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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經濟法與民商法價值比較分析論文
法律關乎每個人的利益,沒有法律,國家無法長治久安,百姓無法安居樂業(yè)。法律的價值一般是公平,橫溢,秩序等內容,經濟法和民商法作為具體的法律部門,自然也有這種普遍的價值內容。但因兩者調整對象,法律基礎,著重點等不同,各自的價值觀也有一定的差異。
1 調整對象影響價值觀
1.1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價值觀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和協(xié)調國民經濟運行中的經濟關系。市場經濟中,市場無法客服自身固有的缺陷,因為缺乏強有力的管制和系統(tǒng)的規(guī)劃,一方面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根據價值規(guī)律自我調節(jié)生產,極其容易出現不合理的競爭,另一方面,生產者和經營者很難掌握全面有效的市場信息,生產經營活動極易出現盲目炒賣和滯后銷售等失誤。所以,想要實現市場上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國家的宏觀調控“有形的手”和市場“無形的手”必須相結合。國民經濟的宏觀運行會產生一系列經濟問題和經濟關系,這就需要經濟法來調整。
經濟法調整宏觀經濟關系,著眼于大的宏觀經濟發(fā)展,衡量的是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總趨勢,其法律基礎是社會總體利益。經濟法以公共利益的角度為準,調整國家主體的經濟行為,在宏觀上避免了市場經濟可能出現的囤貨積奇,過度炒賣現象,有利地調節(jié)了市場混亂失序的場面,保證每個經濟主體能公平競爭,也提高了市場經濟效率,實際上體現了國家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原則。經濟法的許多相關條文特凸顯了其價值觀是社會利益,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總則第二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通過規(guī)定市場主體必須遵守的交易原則,整體上保護了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和有序性,為懲罰惡性競爭,傷害其他商家合法利益,霍亂市場的行為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1.2 民商法的調整對象和價值觀
同經濟法調整宏觀經濟關系不同,民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民法通則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泵穹ê霌P自由,商法強調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民商法保障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安全,民事主體的財產歸屬得益于所有權制度的明確界定,保證財產所有權的享有和行使有著充分的自由,也為人身自由提供了強大的物質基礎,
同經濟法維護社會利益不同,民商法的本位思想就是個人。民法最初的形式是習慣法,“在社會發(fā)展某個很早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guī)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民商法是私法,主要是維護個人利益。民商法的最終目標是保護私權,保障個體民事權利的基礎上,將法律規(guī)范輻射到社會各個方面,從民商法內容上可以體現出這一點。民商法中,物權法,著作權法都保護了個人知識所創(chuàng)造的價值成果,尊重個人智慧的結晶,對剽竊他人知識成果明確了處罰和批評;繼承法,婚姻法等更注重對個人家庭血緣關系的調整,綜上所述,可知民商法是保護個人利益的私法。
2 經濟法與民商法價值觀比較
民法確立的公平主要是人格上的公平,即法律賦予每個主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并保證每個主體有均等的機會。民法注重個體在市場機制下的自我調節(jié),不依賴國家的經濟干預,它通過保障個人交易的秩序和安全,來實現對整體經濟秩序和安全的支撐。在民法中,多個主體處于同一個市場競爭,假設每個主題的起點都一樣,結果的差異是因為自身努力程度和過程中的機遇不同所致,至少起點保證了公平性。但這種公平只體現在形式上,根據市場運行經濟主體的需求,激勵人們參與競爭,不斷努力,為活躍市場經濟和個人財富拼搏。然而,真正的市場競爭中,每個人的家庭背景,個人學歷,關系網都不可能相同,所能得到和掌控的資源和信息也就不相同。民法保護個體利益,卻無法從宏觀上建構一個平等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
而經濟法所提出的公平,實在宏觀上總體上的公平。經濟法調整整體經濟秩序,不著眼于社會個別經濟領域和層次的差別,其目標是建立一套市場經濟秩序。 根據一系列市場經濟法規(guī)和管理條例,但在整體的經濟發(fā)展中,經濟法為個體在市場中公平有序地參加經濟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每個經濟個體都必須遵守市場經濟準則,也會受到經濟法的保護.同樣的市場競爭條件下,經濟法不刻意比較每個人在市場經濟的起跑線是否一致,而注重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公平地,同等的保護每個經濟個體的利益,盡量避免經濟運行上的不公平出現,維護市場秩序?梢哉f,經濟法強調的是實際公平。
經濟法和民商法都在社會經濟領域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價值取向不同。民商法注重個人利益,強調經濟自由,經濟法關注社會整體利益,旨在為市場經濟提供良好的秩序。本質上講,經濟法和民商法都反映了人們在經濟生活中的需要,各自的價值體系構成了人們生活中的基本價值體系,因此,民商法價值體系和經濟法價值體系具有一致性,互補性,并非沖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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