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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票匯撤銷談預付貨款下出口收匯風險防范
預付貨款是國際貿易中用以結算買賣雙方債權債務時,根據貨款支付與貨物運送時間順序不同而劃分的匯付方式之一,是指進口商先將貨款支付給出口商,出口商立即或在一定時間內發(fā)運貨物,表面上看預付貨款對出口商較為安全,但近年來仍然有很多預付貨款下出口商沒有收到貨款,導致貨款兩空,給出口商帶來較大損失。
一、案情介紹
我國甲外貿公司與香港乙商社首次簽訂一宗買賣合同,合同規(guī)定中方提供一批貨物,進口商用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方式付款。合同規(guī)定開證日期為裝船前一個月,但屆時并未收到進口商開來的有關信用證。幾經催促進口商始告知“證已開出”。裝船前十天,中方仍未收到香港乙商社信用證的蹤影,經再次查詢,對方以“因開證行與本公司所在地的銀行無業(yè)務代理關系,證已開至與其有業(yè)務關系的異地銀行,由他們轉遞至出口地的銀行”為由拖延開證。此時,船期臨近,報檢、報關、租船、定艙等工作都急需用證。
在多次催促下,在貨物裝運前四天才收到信用證。審證后發(fā)現有多處與合同條款不符需修改。港商在與中方簽訂合同后,又將該批貨物轉售給加拿大一客商,原合同規(guī)定由中方直接將貨裝于開往加拿大的貨船,而此航線每月只有一班,若趕不上本月船期,只有拖至下個月,這樣就不僅使中方準備好的貨物要存放一個月,而且還將耽誤收匯,并產生利息損失,故中方立即電催對方改證。由于時間太緊,改證已來不及,而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信用證又有問題,中方無法照辦,將可能造成單證不符,致使信用證項下出口不能安全收匯。在中方堅持不修改好信用證不能裝船的情況下,港商提出用匯款方式進行結算。
鑒于以上情況,中方同意,并請其先把匯款憑證傳真給我們,在收到貨款后再發(fā)貨。第二天,港商便傳來了銀行的匯款憑證(銀行匯票),中方業(yè)務人員把傳真送財務部門并轉銀行審核,經核對簽字無誤。此時,中國港口及運輸部門又多次催促裝箱、裝船。中方有關人員認為款既已匯出,不必等款到再發(fā)貨,否則錯過裝船期影響裝運,于是即裝船,并及時發(fā)出裝船電。發(fā)貨后一個月,財務人員查詢時發(fā)現出了問題。原來港商在中方要求改好證才能裝貨的情況下,到銀行買了張銀行匯票傳真過來作為匯款憑證,中方業(yè)務人員不了解情況。港商就利用一張有銀行簽字的匯票促使中方發(fā)貨,待收到裝船電后,便立即把本應寄給中方的正本匯票退回銀行,撤銷這筆匯款,致使中方公司錢、貨兩空,損失慘重。
上述案例是由于我國甲外貿公司不熟悉票匯的業(yè)務操作流程,誤認為收到正本匯票或復印件就等于收到貨款并將貨物發(fā)出。其實香港乙商社就是利用這一點,待我國甲外貿公司發(fā)貨后馬上將匯票交與開立匯票的銀行,將匯票撤銷,然后逃之夭夭,致使我國甲外貿公司落入錢、貨兩空的結局。
二、預付貨款下出口商風險防范
(一)慎重選擇貿易伙伴,做好對貿易伙伴的資信調查工作
了解對方比了解怎樣做更為重要,說的就是調查交易對方資信情況的重要性。一般情況下,預付貨款中的進口商對出口商的資信會進行周密的調查,在確信預付貨款中出口商能按時出運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時才能選擇使用。但事實上,預付貨款中的出口商對進口商的資信也必須進行周密的調查,只有在確信進口商的預付貨款到帳后才能交貨或交單,因為預付貨款并不等于貨款已到帳。
。ǘ┟鞔_規(guī)定合同中預付條款,最好選擇我國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作為匯出行
采用預付貨款,合同條款應訂明:在買賣合同訂立后一定時間內,進口商以何種匯款方式如信匯、電匯或票匯將貨款通過銀行交付出口商,出口商收款后交貨;或在裝運月開始前一定時間,進口商通過一定的方式將貨款匯到出口商。這里特別應該注意的是:匯款的到達時間應以出口商取得貨款的時間為準;如采用票匯,則收到票據的時間應與交貨時間相銜接并留有適當余地,而且應把托收票款的時間因素考慮在內,在收到票款后方能發(fā)貨。
由于各個銀行的規(guī)模、實力和信譽不同,也不排除進口商與匯出行相互勾結,因此最好選擇我國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作為匯出行,隨時了解進口商的動態(tài),以保證安全收匯。
。ㄈ┌盐帐盏絽R款收據、匯款憑證、取款通知書不等于收到貨款
信匯、電匯方式通常由進口商向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受理后,開出電匯收據或信匯收據交給付款人(進口商),進口商馬上將電匯收據或信匯收據傳真給出口商,要求寄出運輸單據或立即電放貨物。
這種情況下一方面進口商可以通過蓄意偽造或涂改電匯憑證,謊稱已支付或匯出貨款,企圖誘使出口商發(fā)貨,以騙取其出口貨物,而使用的所謂“匯款憑證”可能只是一些加蓋銀行假印章的進賬單,或者經過涂改、變造的匯款委托書傳真件等;另一方面即使信匯、電匯收據經核實是真實的,出口商也切莫以為收到銀行付款的收據就等同收到貨款,若向進口商交付正本提單,則進口商可能會在收到正本提單后,立即撤銷這筆匯款,逃避付款責任。
在信匯、電匯業(yè)務中,出口商切莫一收到匯入行的取款通知書,便馬上裝貨、制單并向進口商交單,而后才憑取款通知書向匯入行取款,此時匯款可能早已被匯款人撤銷而收不到貨款。因為在電匯、信匯情況下,只要匯入行還未將款項交付給收款人,只要匯入行收到匯出行的撤銷通知便會立即止付。即使是收款人已憑取款通知書前來取款,只要尚未解付,匯入行也不能把款項交付收款人,這樣就會導致出口商錢、貨兩空,所以收到取款通知書并不是收到貨款。
(四)保持清醒的頭腦:支票到手不是貨款到手,支票到賬也不能算貨款收妥
支票付款是進口商支付定金和貨款的一種方式。支票有客戶支票和銀行支票兩種,客戶支票即由進口商(付款人)簽發(fā)的委托銀行從其存款賬戶中支付一定金額給出口商(收款人)的票據;銀行支票通常是銀行根據客戶要求,由銀行簽發(fā),即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銀行的票據。支票付款中即使是出口商已經收到支票,也必須明白支票到手也不等于貨款到手,支票到帳也不能算貨款收妥。其原因是:(1)支票可能被出票人止付而成為廢票。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即使是信用度比較高的銀行支票,如果進口商希望止付支票項下的貨款,向出票銀行聲稱支票丟失,銀行也會停止付款。(2)雖然某些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簽發(fā)空頭支票(沒有存款或存款不足)要負法律責任,出票人在支票付款提示期內也不得撤銷已開出的支票,但支票付款后一般都有退單期,在退單期內,出票人可以用種種理由隨時要求付款銀行追回已付的款項,只有在付款后一定的退票期內未見退票,這筆貨款才算收妥,此時才能寄提單或交付貨物。實踐經驗告訴我們:支票到手,無論是客戶支票還是銀行支票,都不能保證貨款到手。
。ㄎ澹┣杏涖y行匯票到手并不意味著貨款一定能夠收到
企業(yè)收到外商交來的匯票或復印件時,應立即提交銀行細心謹慎地審核其真實性,以免上當受騙。在票匯業(yè)務中,一些不法進口商利用偽造的、過期的、無法兌現的票據“隨訂單付現”(CASH WITH ORDER,簡稱C.W.O.),或者通過一些規(guī)模較小、資信較差銀行開來匯票,看上去很爽快,待收到貨運單據并提貨后通知匯入行止付。在票匯情況下,如匯款人未將匯出行簽發(fā)的票據寄出只是將復印件郵寄或傳真過來,他只需將票據退還匯出行即可隨時撤銷。因其正本匯票還未寄出,匯付又僅屬商業(yè)信用,銀行是準予撤銷的,只收少量手續(xù)費。但如果匯款人已經將票據發(fā)出,因票據可以流通轉讓,匯出行為了維護自己的信譽,一般不接受進口商的撤銷申請,仍然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除非有特殊情形,如:匯票被竊、遺失等。然而,即使如此,銀行也可應匯款人的要求并在匯款人提供擔保、辦理必要的法律手續(xù)(包括登報聲明、法院公告)后,來滿足匯款人的要求,即通知匯入行止付,這樣出口商拿著匯票也是拿不到貨款的。
(六)選擇妥當運輸方式
不同的運輸方式,其運輸單據的性質是不一樣的。貨物的運輸應采用海運方式,因為只有海運提單代表貨物的所有權,這是出口商在收匯時唯一能約束進口商的東西。若對熟識的資信可靠的客戶,在海運情況下,可以先交貨物,等貨款到手后,再把提單交給進口商,由其憑以提貨,倘若匯款業(yè)務已被取消或者票據是假的,出口商的損失至多就是貨物來回的運費。不宜采用空運、郵包運輸方式,因為航空運單、郵包收據并非物權憑證,出口商無法掌握貨權,出口商只要發(fā)出貨物,貨物到港后進口商即可憑航空公司、郵局的到貨通知書提貨。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進口商在寄來票據的同時,便要求出口商在收到票據后立即用空運或航郵運送貨物,甚至要求出口商在憑支票收款時必須隨附空運單副本及發(fā)票和裝箱單等單據(迫使出口商要收款,就必須發(fā)運貨物),此時出口商若按其要求做了,則會面臨貨物被進口商提走而貨款卻無法收回的風險。這里表面上是所謂的“進口商預付貨款”,但出口商最終還是會落入貨款兩空的境地。因此,對于資信不了解或不可靠的客戶,絕對不能因急于求成而給自己留下后患。
總之,預付貨款下無論運用匯票、本票和支票哪一種支付工具,也無論運用信匯、電匯和票匯哪一種支付方式,出口商不能憑匯款收據、匯款憑證、取款通知書貨或票據而必須堅持收到貨款后才能發(fā)貨或移交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只有這樣才能安全收匯,避免貨款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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