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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國《會計法》中的法律責任
摘要:單位負責人作為會計法律責任的主體,承擔著會計法律責任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依法建賬、規(guī)范會計核算、加強內部監(jiān)管和控制是單位負責人正確履行職責的保證。因此,應強化單位負責人的責任,約束管理行為,完善會計法律體系,加強會計監(jiān)督力度,提高會計工作質量水平。
關鍵詞:會計法 單位負責人 會計人員 法律責任
我國于1985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1993、1999年對《會計法》作了修改。在《會計法》實施過程中,不少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在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上還存在不少的誤區(qū),以致在處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缺乏應有的責任意識,工作偏差、錯漏現(xiàn)象較多,而對其責任承擔主體又缺乏責任認定的手段,以致有關會計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盡管明確,但在追究違法主體責任時卻缺乏有力手段給予保障。
一、我國《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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