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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累積投票制度
摘 要:累積投票制度的產生和發(fā)展經歷了一個多世紀,歷史證明,累積投票制度符合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理念,且這一制度已經在我國得到了法律的確認。但是實踐證明,這一制度在我國這樣的特殊環(huán)境下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切實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除了發(fā)展累積投票制度以外,也同樣需要其他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關鍵詞:累積投票制度;中小股東利益;新公司法?
1 累積投票制度的概述?
累積投票制度,是指股東在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jiān)事時,其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擁有與股東大會擬選舉的董事或者監(jiān)事數(shù)量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亦可分散選舉數(shù)人,最后按得票多少決定當選董事或監(jiān)事。?
這一制度從政治學的角度看來起源于英國,從公司法的角度來看起源于美國,并在上個世紀中后期的美國得到了重大發(fā)展。19世紀60年代,美國伊利諾伊州報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鐵路經營者欺詐小股東的行為,該州遂于1870年在州憲法第3章第11條規(guī)定,任何股東在法人公司選舉董事或經理人的任何場合,均得親自或通過代理人行使累積投票權,而且此類董事或經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選舉。隨后,該州公司法第28條也規(guī)定了累積投票制度。之后,美國各州紛紛步其后塵,或在憲法中,或在公司法中,或兼在憲法和公司法中規(guī)定股東累積投票制度。但在立法態(tài)度和立法技術上.各州做法有所差異:以加利福尼亞和伊利諾伊州為代表的立法例推行強制型累積投票制,而其他一些州推行許可型累積投票制。后來隨著現(xiàn)代公司的蓬勃發(fā)展,特拉華州為了吸引大公司來該州設立以獲取稅收和促進本州經濟發(fā)展,便廢除原有立法,取消累積投票制,其他各州也紛紛效仿特拉華州,取消了該制度。?
日本于1950年修改其《商法典》時,仿照美國立法例,通過第167號法追加了第256條之三,規(guī)定了股東的累積投票權。根據(jù)該條,即使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董事選舉不采用累積投票制,但若持股占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數(shù)1 /4以上的股東提出請求,公司必須采用累積投票制。但日本在1974年通過第21號法對該條進行了修改。根據(jù)修改后的該條第1項,公司可在章程中排除累積投票制之適用。?
世界各國和地區(qū)關于累積投票制度的立法例有所差異。一種為強制性累積投票制度;另一種為許可性累積投票制度。許可型累積投票制又可分為兩種,一是選出式,除非公司基本章程或附屬章程排除了累積投票制,就應實行累積投票;二是選入式,除非公司基本章程規(guī)定了累積投票,則不實行累積投票。?
2 我國現(xiàn)行累積投票制度及存在的問題?
20世紀90年代末期,監(jiān)管部門多方征集意見,將累積投票制度作為改進股東大會選舉制度的一個最佳方案終被寫進證監(jiān)會出臺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02年)中。《治理準則》在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在董事的選舉過程中,應充分反映中小股東的意見。股東大會在董事選舉中應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度?毓晒蓶|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采用累積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里規(guī)定該制度的實施細則。”這是在我國法規(guī)文件中第一次明確提出了累積投票制的要求從治理準則。對該制度的表述來看,該準則總體上采取的是許可主義的政策思路,只是對部分控股股東持股超過30%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強制主義的硬性規(guī)定。自《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在股份公司股權治理機制中引入累積投票制后,除由上海證券交易所于2005年起草了一份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建議稿,供相關上市公司在修訂《公司章程》時參考,再無有關累積投票制的實施細則或操作指引。由于該份建議稿不具有強制效力,實踐中,上市公司對該制度的理解和運用并不統(tǒng)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shù)有限,而每個小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相對大股東所持有的股份來說差距非常之大。因此,要想使累積投票制度發(fā)揮作用,需要廣大股東之間的協(xié)調一致,適當集中選舉,才能使自己中意的候選人當選。如果小股東們不能采取大致一致立場的話,則采用累積投票制度就會產生很大的不確定性,甚至會導致僵局。而且,小股東雖然隊伍龐大,但是相對分散,對自身利潤的關注比對上市公司的管理權和控制權的行使更大,且自身時間、空間的限制而不能夠出席股東大會。這樣,導致代表中小股東利益的董事的選票潛在地流失,使得代表中小股東利益董事的被選中幾率降低.?
根據(jù)《公司法》第117條的規(guī)定,董事會作出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ù)通過。與股東會表決制不同的是,董事會是以董事人數(shù)確定表決票數(shù),實行一人一票表決權制,即每一名董事?lián)碛幸黄北頉Q權。這就意味著在董事所代表的股東利益發(fā)生沖突的情況下,擁有相對多數(shù)的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是在董事會決議中獲勝的關鍵。從累積投票制度兩個方面的內容即股東投票數(shù)與持股數(shù)成正比,同時遵循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看,在小股東投票數(shù)按照持股數(shù)擴張的同時,大股東所持有的投票數(shù)亦同比擴張,這就決定了在累積投票制度,少數(shù)大股東仍將憑借其持股數(shù)量的優(yōu)勢控制董事會席位的大部分,并以此為基礎在董事會決議時通過對其有利的決議。? 3 積極完善累積投票制度?
正如我國著名學者梅慎實所言:“累計投票制在維護小股東利益防止大股東全面操縱董事會,降低集中決策風險、矯正自接選舉的弊端、選賢興能、實現(xiàn)對董事會內部的制衡功能以及'公司民主'的目的起了積極作用!?
結合我國的現(xiàn)實情況,累積投票制度旨在董(監(jiān))事會中達到權力平衡,以彌補資本多數(shù)決原則的缺陷,真正能從該制度中獲益的往往是持股僅次于大股東的股東們。然而,我國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的情況相當普遍,從我國上市公司截至目前的實踐表明,持股僅次于大股東的股東地位在該制度實施前后似乎沒有實質性變化,他們仍習慣于在事前與大股東就董事會席位的分配問題通過協(xié)商和妥協(xié)達成一致。對于持股量很少且高度分散的普通流通股股東而言,雖人數(shù)眾多,但累積投票制較少有實際意義,它更多是的體現(xiàn)了監(jiān)管層的一種姿態(tài)。?
要想切實的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僅僅有累積投票制度是遠遠不夠的,在不斷完善累積投票制度的同時,參照其他各國公司立法及實踐,在當前我國保護小股東利益及公司利益體制中,除累積投票制度之外更需要設立或完善的制度如:完善股東人會出席制度、表決制度,增加對人股東表決權的限制措施,嚴格公司信急披露制度,強化人股東、董事對公司、小股東的信義義務,增設董事解任之訴、股東代表訴訟、股東人會效力訴訟,賦予小股東股東大會自行召集權、提案權及特定情形下的股份收買請求權等,這些在外國被證明是成功有效的制度,我們當取其精華,以確保中小股東的利益,保障我國的市場經濟向更為有序有效的方向發(fā)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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