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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取諸身"義證
論文關(guān)鍵詞:《易經(jīng)》 身體詞匯 刑罰 憂患意識
論文摘要:《系辭》下言《周易》的取象方式是“近取諸身,遠取諸物”。“身”即卦爻辭中頻繁出現(xiàn)的鼻、耳、頰、背、臀等身體詞匯。這些詞匯的存在給具體卦爻辭的理解造成了困難,歷代注家的各種詮釋總有隔靴之感。本文將《易經(jīng)》中出現(xiàn)的全部身體詞匯進行排列,發(fā)現(xiàn)它僅僅限于某些身體部位,而這些部位又恰恰是古代刑罰的施刑部位。考古資料、《尚書》、《》及《周易》本文均可以證明:“近取諸身”其實是上古刑罰的反映。它反映了上古刑罰的威懾力,也透露出《易》憂患意識的一部分現(xiàn)實來源。
《周易·系辭下傳》中有一段被研究者經(jīng)常引用的話:
古者包徽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于天,俯則觀法于地,觀鳥善之文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意,以類萬物之情。
哎系辭》的作者注意到八卦來自現(xiàn)實的生活,來自“遠”的“諸物”和“近”的“諸身”。他對“遠取諸物”給了許多的解釋,認為是“民迫其難則求其便,困其患則造其備”的結(jié)果。但卻沒有相對應(yīng)地繼續(xù)闡釋“近取諸身”。這給以后的注釋造成了極大的麻煩,人們不得不推想這個問題:
至若近取諸身,四支百體合其度;遠取諸物,森羅萬象備其工。
—李鼎柞《周易集解》
花為首,沖為腹,震為足,算為股,坎為耳,離為目,民為手,兌為口,硫云:略明近取諸身也。乾尊而在上,故為首也;沖能包藏含容,故為腹也。
—韓康伯《周易注疏》卷十二
《周禮詳解》卷二十八另辟蹊徑,用身體的計量意義來闡釋“近取諸身”:
艱上綱與下綱皆出舌八尺,象人張手之義,粗寸則象人伸指之義。蓋人張臂則知尋,伸指則知寸,是皆近取諸身故也,非特是也。至于侯之制,上廣而下狹,則.亦取象于手足焉,以張臂則八尺,張足則六尺故也。
我們發(fā)現(xiàn)以上列舉有共同之處:即“身”在這個具體的語境中是指“身體”而非其它諸如“身邊”,“身孕”之類。古人從身體結(jié)構(gòu)和功能等方面尋找答案,甚至無法令自己信服,于是或者干脆宣布“‘近取諸身’一節(jié)為不知道者所作,非之言”W而避開了闡釋的困難,或者告訴大家:“易之取象固必有所自來”,“今不可復(fù)考”,“固不必深求其象之所自來”川,F(xiàn)代研究者們對這個玄難也是眾說紛紜,無法達成共識。
如果完全拋開那些玄而又玄的諸多解說,從最基本的詞義入手,采用現(xiàn)代的歸納分析方法,會怎樣呢?
一、卦艾辭中的身體詞匯及部分前代的解釋
我們從前面諸家普遍采納的前提:“身”指“身體”出發(fā),將《易經(jīng)》卦交辭中出現(xiàn)的身體詞匯進行歸類:
1.四肢部:有“趾”、“拇”、“足”、“膝”、“股”、“臉”。
(工)“趾”,古今詞義相同,出現(xiàn)六次,除《鼎·初六》中的“鼎顛趾”外,余五“趾”均指的是大腳趾。
唇校滅趾,無咎。(《噬睦·初九)))
責(zé)其趾,舍車而徒。(《貪·初九))) 壯于趾,征兇,有孚。(((大壯·初九》)
壯于前趾,往不勝為咎。(《央·初九)))
民其趾,無咎,利永貞。(((良·初六)))
(2)拇:“‘咸其拇’馬鄭薛虞皆云拇,足大趾也”(《說文解字注》)
咸其拇。(《咸·初六》)
解而拇,朋至斯孚。(((解·九四)))
(3)足:“剝床以足,蔑,貞吉。”(((剝·初六》)。
(4)胖:“胖,脛ra也!(((說文解字》)“膝以下股也”(《康熙字典》) 咸其排,兇;居吉。(《咸·六二)))
良其排,不拯其隨,其心不快。(《良·六二》)
(5)股:“股,脾也!(《說文解字注)))
明夷;夷于左股,用拯馬壯,吉。(((明夷·六二)))
咸其股,執(zhí)其隨,往吝。(((咸·九三)})
(6)腦:“臂上也”(《集韻))),“臂干”(《正韻)))。
豐其沛,日中見沫;折其右從,無咎。(《豐·九三)))
2.腰背部:“背”、“腌”、“限”、“責(zé)”。限,“身之中也”,指腰部。余三詞依《說文解字》釋均指背部肌肉。 咸其晦,無悔。(((咸·九五)))
良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良。卦辭》)
民其限,列其貪,厲薰心。(《良·九三)))
3.臀部:
臀無膚,其行趁起;牽羊悔亡,聞言不信。(《夾·九四)))
譽無膚,其行趁超;厲,無大咎。(《始·九三》)
譽困于株木,入于幽谷,三歲不視。(《困·初六》)
4.頭部:“輔”、a填n`u鼻”、“舌”、“耳”。“輔,耳目之間;”“順,顴也,’(《經(jīng)典釋文)))。余古今義同。
噬膚滅鼻,無咎。(((噬睦·六二》)
何校滅耳,兇。(《噬睦·上九)))
咸其輔頰舌(((咸·上六)})
壯于順,有兇;君子央央獨行,遇雨若濡,有慣,無咎口(《央·九三》)
良其輔,言有序,悔亡。(((良·六五)))
5.表皮組織:“膚”。
“膚”出現(xiàn)五次,除上述《娠》卦的“臀無膚”二例及
《剝》卦的“剝床以膚”外,尚有:
i悔亡,厥宗噬膚,往何咎?(《睽·六五》)
噬膚滅棄,無咎。(((噬睦·六二)))
現(xiàn)在我們列舉幾個有關(guān)的前代解釋:
“股”:王弼注《咸·九三》曰:“股之為物,隨足者也。
進不能制動,退不能靜處,所感在股,志在隨人者也。志在隨人,所執(zhí)亦以賤矣;用斯以往,吝其宜也”?追f達和聞一多都將《明夷·六二》中的“夷于左股”解釋為從左邊的大腿部射殺動物,可以直達心臟—上殺,“中心死疾,鮮潔”,可以獻于宗廟。
“膚”:大多數(shù)注家將其解釋為柔脆的肉。黃張本(3J在將《噬磕·六二》的“噬膚滅鼻”釋為“啃著大塊柔脆的肉以致于連鼻子都被遮住看不見了!薄跋褚岽嗟钠つw一樣施刑順利,即使傷滅犯人的鼻梁,也不致咎害!
“臀”:《王注》:“最處底下,沉滯悲困,居無所安,故曰‘臀困于株木”,!俄n注》:“不剛而進,非己所據(jù),必見侵傷,失其所安,故‘臀無膚”,。聞一多日:“‘臀無膚’者,甚言其瘡也!w痔者力弱行遲,故曰‘臀無膚,其行越超’,此當斥牲畜而言!贝ā白钐幍紫隆睘槭裁匆谩巴巍倍挥谩爸,’?牲畜的瘦弱會引起人們?nèi)绱说年P(guān)注嗎?所有這些闡釋,似乎都和作者的企圖隔著一層。
這些身體詞匯中似乎有一定的規(guī)律:
(1)四肢中反復(fù)出現(xiàn)的是下肢甚至是下肢的一個指頭,而上肢“肪”僅出現(xiàn)一次,“手”在《易經(jīng)》中沒有露面。
(2)軀干部,背部被不厭其煩地描述而胸腹部卻沒有被提及。
(3)頭部側(cè)重在對鼻子、臉頰、額頭和耳朵的描述而眼、眉、唇、齒都沒有出現(xiàn)。
(4)臀部就功能意義而言,其重要性遠遠低于頭、肩的,但頭、肩不被提及而“臀”卻在和“無膚”組合后被非常固執(zhí)地反復(fù)敘說。
可見身體詞匯在《易經(jīng)》卦艾辭中的使用并不均勻,在某些部位特別密集而在某些部位又特別粗疏甚至是空白。是不是上古沒有目、眉、齒、發(fā)、手、臂、胸、腹、首、肩這些詞匯?查《甲骨文字典》、《金文引得.殷商西周卷》發(fā)現(xiàn)并非如此。那么是不是這些身體部位在生活中有特別重要的作用呢?顯然上肢的勞動意義比下肢更突出,人對自己胸腹的感覺要強于背部,眼睛的重要性強于鼻子。那么,就只剩下了一種可能;這些身體的部位在“近取”時被人為地忽略了。
二、從具體語境尋找身體詞語的指向意義
還是到具體語境中找尋答案。
l.“何校滅耳”、“展校滅趾”。
“!笔枪糯男叹撸墩f文解字》曰:“木囚也!倍巫:“以木系之”。“滅,盡也”戴的刑具把腳趾、耳朵遮住了。
2.“噬膚滅鼻”、“臀無膚,其行越超”、“厥宗噬膚”。
皮膚被“咬”,在臉上是看不見鼻子了,在臀部是走路踉踉蹌蹌。是不是屁股上挨了多少大板并且牽連到大腿的結(jié)果呢?(板子當然不會打到臉上,待后面解釋)
3.發(fā)現(xiàn)有表現(xiàn)身體殘疾的詞匯:跋、吵。
吵能視,破能展;及虎尾哇人,兇;武人為于大君。(《展·六三》) 歸妹以娜,玻能及.征吉。(《歸妹·初九》) 砂能視,利幽人之貞。(《歸妹·九二)))
王弼在注《噬磕》初九時說:“凡過之所始必始于微而 后至于著;罰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誅。過輕戮薄,故 ‘屬校滅趾’,侄其行也,足懲而已,故不重也”。今人何元 坦將“床”釋為“減”,古代奴仆的通稱,臣下是君主的奴 仆,所以.“剝”指的是君主對屬下的剝奪。
至此,我們是否可以假設(shè):《易經(jīng)》中的身體詞匯確乎 與上古刑罰有關(guān)?
4.一個直接證據(jù):《蒙·初六》中還直接出現(xiàn)了和“!鳖愃频墓糯叹摺爸督邸,卦交辭中也直接出現(xiàn)了五刑中的三刑—“天”、“刻”、“月it;o
見典曳,其牛卑;其人天且荊。(((睽·九三}))
列荊,困于朱緩;乃徐有說,利用奈祀。(《困·九 五》)
三、西周前是否有喇、別、天等刑罰—身體詞匯分布不均的原因
《尚書·虞夏書》中有“象以典刑,流肴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之說。《皋陶漠》中也說“天討五罪,五刑五用哉!”“五刑”即墨、刻、荊、宮、大辟。宮和大辟對身體的影響一是隱蔽的一是徹底消滅,所以對周圍人群的視覺沖擊無法永久持續(xù)。
墨刑也叫蔥!墩f文》'ugY.,墨刑在面也!鳖亷煿旁:“墨r蔥也,鑿其面以墨涅之!薄夺屆吩诮忉尅捌淙颂烨仪G”時曰:“天,刺鑿其額曰天”!渡袝ど虝分性: 制官刑傲于有位。湯制治官以傲戒百官。曰敢有性舞于宮,酣歌于室,時謂巫風(fēng)。敢有殉于貨色,恒于游吐,時謂滲風(fēng)。敢有侮圣言,逆忠直,遠者德,比頑童,時謂亂風(fēng);帷茲三風(fēng)十想,抑士有一于身,家必喪,鄭君有一于身國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妾。
“三夙十愈”規(guī)定的細致和權(quán)衡尺度的靈活很可能使墨刑在一個時期相對廣泛。其施刑部位在比較平坦的額頭、臉頰等處,造成的影響可能就是臉部的“惡”了。所以,在西周前人們非常關(guān)注輔、頰、額等部位而忽略了目、眉、口、眼等。至此我們就可以明白為什么頭部器官只有額頭、兩頰受重視了。
再來看看和頭部有關(guān)的艾辭,如《央·九三》“壯于鎮(zhèn),有兇;君子央央獨行,遇雨若濡,有溫,無咎。’,《良.六五》:“良其輔,言有序,悔亡!蔽覀兛梢缘弥淌潜容^輕微的刑罰,在臉上打下恥辱的印記算不了什么,盡管在當時“有兇”,但“無咎”。
“刻.刑鼻也,從刀泉聲!渡袝ぶ軙た岛啤:“非汝封刑人殺人,無或刑人殺人;非汝封又曰刻劇人,無或刻取人。fy說文解字》:“劇,斷耳也!倍巫⒁渡袝た岛啤吩:“五刑之外有荊。軍戰(zhàn)則不服者殺而獻其左耳! 此段文字告訴我們:除了割鼻子之外,還可以割耳朵ill 了執(zhí)法者外,民間還有人在以截鼻割耳的方式懲治“壞 人。由此我們可以推論:《易》中的“滅耳”是耳朵被割理 了而不是被遮住了。“噬膚滅鼻”也是一樣,鼻子被割掉 還要挨板子,因為刑罰普遍,比較起其它,挨板子沒了多 子耳朵也沒什么大不了的,所以“無咎”。
現(xiàn)在又出現(xiàn)了一個新問題,即同樣的“!痹谙嗤 卦里預(yù)示卻截然不同。哎噬噓。初九》:“展校滅趾,無咎《上九》:“何校滅耳,兇!,《周禮·秋官·掌囚》:“凡囚灌 上罪桔拳而栓,中罪栓桔,下罪桔!编嵭:“在手日桔拍足曰侄”?梢,被割掉腳趾或耳朵沒有大的差異,差勇在戴刑具的位置不同也就意味著罪行的差別。“何”J}“荷”,扛著,上罪所以“兇”。反之,就“無咎”了。
別,即截去人足之刑,它的結(jié)果是“玻”。早在原始利會末期,作為掠殺異族人和俘虜?shù)氖侄,就開始出現(xiàn)了另割人肢體的肉刑,早在新石器時代晚期,月叮刑就已出現(xiàn)據(jù)一卜辭記載:“八日庚子,戈止辛羌口人,它支有二人”即戈地有羌奴若干人從逃跑,抓回的兩人宰割列死(s7。在甲骨卜辭中還有這樣幾條:“乙酉卜,般,貞力斗”“貞尤斗百”“貞尤斗宰八十人不其”。一次受別刑跳多達八十人乃至上百人,這種集體處以月」刑的手段,表少)}IJ刑是十分普遍的。后來的漢文帝也說:“夫刑至斷形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考古發(fā)振中,也有不少奴隸遭受IJ刑的例證。如,1971年,河南安陽后崗發(fā)掘了一座殷代長方形的土坑豎穴墓,墓中“有一個殉葬人,骨架保存較好,但少一下肢骨”。周代,}Il刑翻沿襲了下來。《尚書.呂刑》載:“月吐罰之屬五百”。奧名昭著的商封王有“研朝涉之脛”故事,《左傳》中的“踴貴屁賤”的說法也是明證。從這個思路出發(fā),我們就可以理解《易經(jīng)》中和“膝”有關(guān)的占斷的兇險與悲哀,如“咸其膝,兇;”(《咸·六二)))“良其排,不拯其隨,其心不快.,(((良·六二》)同樣也可以明白“跋能履”所流露的喜悅—“征吉”了。同樣也可以從“趾”諸卦交辭的“往不勝為咎”、“有孚”、“無咎”判斷別刑也存在輕重的區(qū)別。
接下來我們要解決軀干部只有后背而無前胸的問題。還是從《尚書·虞夏書》人手,“鞭作官刑,撲作教刑”!渡袝ど虝ふf命》“予弗克伴厥后惟堯舜,其心愧恥,若撻于市”,鞭撲刑是在公開場所用荊條或木板痛擊犯人背部或臀部的一種刑罰,是刑罰中較輕者。《國語·魯語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械.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鉆若,薄刑用鞭撲”!稘h書·董仲書傳》:“殷人執(zhí)五刑以督奸,傷肌膚以懲惡o ;}漢書·志》j u垂相劉舍、御史大夫衛(wèi)給請:‘答者,墓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jié)。當答者答臀!保槺阊昙肮。于此,“臀無膚”的問題也迎刃而解—譽部被打得皮開肉綻,好象皮膚都被直接剝下來了,連走路都踉踉蹌蹌十分困難,但仍然“無悔”,“無咎”,因為這僅僅是薄刑!膀v”被打也是“無悔”,道理一樣。
而且,《易經(jīng)》本身也提供有直接的證據(jù)。洪邁的《容齋隨筆》卷十二“刑罰四卦”條指出了此點:
《易》六十四升而以刑罰之事著于大象者凡四焉:《噬謐》曰:“先王以明罰毅法。,’((豐》曰:“君子以折獄致刑!薄ト酥酞z為人司命,故設(shè)卦觀象必以文明為主。
由此,我們可以初步推斷,《易經(jīng)》中身體詞匯的分布和古代的刑罰有一定的關(guān)系,四肢中因為;}J刑只施于足或趾的緣故所以上肢及手沒有露面;軀干部位因為鞭撲不施及胸腹所以胸腹部沒有被提及;頭部的臉頰、額頭部位受墨刑,耳朵受荊刑,鼻子受刻刑而眼、眉、唇、齒都幸運地躲過了懲罰而沒有出現(xiàn);臀和股也是挨板子的地方,所以常!盁o膚”而肩等部位被忽略!把垡娦囊姟,身體在《易經(jīng)》中有了它的特殊意義。
四、刑罰進入《易經(jīng)》作者取象視野的原因
除了處死—“大辟”和隱蔽不容易被人發(fā)現(xiàn)的宮刑外,墨、刻 ,別、鞭撲刑都在《易經(jīng)》的卦艾辭中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出現(xiàn)了!吨芏Y·秋官·掌戮》:“墨者使守門(注:黔者無妨于禁御>.剔者使守關(guān)(注:截鼻者亦無妨,以貌丑遠之……此則王錢五百里上面有三關(guān)十二關(guān)門,荊者守之),宮者使守內(nèi)(注:以其人道絕也,今世或然),別者使守囿(注:斷足驅(qū)衛(wèi)禽獸無疾行),凳者使守積。”可見被處罰者還必須戴著恥辱的標記四處活動。
墨罪五百,荊罪五百,宮罪五百,利罪五百,殺罪五百。(((周禮·秋官·司刑》)
刑網(wǎng)的嚴密、戰(zhàn)爭的頻繁和政權(quán)的更迭既使人們休剔驚心又讓人心族搖動,自然就會有觸犯和懲罰!吨芏Y·月令》言:“命有司,修法制,繕圖圈”,刑的目的就是增加政權(quán)的威懾力,達到懲戒的目的。除了要“布憲”外,人群中活動的受刑者當然是最好的教材!白粤钪劣诤笕眨鞴柺,齊乃位,度乃口。罰及爾身弗可悔!(《尚書·商書·盤庚)))“舜反復(fù)強調(diào)用刑標志著聯(lián)盟內(nèi)部強制性暴力的出現(xiàn),是堯后期部落聯(lián)盟內(nèi)階級矛盾尖銳化的反映,是維護聯(lián)盟內(nèi)各部落氏族酋長及權(quán)貴、富有者的利益并與氏族部落內(nèi)的貧窮者和被奴役者的相對立的強制性暴力!琜7〕而在《》中多次出現(xiàn)的畸人分為先天、后天兩類,后天殘疾如兀者王驗、申屠嘉、叔山無趾等的出現(xiàn)都說明刑罰的普遍性,“吾唯不知務(wù)而輕用吾身,吾是以亡足”CeJ大概是大多數(shù)受刑者的反映吧!
綜上可知,《易經(jīng)》的“近取諸身”,是西周前刑罰普遍的一個反映,也是《易》優(yōu)患意識的一個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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