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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權益保護支持體系的研究
我國事一個農業(yè)大國,也是一個農民大國,土地是農民的安身立命之本,9. 28億農民擁有12 824. 31萬hm2耕地,眾多的農業(yè)人口與稀缺的耕地資源構成了尖銳的矛盾。盡管如此,這僅有的耕地資源還在逐年減少。占有關方面的猜測:2000年~2010年,減少耕地面積約0. 11億hm2,其中建設占用300萬hm2,生態(tài)退耕400萬hmz,災毀166.67萬1hm12,農業(yè)結構調整占用耕地200萬hm2。而現(xiàn)在要面對的一個更為嚴重的現(xiàn)實是,中國相當一部分的農民正沿著不同的途徑大規(guī)模地失往他們賴以安身立命的土地。他們流失的不僅僅是土地,他們隨著土地的流失也流失了諸多的權益。這些失地的農民將形成一個特殊的人群在社會中游離不定。在一個城鎮(zhèn)化水平不高,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不暢,社會保障體系殘缺的社會,對大規(guī)模農民失地進行適度的遏制和對失地農民權益進行有效的保護則有著特殊的意義。1 農民失地的途徑分析和生活現(xiàn)狀分析1.1 農民失地的途徑分析農村經濟改革的最大成果莫過于農民獲得了一個較為穩(wěn)定的土地承經營權,有了一個可以自己支配的土地。這一權利的擁有構成農民安身立命的根基。然而農民的這種權利卻在一定的范圍內,沿著一定的路徑萎縮,并且呈現(xiàn)擴張的趨勢。在除掉農民本身自己拋荒棄地之后,發(fā)現(xiàn)在強大的外力作用下,農民正沿著農地流轉和農地非農化的途徑失往著自己的土地。1.1.1農地流轉中的農民失地題目農地流轉是農地使用權制度改革的題中應有之意,現(xiàn)行土地政策和法律都夸大要在穩(wěn)定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鼓勵土地使用權流轉。同時要求土地流轉必須堅持自愿、有償?shù)脑瓌t依法進行。然而,農地流轉的實際運行,在諸多方面超出了政策法律的預期,并引發(fā)了一定的負面效應。對此我們可從當前農地流轉的特點中看出一些題目來。1.1.1.1農地流轉發(fā)展不平衡。據(jù)農業(yè)部有關部分的統(tǒng)計,目前以各種形式活動使用權的耕地約占承包耕地總面積的5%~6%,且多數(shù)發(fā)生在沿海發(fā)達省市。發(fā)達地區(qū)流轉的耕地約占承包地的8%~10%,有些縣市已達到20%~30%。內地流轉的耕地約占承包地的1%~2%。1.1.1.2農地流轉誘因復雜。既有農業(yè)結構調整的拉動,又有勞動力結構變化的使然;既有資源優(yōu)化配置的引發(fā),又有農村城鎮(zhèn)化進程的推動;既有市場因素的引導,又有行政氣力的導人;既有自主自愿的流轉,也有強制逼迫的流轉,甚至有在農業(yè)效益比較低下,因不堪重負的流轉。1.1.1.3農地流轉主體多元。農地流轉既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也可面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乃至外商流轉,呈開放的態(tài)勢。1.1.1.4農地流轉形式多樣。主要有轉讓、轉包、租賃、拍賣、進股、抵押、互換、返租倒包等,特別是返租倒包,無論是在經濟發(fā)達地區(qū)還是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均呈擴張之勢。1.1.1.5農地流轉規(guī)模擴張。一些公司、大戶紛紛參與農業(yè),為滿足規(guī)模經營的需要,這些公司、大戶從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手中獲得少則幾千畝,多則幾萬畝的土地經營權,土地吞并勢頭顯現(xiàn)。1.1.1.6農地流轉權益失衡。無論何種形式的農地流轉,都有個使用代價和使用期限題目,種種資料顯示,在全國很多地方都呈現(xiàn)出低租金長期限的特點,有些地方租一畝地幾十元,甚至幾元,而租期少則20年,多則30年~50年,甚至70年。從以上農地流轉的特點中探尋農民是如何在農地流轉中失地的。一般發(fā)生在農戶之間的農地流轉都是在自主自愿的情況下進行,而且規(guī)模較小,比較分散,通常是通過轉包、租賃、互換等方式流轉,難以形成土地集中或吞并。然而一旦有公司、大戶要參與農業(yè)生產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要通過土地獲取更大的經濟收進,也就是在非農民自主自愿,而是由于來自外部強大的資本和內部行政氣力的協(xié)力而發(fā)生的土地流轉,其土地吞并,農民失地將成必然。1.1.2農地非農化中的農民失地題目根據(jù)土地用途,我國將土地利用分為三大類: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但由于國家建設、農村經濟發(fā)展的需要,以及受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利用的比較利益差別懸殊的刺激,農用地的非農化傾向非常突出。農地非農化構成農地銳減的重要原因之一,農地非農化的過程也正是農民失地的過程,這一過程通過下列途徑完成:1.1.2.1 國家征用農地。農地征用是國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有償取得農地所有權的一種措施。國家出于經濟、文化、教育、科技、交通等發(fā)展的需要,每年通過征用而從農民手中獲取大量的土地。由于國家是集體農地的唯一購買者和土地一級市場的唯一供給者,國家可以低微的征地價格(補償金).獲得集體土地并轉為國家所有,再以出讓價格(出讓金)讓渡使用權,之后土地進進二、三級市場則以市場價格流轉,而這3種價格之比是懸殊的。農民讓渡了土地的所有權而所得的補償金較之于出讓價格和市場價格則相往甚遠。所以,一些非公共利益的用地者千方百計要通過【失地農民權益保護支持體系的研究】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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