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著作權的論文開題報告
依學界的傳統(tǒng)觀點,因著作權的私權屬性,個人管理是為權利人行使權利之主要途徑。但隨著媒體與信息的多樣化,若權利人仍以個人管理方式行使其著作權,則在信息化時代背景下,其所享有的著作權顯然難以得到有效保障。至此,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便應時代所需而生了。即使不考慮該制度對權利人的種種便利,僅站在使用者角度對其進行審視,也是有所禪益的。籍此制度,使用者得以通過合法途徑接觸到大量國內外作品,且能有效運用該制度提供的便利平臺實現(xiàn)較高效率的談判進而完成報酬的支付及相關義務的履行。如此,交易的便捷性得到了極大的提高。
全世界第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法國的.音樂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協(xié)會。1926年,18個國家的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聯(lián)合組成了國際作者作曲者協(xié)會聯(lián)合會(CISAC)o截至2004年,CISAC的管理范圍囊括了208家集體管理組織,成為真正世界性音樂權利人的組織。同時,其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也相繼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作品的范圍從最初的文學、音樂等領域逐步擴大到美術、攝影、電影、多媒體等領域,其管理的權利也從傳統(tǒng)的表演權、廣播權、復制權擴大到了出租權以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經(jīng)過了近百年的演變,由一個國家的單個協(xié)會發(fā)展到世界性的聯(lián)合組織,由單純的管理活動發(fā)展到一種法律制度,體現(xiàn)了這一制度的強大生命力。有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作為保障,管理活動變得有法可依,權利人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變得明確,反過來促進集體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
本文從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概念及特征、產(chǎn)生和發(fā)展的過程、我國和日本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立法現(xiàn)狀發(fā)展入手,闡述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理論依據(jù)和現(xiàn)實價值,并從組織機構設置、會員制度、收費標準和爭議解決、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監(jiān)督等方面與日本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相比較,在借鑒日本先進的立法經(jīng)驗的前提下,結合我國2012年《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從制度設計到具體制度的規(guī)定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設想。本文所做的探討性研究,旨在引起學界的關注來促進相關立法的早曰完善,促使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的高效運轉。
本文采用比較的研究方法,一是因為日本和中國同屬大陸法系國家,二是日本在著作權集體管理方面是制定專門的法律,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等事務進行嚴格的限制,我國采用的也是相似的做法,這樣的對比分析具有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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