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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控股股東轉讓股權盈余治理動機

時間:2024-05-21 22:29:22 會計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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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控股股東轉讓股權盈余治理動機

論文關鍵詞:控股股東股權轉讓盈余治理
  論文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大股東的控制提供了其進行盈余治理的自由,然后對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下的盈余治理行為研究進行回顧,最后對控股股東轉讓股權的公司盈余治理動機進行具體剖析。   
  一、第一大股東的控制提供了其進行盈余治理的自由
  傳統公司治理理論以為,公司代理題目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資者和治理層之間的利益沖突,被稱為“貝利一米恩斯命題”(Bede和Means,1932;Jensen和Meckling,1976)。而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1998,1999)的研究發(fā)現現代公司的所有權結構完全不同于被廣泛接受的“貝利一米恩斯命題”,當股權集中達到一定程度時,控股股東能夠對企業(yè)實施有效的控制,最基本的代理題目將從投資者和經理人之間的沖突轉移到控股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沖突,從而導致控股股東具有以小股東為代價來掠奪公司財富的強烈動機和能力。傳統的“股權分散”及其兩權分離的情景不是現代公司所有權結構的主流狀態(tài),現代公司權利結構中有相當一部分呈現出大股東控制性為主的特征(Faccio和Lang,2002;Lemmon和Lins,2003;Claessens等,2000)。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業(yè)在營運過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委托—代理關系中,所有者與經營者、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利益沖突。而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利益沖突在會計信息表露方面則表現為:大股東,特別是控股大股東,不僅具有信息上風,更重要的是他們擁有公司重大決策權和實務操縱權。這些為他們進行不正當交易、掠奪不正當利益提供了必要條件。當大股東需要隱躲其不正當交易時,他們也可以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力,向相關利益人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所以,從會計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礎可以看出,會計信息失真本質上是經營者與大股東侵害公司相關人利益的一種表現形式。
  自從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著名的綜述中得出“當控股股東幾乎控制了公司的全部控制權時,他們更傾向于掠奪控制權私有收益,而這些收益并不能為小股東分享”的結論以來,越來越多的學者發(fā)現控股股東不利于公司治理。Leuz,Nanda和Wysc,cki(2003)的研究表明,盈余治理與控股股東為了掠奪控制權私有收益具有明顯的相關關系。企業(yè)存在控股股東會惡化公司治理,加劇盈余治理行為的發(fā)生。由于大股東把握了外部投資者無法知曉的內部信息,在大股東和外部投資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大股東具有通過操縱報告盈余來隱瞞和誤導外部投資者的強烈動機(Teoh,1998;Fan和Wong,2002)。La Porta等(1998)研究發(fā)現股權集中度與財務報告質量負相關,大股東在一定程度上會借助失真的會計信息實現其控制和掠奪小股東財富的目的。Fan和Wong(2002)研究了股權結構與會計盈余信息之間的關系,發(fā)現控制權(control right)和現金流量權(cash flow right)的分離造成了控制性股東與外部投資者之間的代理沖突,控制性股東根據自己的偏好和利益來表露會計盈余信息,導致報告盈余對外部投資者來講失往了可信性,削弱了企業(yè)報告盈余的信息含量(jnformation content)。Haw等(2003)研究了東亞9國和西歐13國企業(yè)大股東終極控制與盈余治理的關系,發(fā)現盈余治理的主要原因在于大股東控制權和現金流量權之間的分離,法律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程度與盈余治理具有負相關關系,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能夠制約大股東的盈余治理行為。Leuz等(2003)系統地研究了31個國家中企業(yè)的盈余治理現象,發(fā)現盈余治理的差異是由于大股東試圖獲取私有收益而造成的,通過盈余治理可以向外部投資者隱躲企業(yè)的真實業(yè)績,從而形成了對外部投資者的誤導和侵害,股權結構和盈余報告質量之間存在內生關系。
  
  二、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下的盈余治理行為
  我國上市公司處于大股東超強控制狀態(tài),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均勻在40%以上,在公司決策中大股東很少受到來自其他股東的挑戰(zhàn)和阻力(劉俏、陸洲,2004)。大股東憑借控制權可以通過股權再融資獲得私有收益,甚至可以通過“隧道行為(Tunneling)”直接將上市公司的財富輸送出往。大股東和外部投資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導致大股東可能會利用盈余治理謀取私人利益。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投資者保護程度低下的背景下,大股東控制對我國上市公司盈余治理行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大股東憑借其控股地位控制公司治理層,強迫董事會和治理職員按照自己的意愿來處理公司事務,根據其需要來選擇適當的時點來操縱利潤。如在上市公司發(fā)行股票時,大股東不惜利用各種盈余治理手段以抬高股票的出售價格,從而獲得更多的可支配資本。在配股時。論文關鍵詞:控股股東股權轉讓盈余治理
  論文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大股東的控制提供了其進行盈余治理的自由,然后對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下的盈余治理行為研究進行回顧,最后對控股股東轉讓股權的公司盈余治理動機進行具體剖析。   
  一、第一大股東的控制提供了其進行盈余治理的自由
  傳統公司治理理論以為,公司代理題目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資者和治理層之間的利益沖突,被稱為“貝利一米恩斯命題”(Bede和Means,1932;Jensen和Meckling,1976)。而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1998,1999)的研究發(fā)現現代公司的所有權結構完全不同于被廣泛接受的“貝利一米恩斯命題”,當股權集中達到一定程度時,控股股東能夠對企業(yè)實施有效的控制,最基本的代理題目將從投資者和經理人之間的沖突轉移到控股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沖突,從而導致控股股東具有以小股東為代價來掠奪公司財富的強烈動機和能力。傳統的“股權分散”及其兩權分離的情景不是現代公司所有權結構的主流狀態(tài),現代公司權利結構中有相當一部分呈現出大股東控制性為主的特征(Faccio和Lang,2002;Lemmon和Lins,2003;Claessens等,2000)。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業(yè)在營運過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委托—代理關系中,所有者與經營者、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利益沖突。而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利益沖突在會計信息表露方面則表現為:大股東,特別是控股大股東,不僅具有信息上風,更重要的是他們擁有公司重大決策權和實務操縱權。這些為他們進行不正當交易、掠奪不正當利益提供了必要條件。當大股東需要隱躲其不正當交易時,他們也可以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力,向相關利益人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所以,從會計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礎可以看出,會計信息失真本質上是經營者與大股東侵害公司相關人利益的一種表現形式。
  自從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著名的綜述中得出“當控股股東幾乎控制了公司的全部控制權時,他們更傾向于掠奪控制權私有收益,而這些收益并不能為小股東分享”的結論以來,越來越多的學者發(fā)現控股股東不利于公司治理。Leuz,Nanda和Wysc,cki(2003)的研究表明,盈余治理與控股股東為了掠奪控制權私有收益具有明顯的相關關系。企業(yè)存在控股股東會惡化公司治理,加劇盈余治理行為的發(fā)生。由于大股東把握了外部投資者無法知曉的內部信息,在大股東和外部投資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大股東具有通過操縱報告盈余來隱瞞和誤導外部投資者的強烈動機(Teoh,1998;Fan和Wong,2002)。La Porta等(1998)研究發(fā)現股權集中度與財務報告質量負相關,大股東在一定程度上會借助失真的會計信息實現其控制和掠奪小股東財富的目的。Fan和Wong(2002)研究了股權結構與會計盈余信息之間的關系,發(fā)現控制權(control right)和現金流量權(cash flow right)的分離造成了控制性股東與外部投資者之間的代理沖突,控制性股東根據自己的偏好和利益來表露會計盈余信息,導致報告盈余對外部投資者來講失往了可信性,削弱了企業(yè)報告盈余的信息含量(jnformation content)。Haw等(2003)研究了東亞9國和西歐13國企業(yè)大股東終極控制與盈余治理的關系,發(fā)現盈余治理的主要原因在于大股東控制權和現金流量權之間的分離,法律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程度與盈余治理具有負相關關系,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能夠制約大股東的盈余治理行為。Leuz等(2003)系統地研究了31個國家中企業(yè)的盈余治理現象,發(fā)現盈余治理的差異是由于大股東試圖獲取私有收益而造成的,通過盈余治理可以向外部投資者隱躲企業(yè)的真實業(yè)績,從而形成了對外部投資者的誤導和侵害,股權結構和盈余報告質量之間存在內生關系。
  二、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下的盈余治理行為
  我國上市公司處于大股東超強控制狀態(tài),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均勻在40%以上,在公司決策中大股東很少受到來自其他股東的挑戰(zhàn)和阻力(劉俏、陸洲,2004)。大股東憑借控制權可以通過股權再融資獲得私有收益,甚至可以通過“隧道行為(Tunneling)”直接將上市公司的財富輸送出往。大股東和外部投資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導致大股東可能會利用盈余治理謀取私人利益。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投資者保護程度低下的背景下,大股東控制對我國上市公司盈余治理行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大股東憑借其控股地位控制公司治理層,強迫董事會和治理職員按照自己的意愿來處理公司事務,根據其需要來選擇適當的時點來操縱利潤。如在上市公司發(fā)行股票時,大股東不惜利用各種盈余治理手段以抬高股票的出售價格,從而獲得更多的可支配資本。在配股時。論文關鍵詞:控股股東股權轉讓盈余治理
  論文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大股東的控制提供了其進行盈余治理的自由,然后對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下的盈余治理行為研究進行回顧,最后對控股股東轉讓股權的公司盈余治理動機進行具體剖析。   
  一、第一大股東的控制提供了其進行盈余治理的自由
  傳統公司治理理論以為,公司代理題目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資者和治理層之間的利益沖突,被稱為“貝利一米恩斯命題”(Bede和Means,1932;Jensen和Meckling,1976)。而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1998,1999)的研究發(fā)現現代公司的所有權結構完全不同于被廣泛接受的“貝利一米恩斯命題”,當股權集中達到一定程度時,控股股東能夠對企業(yè)實施有效的控制,最基本的代理題目將從投資者和經理人之間的沖突轉移到控股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沖突,從而導致控股股東具有以小股東為代價來掠奪公司財富的強烈動機和能力。傳統的“股權分散”及其兩權分離的情景不是現代公司所有權結構的主流狀態(tài),現代公司權利結構中有相當一部分呈現出大股東控制性為主的特征(Faccio和Lang,2002;Lemmon和Lins,2003;Claessens等,2000)。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業(yè)在營運過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委托—代理關系中,所有者與經營者、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利益沖突。而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利益沖突在會計信息表露方面則表現為:大股東,特別是控股大股東,不僅具有信息上風,更重要的是他們擁有公司重大決策權和實務操縱權。這些為他們進行不正當交易、掠奪不正當利益提供了必要條件。當大股東需要隱躲其不正當交易時,他們也可以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力,向相關利益人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所以,從會計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礎可以看出,會計信息失真本質上是經營者與大股東侵害公司相關人利益的一種表現形式。
  自從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著名的綜述中得出“當控股股東幾乎控制了公司的全部控制權時,他們更傾向于掠奪控制權私有收益,而這些收益并不能為小股東分享”的結論以來,越來越多的學者發(fā)現控股股東不利于公司治理。Leuz,Nanda和Wysc,cki(2003)的研究表明,盈余治理與控股股東為了掠奪控制權私有收益具有明顯的相關關系。企業(yè)存在控股股東會惡化公司治理,加劇盈余治理行為的發(fā)生。由于大股東把握了外部投資者無法知曉的內部信息,在大股東和外部投資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大股東具有通過操縱報告盈余來隱瞞和誤導外部投資者的強烈動機(Teoh,1998;Fan和Wong,2002)。La Porta等(1998)研究發(fā)現股權集中度與財務報告質量負相關,大股東在一定程度上會借助失真的會計信息實現其控制和掠奪小股東財富的目的。Fan和Wong(2002)研究了股權結構與會計盈余信息之間的關系,發(fā)現控制權(control right)和現金流量權(cash flow right)的分離造成了控制性股東與外部投資者之間的代理沖突,控制性股東根據自己的偏好和利益來表露會計盈余信息,導致報告盈余對外部投資者來講失往了可信性,削弱了企業(yè)報告盈余的信息含量(jnformation content)。Haw等(2003)研究了東亞9國和西歐13國企業(yè)大股東終極控制與盈余治理的關系,發(fā)現盈余治理的主要原因在于大股東控制權和現金流量權之間的分離,法律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程度與盈余治理具有負相關關系,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能夠制約大股東的盈余治理行為。Leuz等(2003)系統地研究了31個國家中企業(yè)的盈余治理現象,發(fā)現盈余治理的差異是由于大股東試圖獲取私有收益而造成的,通過盈余治理可以向外部投資者隱躲企業(yè)的真實業(yè)績,從而形成了對外部投資者的誤導和侵害,股權結構和盈余報告質量之間存在內生關系。
  
  二、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下的盈余治理行為
  我國上市公司處于大股東超強控制狀態(tài),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均勻在40%以上,在公司決策中大股東很少受到來自其他股東的挑戰(zhàn)和阻力(劉俏、陸洲,2004)。大股東憑借控制權可以通過股權再融資獲得私有收益,甚至可以通過“隧道行為(Tunneling)”直接將上市公司的財富輸送出往。大股東和外部投資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導致大股東可能會利用盈余治理謀取私人利益。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投資者保護程度低下的背景下,大股東控制對我國上市公司盈余治理行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大股東憑借其控股地位控制公司治理層,強迫董事會和治理職員按照自己的意愿來處理公司事務,根據其需要來選擇適當的時點來操縱利潤。如在上市公司發(fā)行股票時,大股東不惜利用各種盈余治理手段以抬高股票的出售價格,從而獲得更多的可支配資本。在配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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