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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建立虛假報告賠償準備金制度
論文摘要:為了治理造假和師協(xié)同舞弊行為,從而更有效地保護者的利益,本文提出建立虛假報告賠償準備金制度,并對虛假報告賠償準備金制度的含義、實施的可行性及操作方法等進行了探討。
論文關鍵詞:財務報告 高管人員 會計師事務所
基于降低財務舞弊概率、落實舞弊責任并最終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目的,筆者提出了虛假報告賠償準備金制度。虛假報告賠償準備金制度是一種用于扼制和懲治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財務舞弊和注冊會計師協(xié)同舞弊的手段,具體由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和會計師事務所在證監(jiān)會指定的開設賬戶,根據(jù)各自收入的一定比例設立虛假報告賠償準備金以滿足對投資者的賠償支付。在該制度下,對滿足一定期限、沒有發(fā)生賠償支付的準備金應退還給準備金提供者。上述定義中,虛假報告包括虛假財務報告和虛假報告,對上市公司來說主要是指虛假財務報告,而對會計師事務所來說是指帶有不實意見的審計報告。
一、建立虛假報告賠償準備金制度的可行性
虛假報告賠償準備金制度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其影響并不會借助的力量白發(fā)產生,必須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實施。這就像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經過審計一樣,都是一種法定義務,且這項義務是和其主體權利相適應的。根據(jù)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高管人員和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與其權利相對應的義務,但從高管人員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權利與義務現(xiàn)狀來看,兩者存在嚴重的不對等性。雖然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董事會應對股東(大)會負責,公司經理層應對董事會負責,但因為信息的不對稱,公司的重大決策權實際上仍掌握在這些高管人員手中,高管人員對公司的資金支配享有絕對的權利,因此,高管人員存在侵占公司資產的可能性。相對其權利,高管人員所承擔的義務尤其是直接針對中小股東的義務卻少之又少,因而增加高管人員的義務成為必須。另外,高管人員所享有的巨額薪酬也應成為增加其義務的理由之一。
相對會計師事務所而言,雖然其在享有審計收入的同時也履行了實施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的義務,但廣大投資者很難了解該義務履行的程度和質量,尤其當會計師事務所為其自身利益協(xié)同舞弊的時候,的安排實質上已失去了意義。因此,出于保護投資者的目的也需要從角度界定會計師事務所的義務,而虛假報告賠償準備金恰好可以成為履行這種義務的形式之一。筆者認為,該義務的履行完全具備現(xiàn)實可行性,具體理由如下:
1.虛假報告賠償準備金制度不僅不會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利益構成現(xiàn)時威脅,而且可以提高其信譽。這是因為:①賠償準備金在沒有賠償支付前,只是限制了該部分資金的使用權而不影響其所有權。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和會計師事務所用于設立賠償準備金的資金,雖然其使用權暫時受到了限制,但其仍歸準備金提供者所有。②滿足一定期限的、沒有發(fā)生賠償支付的準備金會歸還給準備金提供者,由此恢復其對該部分資金的自由支配權?梢姡摷賵蟾尜r償準備金的建立對準備金提供者的現(xiàn)時利益影響并不大。因此,該方案的實行不會讓高管人員和會計師事務所無法接受。另外,從維護自身形象來考慮,建立虛假報告賠償準備金可適當增強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和會計師事務所的信譽。對于以信譽求發(fā)展、具有遠見卓識的領導者來說,信譽是第一位的,其對賠償準備金制度的積極支持和參與正好可以體現(xiàn)其誠信。
2.虛假報告賠償準備金制度具備可操作性。根據(jù)證監(jiān)會《公開發(fā)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要求,財務報告應披露董事、監(jiān)事和高管人員的年度報酬總額,因此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報酬水平是公開的信息。根據(jù)部《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jiān)督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會計師事務所應在每年向財政部門報送的“審計報告情況表”中列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收費狀況,因此會計師事務所的收入水平也是公開的信息。所以,根據(jù)收入的一定比例設立賠償準備金具備可操作性。
3.在證監(jiān)會指定銀行開設準備金賬戶有制度參考。根據(jù)中國證監(jiān)會2005年12月發(fā)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yè)務暫行規(guī)定》,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將咨詢服務收入存人在證監(jiān)會報備的銀行并按咨詢服務收入的5%提取風險準備金。根據(jù)該規(guī)定,會員制機構應在注冊地以法人名義開立或指定惟一的專門用于收取咨詢服務費用的銀行存款賬戶,以及惟一的專門用于存儲風險準備金的銀行存款賬戶。參考這些規(guī)定,完全可以要求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和會計師事務所在指定銀行開立賠償準備金賬戶。
二、虛假報告賠償準備金制度的實施構想
1.虛假報告賠償準備金的設立。高管人員虛假報告賠償準備金的設立:根據(jù)證監(jiān)會的要求,由能夠從上市公司獲得收入的高管人員(包括董事長、董事、總經理或首席執(zhí)行官、監(jiān)事、總監(jiān)或首席財務官,不包括獨立董事)分別在證監(jiān)會指定開立準備金賬戶,他們將各自年收入的30%存入該賬戶作為虛假報告賠償準備金。師事務所虛假報告賠償準備金的設立:根據(jù)證監(jiān)會的要求,以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義在證監(jiān)會指定銀行開設準備金賬戶,將會計師事務所年收入的10%存入準備金賬戶,作為虛假審計意見賠償準備金。
2.虛假報告賠償準備金的及使用。虛假報告賠償準備金設立以后,由接收準備金的指定銀行進行管理并受證監(jiān)會的監(jiān)督。存入準備金的款項應視同活期存款按國家有關利率規(guī)定獲得利息。賠償準備金提供者平時不能自由支取賠償準備金,只有在發(fā)生賠償支付或滿足一定期限時才能支取。指定銀行應根據(jù)準備金賬簿記錄和其他憑證審核準備金是否符合支付和退還條件。當發(fā)生賠償支付時,銀行應根據(jù)法院的賠償判決(確定支付理由)和準備金提供者的身份證明(確定所有者)進行支付,支付金額以準備金余額為限。證監(jiān)會作為監(jiān)管者,主要負責監(jiān)督準備金賬戶的設立情況并為每一準備金賬戶建立備查,監(jiān)督賠償準備金的存入(是否及時存入,存入金額占其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支取(是否符合上述兩個支取條件)和退還情況。高管人員和會計師事務所有權查看其所存的賠償準備金的余額。
3.虛假報告賠償準備金的歸還與結清。達到一定期限(自存入時起5年)沒有發(fā)生賠償支付的準備金,可根據(jù)銀行的賬簿記錄(確定存入時間)和準備金提供者的身份證明(確定所有者)予以退還。銀行無故不退還的,應由證監(jiān)會承擔違約責任。不滿一定期限(5年)的準備金不得要求退還。當賠償準備金發(fā)生賠償支付后仍有余額的,應達到一定的期限(自賠償支付時起5年)才能退還。當上市公司高管人員不再具備高管人員身份時,可停止準備金的存入,但要達到一定期限(自離職時起5年)才能結清準備金賬戶;會計師事務所可自解散時停止準備金的存入并結清準備金賬戶,當發(fā)生會計師事務所合并或分離時,可將原準備金轉至合并或分離后的會計師事務所準備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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