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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與法學的關系研究
哈貝馬斯是當代西方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中最具原創(chuàng)力和建構性的學者之一。他借助于語言學轉(zhuǎn)向所提供的哲學革命契機,從語用學的視角提出并論證了交往行為理論,回應了后現(xiàn)代主義對現(xiàn)代性的挑戰(zhàn),超越了法蘭克福學派的理性悖論,批判了社會學理性選擇理論。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哲學與法學的關系研究的論文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摘要:隨著高中學習的不時深化,我對哲學和法學有了一個根本的理解。首先,在晚期的法學開展中,它是哲學理念的一局部。哲學家“黑格爾”已經(jīng)說過:法學是哲學的一個重要分支。直到18世紀末,法學從哲學中別離出來,并成爲了一個獨立的實際?陀^來講,在臨時的開展進程中,二者處于相互影響,互相促進的形態(tài),它們對高中的學習都起到了指點性作用。因而,本文針對哲學與法學的關系演化,對二者的關系停止研討。
關鍵詞:哲學;法學;關系
前言
哲學這個詞語最后源自于古希臘,代表人物有亞里士多德等人。在古希臘的最終釋義中,它是由“智慧”以及“追求”兩個詞拼湊而來。從其詞語的開展進程中也可以看出,哲學是一門充溢智慧并且籠統(tǒng)的學科。不論是在現(xiàn)代,還是在古代社會,哲學對人的影響都十分深入。它可以指引我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社會觀以及價值觀,并且構成社會的最高認識。
一、哲學與法學的關系演化
(一)國外哲學與法學的演化
哲學與法學的演化不是一揮而就的,它閱歷了一個臨時的變化進程。最后的哲學是“各類學科的來源”,它被看成是神一樣的存在,可以在各方面對人類觀念停止指點。哲學應有盡有,是一個絕對完好的知識實際體系。哲學家們在各個范疇停止學習和探究,而法學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局部。亞里士多德已經(jīng)從法學的根本成績動身,以期用哲學的角度停止全方面的解釋。例如:在實證法學當中,就有很多成績都表現(xiàn)了哲學的理念,并且在二者糅合的根底上停止轉(zhuǎn)變,構成一門共同的實際。哲學家又以“剖析外部語義”爲主,將剖析辦法停止劃分。學習者可以從法學方面停止討論,也可以在其中交融本人的哲學觀念。這也闡明了法學和哲學的浸透性。爾后,黑格爾主義法學、存在法學剖析論都爲法學的獨立奠定了根底[1]。
(二)國際哲學與法學的演化
在中國,哲學與法學的演化也閱歷了一個臨時的進程。在封建時期,我國哲學是法學的全部支撐。哲學家也將法學交融出來,在討論的根底參加本人的一些政治觀、倫理觀。例如:以儒學的開展以主,儒學家常常用哲學的一些實際去詮釋封建法治社會。“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就是一個比擬深入的表現(xiàn)。哲學家在倡議制度確立的同時,也講出了社會開展的常態(tài)成績,表現(xiàn)了哲學與法學的兼并。法學從哲學中脫離出來的標志是京師大學堂的設立。爲了可以使先生愈加片面的學習知識文明,使社會失掉提高[2]。法學成爲了與哲學、政治學等學科并列的科目。直到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發(fā)生,才標志著我國哲學體系走入正軌,法學也逐步提高。
二、哲學與法學的關系
(一)哲學爲法學搭建了開展的橋梁
從實質(zhì)下去講,我們可以說哲學是法學開展的橋梁。人類在用哲學觀念考慮世界時,也糅合了一些法學方面的觀念。二者在不時影響的根底上構成了“法哲學”。這也是一門綜合性的研討實際。學習者可以用法學的角度來解釋哲學,也可以用哲學的言語來對待法學。從哲學的角度來講,它爲法學的開展開拓了一扇大門,是法學通向迷信之路的次要途徑。二者之間既有穿插點,又有交融點。當然,交融點要遠遠大于穿插點。法哲學研討的法學成績次要是一些法律的先退化方式在社會中的表現(xiàn),也有一些根本的理論成績。它是對社會法律的考慮,也是理論的詳細化總結。從法學的角度來講,它需求一些實踐性的實際停止支撐,也應該有籠統(tǒng)概括的總結性言語。而哲學恰恰可以滿足這一要求,使得人們的法律實際愈加詳細,思想愈加優(yōu)化[3]。
(二)哲學與法學相反相成
作爲一門深邃的學科,哲學有著其開展的根本特點。而法學作爲其中的一個分支,也在不時用本身的言語去論述哲學,使二者可以失掉愈加零碎化、標準化。例如: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寫到,在法律的世界中,哲學的觀念愈加適用。經(jīng)過哲學,我們可以將一些具有深入理論意義的法律明晰的表達出來,并指點人們更好的停止生活與學習。從此內(nèi)容中我們也可以驗證,法學與哲學是相反相成、嚴密聯(lián)絡的。從哲學的定義下去講,它是指點世界觀的辦法論。在法律的世界里,哲學可以給予執(zhí)法者一定的啟示。只要將掌握了正確的世界觀,才干夠不時的提升執(zhí)法理念,促進法律制度的協(xié)調(diào)與開展。例如:在執(zhí)法人員停止辦案時,通常會找出一些類似的案例尋覓蛛絲馬跡。這也是應用哲學觀念中的矛盾原理停止解答的。我們應該要“詳細成績詳細剖析”[4]。
結論
綜上所述,本文針對哲學與法學的關系演化,對二者關系停止研討。從而得出:哲學爲法學搭建了開展的橋梁,法學也促進了哲學的提高,二者相反相成。作爲高中生的我們,應該在學好哲學的根底停止法學研討,爲我國法制建立發(fā)明有利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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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仲衡.東方法哲學利益觀述評——兼論利益在法學實際研討中的意義[J].當代法學,2003,05:100-105.
[4]張中秋.中華法系與羅馬法的原理及其哲學比擬——以《唐律疏議》與《法學階梯》爲對象的探究[J].政法論壇,2010,03: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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