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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析中國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哲學基礎

時間:2023-03-23 19:52:42 哲學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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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析中國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哲學基礎

  論文關鍵詞:中國;傳統(tǒng)證據文化;哲學基礎

  論文摘要:天道論、人道論和哲學思維方式構成中國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主要哲學基礎,對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內容、價值和特質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天道論的影響主要表現(xiàn)為:司法官吏在證據實踐中注重政治性考量;德威并用,以德為主以威為輔是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思想基礎。人道論的影響主要表現(xiàn)為:傳統(tǒng)證據文化以“和諧”秩序與“無訟”理想為根本價值取向,具有嚴酷性、等級特權性和倫理性的特質。傳統(tǒng)哲學思維方式的影響主要表現(xiàn)為:傳統(tǒng)證據文化具有經驗性、非邏輯性和推理的類比性的特質。

  我們要尋找法律文化生成的根源、發(fā)展規(guī)律和基本性格,就應當把研究對象放到特定社會、歷史條件下予以考察。從經濟、政治、倫理、社會組織結構、哲學等多種角度出發(fā)分析其現(xiàn)實基礎。本文擬對中國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哲學基礎作嘗試性地探討,以期不斷深化和細化對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研究。

  一、天道論與傳統(tǒng)證據文化

  在傳統(tǒng)哲學里,天道論主要包括天意觀、陰陽五行之道等內容。

  (一)天意觀對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影響

  天意觀對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影響主要表現(xiàn)為,君權神授思想使得皇帝和司法官吏在證據運用中注重政治性考量—維護神授的至上王權或君主專制統(tǒng)治秩序,這種考量往往使得皇帝、司法官吏尤其是酷吏在審判案件時首先考慮的就不可能是證據,或不可能僅僅考慮證據,從而損害司法正義的實現(xiàn)。

  君權神授思想是古代社會天意觀的核心內容。古人認為,人間有君王,乃天意。君權神授,王者通天地人。儒家大師董仲舒說:“古之造文者,三畫而連其中,謂之王。三畫者,天地與人也。而連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與人之中以為貫而參通之,非王者孰能當是?”“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薄疤熳痈改甘绿於有钊f民。;刊受權君主治天下,這是天的旨意。

  君權神授意味著皇權至上,皇帝擁有至高無上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權力,往往把司法當成維護君主專制和駕馭官僚的工具。這種政治性考量甚至個人愛好、性格、喜怒哀樂的情緒等常常左右證據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商封王、秦二世、隋場帝等暴君就是典型代表。

  “太宗嘗與侍從論獄,魏征曰:‘場帝時嘗有盜發(fā),稍涉疑似,悉令斬之,凡二十余人。大理承張元濟怪其多,試尋其狀,內五人嘗為盜,余皆平民,竟不敢執(zhí)奏,盡殺之!

  皇帝雖是最高的司法長官,但畢竟很少審判具體案件,因此,這種“稍涉疑似,悉令斬之”的現(xiàn)象更多的是由酷吏秉承皇帝的旨意完成的,比如張湯、杜周、來俊臣、周興等都是歷史上以逢迎皇帝,曲法裁判而著稱的助封為虐的酷吏?崂舻漠a生,除了性格和貪婪的因素外,多半與維護專制皇權的政治性考量相關。因此,中國歷史上的酷吏,往往被皇帝作為維護專制王權的工具而加以重用。這樣的情形史載不絕。

  在君權神授天意觀的籠罩下,一旦至上皇權干預司法,司法官吏就不得不把政治性的因素納人案件的審理中,自覺或不自覺地,政治同司法混同起來了。對此孔飛立曾感慨道,各級官僚取悅皇帝是貫徹司法的中心環(huán)節(jié)。此話雖說得有些絕對,但也是一種事實。

  (二)陰陽五行之道對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影響

  中國傳統(tǒng)哲學認為,天地自然、人類社會現(xiàn)象甚至精神現(xiàn)象無不遵循陰陽五行之道。陰陽五行之道在中國古代的思想領域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有人稱其為“中國人的思想律”。自然,它也會影響到法律領域。其對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具體影響主要有:

  1.確立了親親相隱制度。“陰陽五行之道的根本涵義或實質就是倫常之道。自然的陰陽秩序、五行秩序,實為親親尊尊、尊卑有序的秩序。人類應效法此種秩序,成就人道!笨趥鹘y(tǒng)證據文化中的親親相隱制度正是天地秩序倫理化的結果。

  親親相隱制度來源于“親親相隱”的儒家思想。西漢時,親親相隱得到進一步規(guī)范化和明確化。漢宣帝地節(jié)四年詔曰:“父子之情,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于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g這一詔令首次用允許隱匿的形式正面肯定妻、子、孫為夫、父、祖隱在法律上不作證的正當性。

  此后至清,各朝代的律例都確立了容隱制并且不斷豐富和完善,親親相隱制度一直沿用了二千多年,它不僅僅是一項法律原則,也是一條重要的道德規(guī)范。“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也”。相隱之道離,則君臣之義廢”。t}l可見,維護父子之道即護守君臣之義,因“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親,其本一也!

  2.德威并用,以德為主以威為輔是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思想基礎。陰陽之道認為,陽尊陰卑,陰陽各有所司,不可或缺,否則,陰陽不調則會引起災害。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儒家從五行之道發(fā)展出來的仁、義、禮、智、信的“五!彼枷胍搀w現(xiàn)在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各個表現(xiàn)形態(tài)之中?梢哉f,陰陽五行之道決定了無論是傳統(tǒng)的刑事證據文化還是民事證據文化都是一種以“德”為主導以“威”為輔導的文化,“德性原則”是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基本原則,只不過刑事訴訟證據文化中的“威”比民事訴訟文化中的“威”更多一些而已。

  “‘德’字在中國古代是一個長期被人們高歌的概念,也是歷朝統(tǒng)治者反復彈奏的一個主旋律!m然不同的時代賦予“德”以不同的意義,但“其義即為‘德行’、‘德性’、‘德品’之類,至少也是主要包含此義,繼而升華為一種法律(包括習慣法)理念,而主要不是別的什么!桡灤死斫,“德性原則”在傳統(tǒng)證據文化中的表現(xiàn)并不僅限于糾紛解決者在訴訟中的“敦親睦族,教化為先”,而是通過具體的證據立法和司法,推“德性原則”于保護孤幼老廢疾和情理司法之中。

  中國古代歷朝歷代都有一些旨在保護孤幼老婦廢疾等的證據規(guī)范。譬如,《唐律疏議·斷獄》“老幼不拷訊”條規(guī)定:“其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皆不得令其作證。違者減罪人罪三等!

  古代社會的司法官吏在證據實踐中既要依據國法,又要講理和情,達致理、法、情的和諧統(tǒng)一。就“理”而言,證據的收集與運用要符合“事理”、“情理”和“天理”,強調證據的準確可靠,行為的恰如其分。就“法”而言,司法官吏在證據實踐中要遵循朝廷的法令,執(zhí)行法令一定要出于公心。就“情”而言,是指在證據實踐中,要注重訴訟雙方的人倫關系,權衡實際,靈活斷案。三者都與“德性原則”密切相關。

  當然,“德性原則”并不否定“威”在傳統(tǒng)證據文化中的思想基礎作用。制度化的刑訊和殘酷的法外施刑、誣告反坐、審案中的跪著聽審與“喝堂威”、“大膽刁民”的呵斥等等無不散發(fā)出濃濃的“威”的氣息。只不過作為一種思想基礎,它不能與德等量齊觀,它只能在德的指導下,與德結合,才能實現(xiàn)自然秩序的和諧。

  二、人道論與傳統(tǒng)證據文化

  就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哲學基礎而言,天道論和人道論并不是相互獨立的,而是合二為一的。本節(jié)內容與上文的差異性在于論述的側重點和角度。

  范忠信教授認為,人道論主要包括人之道和人之使命兩部分內容。人之道的內涵有:(1)法自然,不可逆天;無為而治,不必追求勝天,不必刻意追求有所作為。(2)法天之秩序,親親尊尊。(3)法天之生殺仁威、德刑并用。人之使命的內涵有:(1)參天地贊化育。(2)體現(xiàn)和成就“理”和“道”。(3)實現(xiàn)人之使命的途徑、方法。

  應該說,上述人道論的所有思想對傳統(tǒng)證據文化都會產生影響,或者說這些思想在傳統(tǒng)證據文化中都是有所體現(xiàn)的。正是這些思想共同決定了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根本價值取向,形塑著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特質。

  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以追求自然秩序的和諧為根本價值取向,這幾乎是學界的共識。同樣,作為整體法律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中國傳統(tǒng)證據文化也是以和諧秩序與無訟理想為總原則的。中國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這種價值取向是以天人合一論為其哲學基礎的。無論是儒家哲學,還是道家哲學、法家哲學,抑或其它的哲學派別,無不堅持天人合一觀,認為人應該效仿陰陽之道和五行之道建立一個尊卑有別、長幼有序、互不爭訟又洋溢著濃濃人情風味的社會秩序。如果說這些哲學派別在人道論上有所差異的話,則在于他們主張實現(xiàn)和諧秩序和無訟理想的具體途徑不同而已,比如,儒家主張“德主刑輔”、“以禮人法”,道家主張“無為而治”,法家則重視“法”、“術”、“勢”。

  在這種根本價值取向的指導下,傳統(tǒng)證據文化具有以下三個鮮明的特征:一是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嚴酷性;二是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等級特權性;三是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倫理性。

  下文,對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這三種特征略而述之。

  (一)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嚴酷性

  在中國古代糾問式訴訟中,證據活動常常出現(xiàn)無程序規(guī)則、踐踏權利的現(xiàn)象。被害人只是告發(fā)人,被告人則是訴訟客體,是被審問,受追訴的對象。他們沒有辯護權,沒有質證權尸連最起碼的人身權也沒有。制度化刑訊和法外刑訊冠冕堂皇地橫行幾千年,不僅是被告,被害人、證人也是被拷問的對象。對于誣告者則反坐之。這些都是傳統(tǒng)證據文化嚴酷性特征的具體表現(xiàn)。

  中國傳統(tǒng)證據文化何以如此嚴酷,原因很復雜,但追求“和諧”秩序和“無訟”理想無疑是其終極原因。因為,“和諧”秩序和“無訟”理想在中國古代具有其獨特的政治價值:一是維護君主專制制度,二是涉及各級官員的職責和政績。古代社會所追求的“和諧”秩序是以維護君主專制和宗法結構為基礎的。凡是涉足公堂的人,在統(tǒng)治階級眼里都是“刁民”,他們的興訟行為無疑是對君主專制和宗法結構的破壞。因此,為維持此種秩序,最好的方法便是倡導“無訟”。對于輕罪案件,通過教化以期實現(xiàn)“無訟”理想。對于重罪案件,則是“刑期于無刑”,對“刁民”予以殘酷的刑訊和刑懲正是實現(xiàn)“無訟”理想形成“和諧”秩序的必要手段。由此可見,“無訟”理想不過是“和諧”精神在法律領域的具體落實。

  (二)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等級特權性

  中國傳統(tǒng)證據文化維護“和諧”秩序的價值取向還體現(xiàn)于證據制度和實踐對貴賤等級秩序的強調和貫徹。因為,傳統(tǒng)的人道觀認為,尊卑不分明,便不能生成“和諧”的秩序。由此,等級特權性便構成了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另一個特征。

  傳統(tǒng)證據文化等級特權性的具體表現(xiàn)主要有:

  1.貴族、官吏、特殊的種族不受拘系刑訊。早在西周時就有了“八辟制度”。曹魏時始將“八議”載人律文,以后歷代法律均沿襲不改。對“八議”之人犯罪,司法機關無權審判,更不得按常規(guī)訴訟程序對他們進行拘系刑訊。貴族官吏不受刑訊,自唐以來皆有明文,唐、宋應議、請、減者,不合拷訊,但據三人以上的眾證定罪,如有違反,故加拷訊的官吏以故失出人人罪論處,即罪五出人,亦以斗殺論。生異族統(tǒng)治的元代和清代,形成了種族的階級,在訴訟上享有更多的特權。

  2.法律規(guī)定一些特權階級不用出庭對質。古代“法律根本否認士庶在訴訟上平等的地位,無論其為原告或是被告,均不使與平民對質,平民不能當面控訴他,他也沒有親自在法官前答辯的必要!

  3.法律一方面嚴格限制子孫、卑幼告父祖、尊長;另一方面則賦予父祖、尊長控告子孫、卑幼的特權。

  (三)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倫理性

  中國傳統(tǒng)證據文化維護“和諧”秩序的價值取向使得古代司法官吏在證據實踐中必須要注重道德教化和情理考量。尤其是在輕罪案件中,司法官吏大多以調解結案。對于調解者們來說,他們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明斷是非,而是“息事寧人”以防矛盾擴大,影響社會安定!啊⑹聦幦恕喟胧腔煜欠堑摹拖∧唷。在極端情況下,案件事實完全被情理所掩蓋,司法官吏根本不去關注案件事實,兩造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是非的必要,甚至連提供證據的機會都沒有。情況往往是,司法官吏在清楚了兩造的倫理關系后,接下來不是進行事實調查而是予以訓斥或道德感化,直至兩造“甘結”。

  這種特殊的司法形式在傳統(tǒng)上是公認的,得到不斷的闡釋和實踐。魏征說:“凡聽訟理獄,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義,權輕重之序,測淺深之量”’‘代理學大師朱熹對此說得更明白些:“凡有獄訟,必先論其尊卑、上下、長幼、親疏之分,而后聽其曲直之辭。”店人在總結審判經驗時也說:“凡關宗族親誼必須問明是何稱呼,系何服制!

  司法的道德教化和情理考量盡管具有積極意義,但無疑削弱甚至是取代了證據在案件事實建構中的基礎性作用,司法官吏也不注重司法知識和技術的學習而一味強調倫理道德的修養(yǎng),這在客觀上阻礙了證據知識和技術的生成與發(fā)展。

  三、中國傳統(tǒng)哲學思維方式與傳統(tǒng)證據文化

  哲學思維方式是致知論的重要內容,是文化結構的內核,是某一種特定文化的生命力所在,它對于文化的延續(xù)、傳遞具有“遺傳基因”的功能。中國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陳陳相因和長久不衰與此關系甚大。

  一般認為,中國傳統(tǒng)哲學思維方式是一種整體性思維,具有直覺性、意象性等特征。

  (一)直覺思維對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影響

  作為一種思維方式的直覺,有人將它視為理性的東西,也有人將它視為非理性的東西。但有一點是人們的共識:直覺是以經驗為基礎,以“體認”和“意會”作為把握對象世界的基本形式,它不具有清晰的、嚴格的邏輯形式,因而它是與邏輯思維相區(qū)別的一種相對獨立的、特殊的思維形式。

  直覺思維在中國傳統(tǒng)哲學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并對中國傳統(tǒng)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產生了重大的影響。自然,直覺思維也深刻地影響著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個性,使得傳統(tǒng)證據文化具有經驗性和非邏輯性的特征。

  1.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經驗性

  在一種直覺思維方法模式下,無論是證據的獲取還是證據的運用都是以感覺經驗作為基礎的?梢哉f,傳統(tǒng)社會運用證據的知識是實踐理性的。首先,從思想而言,大多數證據思想歷時兩千多年不變,一代代思想家總是從歷史來論證自身的合理性,如果事先不告訴你一個具體的時代,你就不知道它是屬于漢代還是清代。比如,“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罪從供定,犯供最關緊要”等思想侵淫在中國古代各個時代司法官吏的頭腦中;翻開一部《歷代刑法志》,不僅關于刑訊的觀點了無新意,而且支持觀點的理由也完全是引經據典、老調重彈。

  其次,從技術而言,傳統(tǒng)證據技術主要包括五聲聽訟技術、片言折獄技術、鞠情技術、刑訊技術和勘驗鑒定技術等。這些技術雖然包含了一些科學的因素,但遠不能說是科學技術,因為這些技術并不以嚴謹的形式邏輯和西方式的以實驗為基礎的自然科學為根據的,主要是司法官吏在漫長的司法實踐中積累的經驗型智慧的結晶。

  我們可以檢驗鑒定技術為例對這一問題加以論證。在古代社會,司法官吏的檢驗鑒定技術多是來自于經驗。有宋一代,勘驗鑒定技術得到了迅速的發(fā)展,創(chuàng)立和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單就檢驗技術而言,《洗冤集錄》中很多精辟的總結。諸如“辨周身骨脈”、“辨檢滴親法”、“辨檢驗骨傷法”、“辨毆死及偽造傷”“辨勒傷”、“辨踢傷”、“辨自殘及被殺傷”、“辨受毒傷”、“辨火炙傷”、“辨受杖傷”、“辨悶死傷”、“辨虎咬傷”、“辨陰脫傷”等等。

  再次,從具體方法而言,在一個以經驗傳遞為主要知識傳播手段的社會,有經驗的個體價值是相當巨大的,這種經驗理性也賦予司法官吏以創(chuàng)造力。因為人在本質上是一種經驗性的存在,經驗所表達的是永遠屬于其自身知識系統(tǒng)的。傳統(tǒng)社會的司法官吏憑借著自己在社會化的過程中以及司法實踐中所積累的經驗性智慧,不拘一格、靈活多樣地獲取、運用證據,使得具體的取證方法、運用證據的方法在古代社會呈現(xiàn)出多樣性和奇特性的特征。譬如,鞠情之術,這僅是對一種相對于刑訊獲取供詞的方法的理論概括,以情斷獄實際包含著復雜、豐富、多樣。大而化之,“情訊法”主要包括察聽五辭、情理感化或教化、反復潔問、鉤距和詐橘等具體方法。細而言之,則有“引賊上鉤”、“假借他物”、“利用動物”、“”模擬試驗、“察言觀色”、“拉家常”、“咬文嚼字”、“喬裝查訪”、“考驗情感”、“心里分析”等等,不一而足。

  2.證據文化的非邏輯性

  中國傳統(tǒng)哲學中有沒有邏輯思維?如果有,與直覺思維是一種怎樣的關系?這是一個至今仍在爭論的問題。有的學者認為,中國傳統(tǒng)哲學的直覺思維在本質上是排斥邏輯的或說是超邏輯的。因此,中國的傳統(tǒng)思維是以直覺為主,以邏輯思維為輔。也有的學者的說法與此相反。晨陽教授認為,“中國傳統(tǒng)哲學與西方哲學的根本區(qū)別不在于它有無邏輯思維,而在于直覺思維與邏輯思維的關系處理上與對方采取了頗為不同的方式,如果說,西方哲學家多把邏輯思維置之于直覺思維之上,或者有把直覺思維予以邏輯化的傾向,那么,中國古代哲學家的做法正好相反。筆者贊同高教授的觀點,即中國傳統(tǒng)哲學的思維方式是直覺的,本質上是非形式邏輯的。

  其實,證據文化的非形式邏輯性正是傳統(tǒng)訴訟文化的非邏輯性特質的一種具體體現(xiàn)。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非形式邏輯性主要表現(xiàn)為在證據運用中注人道德情感色彩的因素,甚至直接以人倫道德推翻或替代證據本身的邏輯而得出結論。

  在中國古代社會,以情理擠壓甚至替代了邏輯的斷案故事很多,這是古代法官“片言折獄”的典型折射。雖然,運用“情理”建立對事實的認識,有諸多成功的案例,以至于“片言折獄”被視為古代司法審判的最高境界,但“片言折獄”很容易滑向司法擅斷的泥沼,成為刑訊的元兇從而制造出大量的冤獄,這也是不可否認的。

  當然,也不能說古代的證據實踐根本不符合形式邏輯,事實上,絕大多數判決的形成是符合形式邏輯的,否則,基本的司法正義都無法實現(xiàn)。只是,古代的司法官吏將直覺思維置于邏輯思維之上,或者說古代的司法官吏并不具有自覺的邏輯思維。

  (二)意象思維對傳統(tǒng)證據文化的影響

  意象思維與直覺思維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意象思維的根本特點是以帶有感性形象的概念、符號和運用象征的方式表達對象世界的抽象意義,及以直觀性的類比推理方式把握對象世界的聯(lián)系。意象思維與直覺思維中的“意會”方法在內容上有相通之處。其間的重要差別是前者與西方人重抽象思維的傾向形成反差,后者則是與西方人重邏輯思維的傾向構成對立。

  傳統(tǒng)證據文化中的意象思維主要表現(xiàn)為以自然現(xiàn)象、典故、現(xiàn)實之事等來類比證明具有相似性的案件事實。在古代司法實踐中,由于事物發(fā)展的不可重復性或者不宜重復,不能直接驗證,司法官吏往往使用類比的方法來檢驗證據的真假。

  類比推理的現(xiàn)實基礎或出發(fā)點是事物現(xiàn)象或屬性的相似,但其表現(xiàn)形式則具有多樣性?疾靷鹘y(tǒng)司法實踐,證據運用中的類比推理主要有:用現(xiàn)實之事類比,用典故類比,用夢、神靈等象征之事類比。

  1.用現(xiàn)實之事類比

  用現(xiàn)實之事類比推理出案件事實是類比推理的常態(tài),也最具有信服力。

  2.用典故類比

  在古代判例、判犢中,我們經常發(fā)現(xiàn)典故人判的現(xiàn)象,即司法官吏用典故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真?zhèn)巍_@既是經學思維的表現(xiàn),也是意象思維的表現(xiàn)。

  3.用夢、神靈等象征之事類比

  古代司法官吏在破案無術的情況下,往往求助于夢、神靈等神秘力量,寄希望于可以獲得某種“象數”以認識客觀對象,這種“立象盡意”的方法正是意象思維的表現(xiàn)形式。

  當然,這種“立象盡意”的意象思維方式運用于司法是有問題的。一方面,雖然說“象”對于對象來說具有象征的意義,但問題是古人把象數與對象的關系看得過死,以至于認為在象數符號中直接蘊含著對象世界的意義,這樣,象數符號在思維活動中的象征功能也就轉換為再現(xiàn)或表述功能。另一方面,中國傳統(tǒng)哲學中的意象概念或意象符號的意蘊極不穩(wěn)定和固定,常常處于變動或流動狀態(tài)。人們對之可以隨機加以解釋,賦予其不同的意義,表征不同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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