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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接受資產捐贈的會計處理及納稅調整
根據(jù)財政部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guī)定, 接受捐贈取得的資產時,應按規(guī)定確定其入賬價值,同時企業(yè)按稅法規(guī)定確定的接受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在扣除應繳納的所得稅后計入資本公積,也就是說對于接受捐贈的資產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其會計處理如下:設立”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同時在其下面設”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兩個明細會計科目。企業(yè)取得貨幣性資產捐贈時,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記現(xiàn)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例1.乙公司于2004年12月15日取得黃河公司捐贈的現(xiàn)金180000元.
乙公司2004年12月份會計處理如下:
借:現(xiàn)金 180000
貸: 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180000
企業(yè)取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時,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guī)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企業(yè)因接受捐贈資產過程中支付或支付的費用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科目。
例2. A公司于2005年1月20日接受長江公司捐贈的一批原材料,長江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原材料價款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A公司用銀行存款支付途中運費2萬元(假定取得稅務機關認可的運輸發(fā)票)和保險費1萬元。A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
2005年1月份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286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 171400
貸:待轉資產價值
-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170000
銀行存款 30000
例3.B公司于2005年2月取得其他企業(yè)捐贈的大型機器設備一臺,發(fā)票上注明該項設備價款為200萬元,B公司另用銀行存款支付了途中運費和保險費10萬元。
2005年2月份B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2100000
貸:待轉資產價值 2000000
銀行存款 100000
按照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接受捐贈的資產,應將按稅法規(guī)定確定的入賬價值確認為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如果企業(yè)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guī)定確定的入賬價值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yè)應按已記入”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賬面余額,借記” 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或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guī)定的入賬價值與現(xiàn)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繳納的所得稅,或接捐贈資產按稅法規(guī)定的入賬價值在抵減當期虧損后(包括企為以前年度發(fā)生的尚在稅法規(guī)定允許抵扣期間內的虧損)的余額與現(xiàn)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繳納的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接受捐贈非現(xiàn)金資產準備)“科目 。
例:若乙公司2004年稅前利潤大于零,假定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所得稅稅率為33%則乙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18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 120600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9400
例:若A公司2005年稅前會計利潤大于零,假定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待轉資產價值
-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170000
貸:資本公積
-接受捐贈非現(xiàn)金資產準備 783900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86100
若A公司2005年稅前會計利潤小于零,假定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則A公司應按在抵減當期虧損后的余額與現(xiàn)行所得稅稅率的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xiàn)金資產準備”科目。假定A公司2004年稅前會計利潤為-17萬元,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待轉資產價值
-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170000
貸:資本公積
-接受捐贈非現(xiàn)金資產準備 840000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00
[(117-17)×33%]
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金額較大(接受捐贈的所得占應納稅所得總額50%及以上的),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納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各期計算繳納所得稅時,企業(yè)應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期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部分,借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按當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與現(xiàn)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繳納的所得稅,或按當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在抵減當期虧損后(包括企為以前年度發(fā)生的尚在稅法規(guī)定允許抵扣期間內的虧損)的余額與現(xiàn)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繳納的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xiàn)金資產準備“科目
例:若B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納所得稅確有困難,經其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該取得捐贈的資產應交納的所得稅可以在5年的期間內分期平均計入其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假設B公司2005年度利潤總額為200萬元。
借:待轉資產價值 400000(2000000÷5)
所得稅 660000(2000000×33%)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792000(2000000×33% 400000×33%)
資本公積
—接受捐贈非現(xiàn)金資產準備 268000 (400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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