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規(guī)范不斷增加使得法的素材變得繁多而起復雜,導致了外在體系變得沒有頭緒,另一方面,規(guī)范所具備的價值導向等存在的沖突,導致了法的內在體系不能夠實現統(tǒng)一。

  二、民法的內在體系與外在體系

  對法進行體系方面劃分的主要依據包括法的哲學基礎、歷史、制度等很多方面的因素。對民法的產生歷史進行分析可知,民法體系中同時具備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內在價值取向,另一方面是外在表現形式,這兩個方面進行系統(tǒng)化總結之后就可以得出民法中包括內在體系與外在體系雙重體系。在社會基礎變遷的過程中,民法內在體系中原則逐漸形成了穩(wěn)定的內容,包括自制、對弱者、信賴等進行保護等,這些原則也已經向著外在體系中的概念、規(guī)范等開始進行滲透。

  內在體系與外在體系之間既存在區(qū)別又具有聯(lián)系,體系了法體系所具備的雙重性特征,這些觀點對于法的尋求、解釋與適用、發(fā)現等都有著非常巨大的意義。內在體系能夠確保民法體系不流于形式,實現民法與社會基礎之間的互動,從而時民法更加具有“實質”。

  (二)民法的外在體系

  民法體系中不僅包含內在體系,還包括外在體系。上文中已經對民法的內在體系進行了論述,而民法的外在體系指的是:將通過對生活事實層面進行抽象所得到的法的概念與制度以特定的邏輯方式進行建構。外在體系主要的體現為對素材進行加工、編排等處理之后得到的結果。在外在體系中,其基本要素的主要體現就是法的要素,實際上就是一種對生活事實進行抽象之后形成的語言符號。在對生活事實進行抽象的過程中,需要將不同事物自身所具備的個體特征進行拋棄,而將這些事物之間存在的共同特征作為基礎。在構建外在體系的過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normative

  Spezifit·t(規(guī)范所具有的各種特殊性);第二,abgrenzbare Realit·tsausschnitte als

  NormberEich(對特定的社會層面中能夠進行劃分的規(guī)范領域進行適當地調整);第三,allgemeine

  Zweckm·Bigkeit(目的所具有的妥當性)。在民法中,其概念所包含的意義與日常生活中是存在較大的差異的,兩者之間并不相同。

  在中國近代民法的發(fā)展過程中,一方面由于歐陸法的影響而直接跳過了自身“概念法學”的發(fā)展階段,另一方面在發(fā)展的過程中還受到蘇聯(lián)法學的影響,使民法外在體系中的概念元素存在著混亂、錯誤的情況。在民法中,實現各個概念與類型之間構建串聯(lián)的就是邏輯體系,其中民法外在體系的重要體系形式就是民法典。

  在民法外在體系的編排過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無矛盾性,其實質是在概念與邏輯進行選擇的過程中要符合同一律(m=m)、矛盾律(m=-m)、排他律(m或者-m)、充分律等方面的要求;第二,統(tǒng)一性。

  三、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

  從社會歷史中對法體系的歷史脈絡進行探索才是正確的方式,如果單純地從概念邏輯演繹與法典編排體系對法體系的歷史脈絡進行探索,就會導致形而上學。民法外在體系從歷史發(fā)展方面進行研究,主要有三次質變:第一次為蓋尤斯《法學階梯》發(fā)布、第二次為歐陸法典化運動、第三次為當代第二次民法典浪潮。在這幾次質變中,第二次質變當前依舊對很多大陸法系國家的產生影響,第三次質變方興日盛。隨著現代風險社會的出現,民法內在體系的變遷就一直沒有停止過。

  通過理性的方法對體系進行架構是學術研究中進行科學研究的最為基本的范式。不論是自然科學定理還是哲學理論,這些都是人類梳理自然規(guī)律、社會關系中的構成。從法學的角度來講,法學發(fā)展的任務是以一個對人類生活基本價值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進行反映的體系來實現公平正義。當前對民法內在體系進行探討的過程中忽略了從社會基礎變遷角度分析內在與外在的體系之間的辯證關系。中國在構建民法體系的過程中,一方面要將中國社會的現實基礎作為構建的基礎,另一方面要對世界上存在的各種民法學普世知識進行吸收與借鑒,此外還應該對社會基礎的變遷進行充分考慮。

  (一)“人”在民法中的原型

  在民法體系建構的過程中,“人”的問題是其根本的出發(fā)點。從法的內在體系角度來講,“人”在意思自治的過程中發(fā)揮著載體的作用,同時人格保護要以“人”為前提并對“人”進行具體的體現;“人”在抽象的概念之下具有很多重的角色,還能夠作為弱者保護的前提條件。從法的外在體系角度來講,“人”是所有概念與制度的邏輯出發(fā)點,是法律關系的邏輯起點,更加是所有的概念需要圍繞的中心。

  在中國的民法中,對“人”進行定位成為了首要的問題。當前,我國的社會結構與單個主體特征都出現了質變,民法典在這種情況之下首先要對處于張力中的“人”進行定位。第一要對人人平等實現堅持,第二要對現實中存在的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進行客觀承認。

  在中國的民法中,對“人”的原型進行區(qū)分的過程中還要注重“倫理人”與“經濟人”之間的區(qū)分。兩者之間的區(qū)分成為了民法中對人身法與財產法進行區(qū)分的主體基礎。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我國在家庭法中提到的“倫理人”的價值取向具有明顯的家庭倫理與社會倫理。在現代民法中,兩者之間出現了角色互動,最主要的體現是在財產法與家庭法出現交叉的部分。在現代的民法中,家庭倫理由于合同制度的沖擊而不斷降低。

  (二)物權法

  1.物權法中的外在體系問題

  物權概念的出現從根本上改變了民法中的內在體系與外在體系,對于物權與債權開始有了比較嚴格的區(qū)分。物權法中的核心是抽象所有權,這種抽象所有權是以處分權為中心的。在《德國民法典》中所有權概念采用的是對物進行控制的權利,在任何的時間或者空間中都沒有差異。中國《物權法》中賦予了物權概念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與私人所有權三種屬性,這其中國家、集體與私人三種不同的主體已經不是民法中的“人”的原型所能夠承受的范圍了。從民法外在體系中的概念元素對其進行分析可知,國家、集體與私人的所有權并不能夠劃分為同一類型,這導致了《物權法》中的物權概念在邏輯方面存在矛盾,在價值方面存在沖突。

  2.物權法的內在體系變動

  所有權制定的選擇從更深層次進行分析,其實質就是法律政策、經濟模式等發(fā)生的變化。隨著現代工業(yè)生產方式的產生與發(fā)展,新的產權形態(tài)中實現了通過社會化的方式對財產進行利用,使市場交易中“法人財產權”成為了主角,中國的《物權法》中關于“法人財產權”的規(guī)定始終不能夠擺脫蘇聯(lián)“國家所有權”理論的影響,需要在《物權法》中重新規(guī)定“法人所有權”,并實現“自然人”所有權與“法人”所有權在理論方面的統(tǒng)一,才能夠滿足社會化占有財產的需求。

  在物權法中,要重視對于“私人財產”的保護問題,對各種不當的公權力對私人財產權的干涉利用民法基本權利來進行對抗。同時,中國民法還需要面對著對不動產所有權社會屬性進行重新審視的歷史任務。

  總結:

  社會基礎的變遷與民法體系的構建之間存在著永恒的矛盾,正是這種矛盾使的民法體系有著無止境的探究內容與意義。在民法學的研究過程中,對民法的內在體系與外在體之間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進行研究已經成為了研究范式。中國民法典正處于起草的階段,在起草的過程中一方面要對概念實現精準、對邏輯實現妥當,通過合理的編排來形成外在體系,另一方面要結合中國的社會基礎,對民法典的內在體系進行積極的探索,并以此來對外在體系的科學性進行論證。通過上述這些內容對我國的民法典進行起草與制定,才能夠使我國制定的民法典具有世界領先的水平。

  (一)民法的內在體系

  民法的內在體系實質上是民法內在的價值取向體系,決定法內在體系的因素包括人類社會的倫理價值、經濟基礎等方面。內在體系進行構建的基礎是基本原則,這里提到的基本原則具有抽象與穩(wěn)定的特性,能夠使民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實現明顯的區(qū)分,而且這些基本原則會對民法自身產生影響,使民法在不同的發(fā)展時期中都具有不同的特征。內在論證關聯(lián)實際上就是法的素材,其主要的體現為:法基本原則——法次基本原則——制度基本原則——規(guī)范價值導向。

  當代,民法進行研究中所采用的路徑基準為社會本位,在充分考慮社會基礎對民法價值產生影響的基礎之上指出,主體失去平等與互換的性質之后會顯現出主體所特有的人格,在這種情況之下,法的性質中的安定性會轉化為妥當性。當然,民法的內在體系是相對穩(wěn)定且持續(xù)發(fā)展的,在社會變遷的過程中,這兩方面之間的關系為此消彼長。法的內在體系是不能夠脫離法的外在體系而獨立存在的,需要通過滲透到外在體系中來體現其價值判斷結果。如果內在體系發(fā)生變遷之后,外在體系會由于兩者之間的聯(lián)系而受到影響,但是兩者之間的變動并不是同步進行的。

  民法的內在體系是具有一定的核心價值的,在其核心價值中的構成進行確定的過程中,并不是指在民法中對法的基本價值進行單一的沿用,而是要對法的基本價值進行提煉,將其中能夠在民法中進行體現的價值進行運用。這種核心價值的構成原則要滲透帶所有的民法規(guī)范之中。工業(yè)革命之后,社會基本結構從本質方面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導致了民法的內在體系也動蕩不安。中國在這種情況之下,不僅要對近代的民法價值進行接受,還需要對現代民法價值進行適應,出現該雙重任務的主要的原因為:第一,政治運動導致的歷史問題;第二,社會進步產生的新問題。

  內在體系中的原則應該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意思自治,其主要的前提為人格獨立、人格平等,其主要的載體為法律行為制度,這種原則要在外在體系中的所有概念、規(guī)范中進行滲透,例如婚姻、合同、遺囑等。第二,弱者保護,該原則主要是民法在價值倫理性方面增強的體現,其具體的表現包括:在主體原型中將消費者包含在內;在合同法中需要對特殊的情形提供救濟,例如格式條款等;所有權不僅僅是代表著對資源進行劃分,還代表著要對人最基本的生存方面的需求進行保障;對于未成年子女,家庭法要對其進行特殊的保護等等。第三,信賴保護,其在民法中主要表現為:時效、善意取得、表見代理、公信力、社會交往安全保障義務等方面。第四,自己責任,該原則是意思自治與信賴保護兩個原則經過發(fā)展之后所得到的必要結果,對上述的三個原則通過責任的方式進行維護,主要的體現為違約、侵權以及信賴等形態(tài)的責任。這四個原則的層次是相同的,因此它們之間的關系呈現出此強彼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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