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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模式及其特征
構建盈余管理模式以盈余管理的動機為起點。根據預期后果產生盈余管理動機,進而產生盈余管理的主體,主體一經產生,便開始設計盈余管理行為的目標。在行為目標的導向下,盈余管理主體通過選擇盈余管理的對象,運用各種盈余管理的手段,實現盈余管理的目標,并對盈余管理的結果進行評價。此過程構成盈余管理的循環(huán)。盈余管理的循環(huán)并不是各行為要素的簡單重復,而是根據行為動機的不同,各行為要素發(fā)生顯著變化而導致盈余管理的不同后果,形成不同的盈余管理模式。根據盈余管理的動機,可分為個人自利型盈余管理、制度誘發(fā)型盈余管理和組織目標型盈余管理。它們分別表現出不同的行為特征。一、個人自利型盈余管理模式及其特征
個人自利型盈余管理(以下簡稱“自利型盈余管理”)是盈余管理的重要模式之一。該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行為動機的機會主義特征明顯。自利型盈余管理的動機是個人利益最大化,具有明顯的機會主義特征。國外對于盈余管理的是由報酬契約開始的,這緣于國外資本市場發(fā)達、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經理人的報酬與盈余的相關性高。此外,由于經理人報酬反映了經理人在經理人市場的價格,體現了經理人的個人價值,因此,上市公司經理人利益最大化主要指報酬最大化,即實證會計研究所提出的獎金計劃假設。
我國上市公司個人利益最大化不單是個人貨幣收入最大化。對于上市公司經理人而言,個人利益不只是報酬性收益,職位升遷、個人在職時的力等在個人利益中占有重要位置,有時這些因素的重要性是決定性的。由于上市公司經營業(yè)績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經理人能力的大小,為了擴大個人影響力、增加職位升遷的機會,經理人也有動機實施盈余管理?傊,無論在國外還是在我國,自利型盈余管理均有明顯的機會主義特征。
2.行為方式的契約相關性高。自利型盈余管理與契約相關,經營者的盈余管理行為受契約的復雜程度的影響。在經營者的報酬只根據當期報告的凈收益確定這種簡單的報酬契約下,經營者盈余管理的動機和手段也相對簡單,即通過操縱應計項目和會計政策,實現當期報酬最大化。增加契約中決定報酬的因素能增加盈余管理的復雜程度。通常,經營者的報酬由工資、獎金、業(yè)績計劃和股票期權計劃構成。其中,工資屬于無風險報酬,后三者屬于風險報酬,具有激勵作用。如果契約中增加了業(yè)績計劃和股票期權計劃,則經營者進行盈余管理的難度也會加大。隱性契約如經營者的變動等也會對盈余管理的復雜程度造成影響。報酬契約的復雜性對盈余管理的影響還體現在,通常對經營者的考核指標都不會是單一的會計盈余指標,其他指標的加入同樣會導致盈余管理的情形變得復雜。報酬契約的復雜引發(fā)的盈余管理的復雜會導致利益的不均衡,最終會侵蝕會計信息在契約中緩解代理沖突、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與目標不符。
3.后果的不可預見性。如果委托人在訂立契約時充分預見到代理人的盈余管理行為并對該行為的結果有可靠的估計,則盈余管理行為的影響是有限的,這種行為后果不會影響到資源的配置和契約的有效性;如果代理人進行盈余管理而委托人事前并未考慮到這種影響,則盈余管理的后果會影響到報酬契約的有效性,使股東的利益受損。最壞的結果是,出于個人利益的考慮,代理人進行盈余管理時對盈余管理手段加以濫用,盈余管理的程度超出了一定的界限,嚴重影響到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和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效果,造成嚴重不良的后果。
二、制度誘發(fā)型盈余管理模式及其特征
在制度有效的情況下,個人自利心理主要引發(fā)趨向于利己結果的管理行為,組織目標實現的動力來源于有效的激勵機制。當制度、規(guī)則存在明顯的缺陷時,盈余管理的主體利用制度、規(guī)則的漏洞謀求其利益最大化。由此可見,制度誘發(fā)型盈余管理(以下簡稱“制度型盈余管理”)的根本原因是存在制度誘因。
1.目的明確。與自利型盈余管理和組織目標型盈余管理相比,制度型盈余管理的目的較為明確,即根據制度的規(guī)定,運用會計或其他方法,達到制度規(guī)定的會計盈余指標,取得制度規(guī)定的資源。
2.會計人員的參與程度高。一般而言,盈余管理的主體是企業(yè)管理當局。無論是會計程序的選擇、會計方法的運用和會計估計的變更,還是交易事項發(fā)生時點的控制,最終的決定權都在企業(yè)管理當局手中。會計人員是盈余管理的參與者,不構成盈余管理的主體。尤其在我國,涉及盈余管理時,決策機構往往是上市公司的董事會,而在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中,財務負責人不是董事會成員。對于自利型盈余管理,由于其結果涉及利益的分配,會計人員的參與程度很低。相對而言,在制度型盈余管理的過程中,會計人員的參與程度較高。原因在于誘發(fā)盈余管理的政策規(guī)定的重心在相關會計盈余指標上,如配股政策中凈資產收益率的規(guī)定。由于會計指標具有內在的關聯性,在這一類型的盈余管理中,會大量運用到會計方法的選擇、會計方法的運用,并且為了符合制度對會計盈余指標的要求,會計程序、會計方法的運用都必須具有一定的連續(xù)性。因此,對于相對復雜的會計方法的運用,如果沒有會計人員參與其中,制度型盈余管理的目標就很難實現。
3.經濟后果明顯。制度型盈余管理的經濟后果是明顯的。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制度型盈余管理主體在經過精心設計和巧妙實施后均能達到其預期目的,即滿足制度對會計盈余指標的要求,并在通過監(jiān)管部門審核后取得證券市場中的資源。相反,如果情況較好的上市公司未進行盈余管理而未得到取得這種資源的資格,就會造成證券市場資源配置錯位的經濟后果。三、組織目標型盈余管理模式及其特征
一般意義上的盈余管理是個中性的概念。但如果對盈余管理進行模式上的劃分后,可以發(fā)現:自利型盈余管理出于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形成不利于相關利益人的行為結果,這種行為由于動機的“不純潔”而具有欺騙性,會引起相關利益人的警覺和抵制;制度型盈余管理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缺陷而導致實施盈余管理會證券市場有限資源的有效配置。與此不同的是,組織目標型盈余管理(以下簡稱“組織型盈余管理”),由于其動機是價值最大化,因而其行為過程必然伴隨如何實現企業(yè)的戰(zhàn)略目標。在組織型盈余管理手段的選擇上,不會僅依靠選擇而改變財務報告的結果,經營決策的變化、交易的選擇、交易時點的選擇都是組織型盈余管理的手段。當然,由于組織型盈余管理本身涉及對會計盈余的控制和管理,利用會計準則賦予的靈活性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從積極的意義上來看待組織型盈余管理,有助于從更深層次認識組織型盈余管理的行為特征。
1.存在共同的行為主體。機會主義特征明顯的自利型盈余管理是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而形成了管理當局突出的交易特別性,從而使管理當局獲得其在企業(yè)契約中不可替代的地位且成為自利型盈余管理不可動搖的行為主體。制度型盈余管理是否實施的決策制定過程雖然有股東的參與,但就其具體實施而言,起關鍵作用的仍是企業(yè)管理當局。對于組織型盈余管理而言,一方面,盈余管理的結果涉及企業(yè)內在價值的變化,對相關利益人的影響是巨大的;另一方面,企業(yè)內在價值的變化不是自利條件下的機會主義行為所能實現的,因為機會主義追求利益向個別利益集團傾斜,這種利益的讓渡與企業(yè)內在價值的變化是矛盾的。因此,涉及企業(yè)內在價值變化及對企業(yè)戰(zhàn)略有顯著影響的決策行為,不可能由管理當局單方面作出,而是由股東和企業(yè)管理當局共同作出。實際中由于中小股東受到成本的制約,參與的積極性不高,因此最終會形成大股東與企業(yè)管理當局共同承擔盈余管理主體職責的模式。
2.行為的長期性。與自利型盈余管理和制度型盈余管理相比,組織型盈余管理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行為持續(xù)的時間長。組織目標導向下的盈余管理與企業(yè)的戰(zhàn)略目標相聯系,是企業(yè)管理層為了消除市場波動對企業(yè)經營的影響而保持企業(yè)盈余相對穩(wěn)定的組織管理行為。由于組織型盈余管理的動機是保持企業(yè)收益穩(wěn)定且持續(xù)增長,目標是實現企業(yè)利潤不斷增長,并且向資本市場傳遞積極的信號以保持股價的不斷上升并最終實現企業(yè)價值最大化,因而組織型盈余管理的行為方式必須具有連續(xù)性,且這種連續(xù)性是伴隨著企業(yè)組織的生命周期的。
3.行為方式的復雜性。通過對自利型盈余管理和制度型盈余管理模式的可以看出,這兩種模式的盈余管理基本上都是采用會計手段,是典型的由會計選擇性行為產生的會計技術性盈余管理。組織型盈余管理由于必須與企業(yè)戰(zhàn)略管理目標相適應,僅僅依靠會計手段往往很難達到目的,因此,除了會計選擇性行為外,經營過程中對經營收入的控制、交易事項發(fā)生時點的選擇、固定資產購建數量和時點的控制以及企業(yè)并購行為的控制等都是組織型盈余管理的手段,這也是Healy所認為的“規(guī)劃交易”行為。由于會計選擇性行為本身對盈余管理結果的影響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如果再加上企業(yè)管理當局對企業(yè)交易行為的“規(guī)劃”,則會導致管理盈余手段更加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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