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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lián)網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利用

時間:2024-09-28 20:06:16 法學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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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lián)網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利用

我們處在一個飛速的,全球化、知識經濟、信息經濟等強勢話語成為時代的主旋律。在這樣一個新時代里,每時每刻都在全球范圍內生產、傳播、利用信息。作者以為,這些信息既然是人類的創(chuàng)造,與以往相同的是,有關的經營權、版權、言論自由等權利,仍然需要保護,在其行使中,也可能侵害他人的某些權利;但是,關于傳播的規(guī)則應該不同于以往,假如仍然用現行的價值觀來衡量網絡傳播,必將阻礙它、窒息它,判定網上知識產權的標準和規(guī)則必然要有所發(fā)展。作者的有些提法不無值得商榷之處,但其思維角度卻應該說是有啟發(fā)意義的。

  互聯(lián)網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已引起了眾多發(fā)達國家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關注和重視,各自都在積極地尋找對策。網絡的起源地美國早于1995年即提出了全國性信息基礎設施報告,并于1998年10月頒布了《千禧年著作權法案》;1996年9月歐盟執(zhí)委會也頒布了《信息著作權及相關權綠皮書(補充)》;最值得矚目的是聯(lián)合國下設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6年12月20日通過了由近一百六十個國家的專家制定的主要涉及作者在機網絡上權利的《WIPO版權條約》和《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除此之外,日本、加拿大等國家也都出臺了相關的法律。

  自1987年北京計算機所建成第一個郵件節(jié)點以來,互聯(lián)網在中國已經取得了長足的發(fā)展,特別是1994年ChinaNet、ChinaGB、Casne及CERN四大互聯(lián)網的開通運行,更是大大加快了互聯(lián)網在我國前進的步伐。據估計中國的網民數目已非?捎^并以高速度增長。同時中國的網絡服務商也由1995年的四五家迅速發(fā)展到現在的一百多家,而預備注冊的則達三四百家之多。網絡的高速發(fā)展在給中國經濟帶來新的增長契機,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同時,也給中國的法律特別是知識產權法帶來了巨大的沖擊。2002年我國有關網絡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件就有110件左右,而在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里卻找不到明確的有關網絡知識產權的規(guī)定,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法律可以用匱乏來形容。因此?對網上知識產權題目的研究在我國已具相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免費利用例外原則

  互聯(lián)網對聊天室、論壇、留言板、專題討論區(qū)、公共調查等區(qū)域上面的文章是不支付稿酬的,相反,作者卻要為此支付上網費和電話費。這體現了互聯(lián)網的交互性,也說明至少在某一方面,作者在互聯(lián)網上的知識產權已經小于原來的規(guī)定范圍。傳統(tǒng)的知識產權觀念以為,免費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只是包括供個人、欣賞、評論等例外。但是在互聯(lián)網時代,對信息的大量需求將來自個人的學習等需要,因此,對網上信息免費利用的例外可能成為一項原則。

  從前,智力成果往往以紙介質為主要的載體,其傳播的本錢是由、貿易的生產本錢、流通本錢和均勻利潤組成的,用不同的標準加以衡量的,比如寫作的字數、發(fā)行的總碼、商標的現實收益價值、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現實收益或預期收益價值,等等。智力成果是人們進行思想獨創(chuàng)活動創(chuàng)造精神產品使用價值的生產活動,與物質資料的生產與流通活動一起成為社會生產活動。這是人們普遍接受的價值觀念。當然,我國人民接受這一觀念還只是近十余年的事。因此,,在我國,盜版(非法使用他人知識產權)活動還非常猖獗,反盜版還是一件急需的工作。然而,信息經濟時代的迅速來臨已經使人們越來越多地留意到傳統(tǒng)知識產權的局限性。實在,這種局限性不是知識產權所獨占的,而是產業(yè)經濟時代一切社會商品和服務所共有的。以前,商品和服務的生產或提供凝聚著大量的勞動時間和治理本錢,為公平起見,法律禁止人們通過仿造、假冒等廉價的對已有的技術產品或服務進行生產牟利。

  但是,信息經濟時代與此不同,由于商品和服務的生產和治理本錢開始大大降低了。固然我們任何時候都不能否認思想的獨創(chuàng)價值和生產本錢,但是與過往相比,寫作或發(fā)明或出版發(fā)行或推出新產品、新服務所用的勞動時間無疑在大大縮短。而勞動時間是衡量產品價值的惟一標尺。有人可能會爭辯說:固然勞動時間是縮短了,但商品和服務的技術含量增加了,技術也有其本錢。因此,其價值并不能降低。反駁的理由是: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所使用的技術方法和技術工具越來越多,這種技術含量的增加并不能說明本錢的增加。由于,產業(yè)經濟時代是技術的飛速發(fā)展時代,積累了大量的人類技術成果,其中相當大一部分的技術成果已經進進公共領域,為人類自由共享。人們使用這部分技術是無須支付用度本錢的。因此,與以往相比,由于人類具有了非常雄厚的科學技術基礎知識,我們極大地節(jié)約了生產和流通本錢,極大地加快了技術更新的速度和商品、服務流通的速度。而這就使我們開始進進信息經濟時代。

  低保護標準原則

  信息經濟時代當然不能沒有知識產權,由于科學技術作為思想的獨創(chuàng)活動,始終是社會的生產活動之一,并且也是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題目是,新時代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應當降低:一方面縮短傳統(tǒng)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尤其是版權的保護期限,使之與產業(yè)產權的保護期限基本一致,F行著作權保護期限是作者在世及死后五十年,大大高于專利權、商標權的約十年的保護期。筆者以為這是不公平的,假如說縮短產業(yè)產權的保護期限是為了促進技術創(chuàng)新,那么,關于精神產品的創(chuàng)新也同樣需要鼓勵和促進,因此縮短著作權保護期限在理論和實踐上是可行的;另一方面應當大幅降低用度標準,包括降低單位知識產權的收益標準和互聯(lián)網接進用度,后者主要依靠發(fā)展寬帶數字技術和禁止互聯(lián)網接進壟斷。

  在信息經濟時代,每一個知識或技術創(chuàng)新似乎是全球互聯(lián)網的一個終端,它必然要大量免費或廉價使用已有的知識和技術成果。假如它要求進行最嚴格的自我封閉,那么,它便不可能方便、快捷、免費或廉價地獲得并使用已有的知識技術成果。而且,它的這種要求也與全球互聯(lián)網的客觀本性-公然性、多樣性和自由性相背離。總之,降低互聯(lián)網上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不僅能夠促進、加快知識和技術的創(chuàng)新,而且能夠促進、加快知識和技術的廣泛、迅速的傳播和全球共享,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一貫目標。

  有限民事責任原則

  現在有一種觀點主張“禁止人們利用互聯(lián)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欺侮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信息”,這是缺乏公道性的。在***的里,從來沒有任何一項禁止人們制作信息,即使是可能侵害他人的信息。如同法律不會禁止人們在私人日記中辱罵他人。這源于人類自然的內心思想自由。況且,制作并不是傳播。而信息只有經過傳播才能造成侵害。信息的復制、查閱、傳播者不可能知道哪些信息是欺侮、誹謗他人的信息,而這總是要由審判來決定。

  除非新聞機構和新聞記者,任何普通的網民并不負有核實信息的義務,但卻享有制作、復制、查閱、傳播一般信息的權利。因此,禁止或懲罰非義務人顯然是不公道的;ヂ(lián)網信息的傳播者包括技術服務商、網絡服務商和用戶。網絡技術服務商不應當為所傳輸的信息內容負責,正如普通的電話公司不對用戶電話的內容負責一樣。網絡內容服務商僅對其網上自己制作的信息內容的真實、正當性負責。而用戶則對自己的主頁內容和所發(fā)出的郵件內容在某種程度上負責。這些方面都符合現行的習慣和法律。但是,用戶對留言板內容的傳播后果是不能預知、不能控制的,它取決于他人的點擊、撰寫和瀏覽。留言板就像傳統(tǒng)的自由座談會或論壇,也可以說是一面墻或一塊黑板,主辦者或產權人不應當對他人的留言負責。因此,假如要求用戶對上述內容的傳播負責,實質上就是要求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對另一民事主體的行為負責。這顯然違反了民法的一貫精神,更有悖于人們的常識和公理。

  互聯(lián)網傳播者的責任是什么?是否應當要求任何人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表的信息必須客觀公正呢?一種觀點以為“網上言論的發(fā)布者必須對其向社會擴散言論的客觀公正性負責。”還有人以為提供網絡鏈接的服務商應當防止通過其鏈接擴散可能侵權的信息。按這種觀點,在互聯(lián)網上,任何普通的網民都負有核實信息確保公正性的義務和責任;ヂ(lián)網信息的發(fā)布者包括網絡技術服務商、網絡內容服務商和用戶。網絡技術服務商應當對明顯違法和可能侵權的信息負責刪除。網絡內容服務商不僅對其網上自己制作的信息內容的真實、正當性負責,還應當對留言板上他人的留言負責治理和審查、刪除。而用戶則對自己的主頁內容和所發(fā)出的電子郵件內容負責。

  從法律上說,網絡技術服務商不應當為所傳輸的信息內容負責,正如普通的電話公司不對用戶電話的內容負責一樣,網絡內容服務商也無權檢查、刪改他人的言論。互聯(lián)網上的普通用戶對其制作的署具真名的“個人信息”只應當負故意的損害責任。即假如他明知該信息的公然傳播必將給特定或不特定多數的人造成損害,而仍然在網上實施了具體的傳播行為(如張貼在公共網站上、發(fā)布公告等等),并產生了具體的損害后果。

  道德規(guī)范前置原則

  將互聯(lián)網傳播的責任嚴格化,苛求所有網絡信息的客觀公正、要求網絡服務商對信息內容負責等做法是不現實、不公道的,必須確立互聯(lián)網絡的新規(guī)范,例如言語文明、尊重他人人格、保遵法定秘密和個人隱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禁止壟斷互聯(lián)網絡、禁止侵犯他人的網絡,等等。而監(jiān)視這些規(guī)范的應當是專門的執(zhí)法機構而不是傳播行為確當事人。信息的任何個人都能夠以任何名字成為網絡信息的撰寫者、發(fā)布者,這打破了傳統(tǒng)新聞媒體對信息制作和傳播的壟斷地位。由于互聯(lián)網不再像傳統(tǒng)的郵局那樣要求真實的姓名和地址,人們可以毫無顧忌地在網上傾吐心聲、交流信息。因此,互聯(lián)網模糊了公共與隱私、權威與非權威、專業(yè)與非專業(yè)的界限。與以往對新聞的客觀真實性要求相比較,互聯(lián)網上的“新聞信息”如同過往的流言蜚語,我們既無法確定它的來源,也不能苛求它的真實;互聯(lián)網上的“新聞信息”還不同于傳統(tǒng)的新聞媒體發(fā)布的“新聞”,它不具有傳統(tǒng)新聞信息傳播的單向性、強制性、必然性和不對稱性。換言之,它可能不被瀏覽、使人將信將疑?傊ヂ(lián)網上的“新聞信息”既非傳統(tǒng)的新聞也非過往的飛短流長,我們不能一概要求個人對它的客觀真實性和傳播放大負責。否則,互聯(lián)網就不成其為互聯(lián)網。而限制人們在互聯(lián)網上制作、傳播、復制、查閱新聞信息在技術上是不可能奏效的,任何法律都不能無視這一客觀現實。由于互聯(lián)網上的信息傳播不同于以往,現行法律對以往信息傳播內容的某些限制性規(guī)定難以適用于互聯(lián)網。按照現行法律規(guī)定,為匿名、化名或署真名者制作的涉嫌侵權的個人信息提供發(fā)表的載體和互聯(lián)網空間的服務商將同傳統(tǒng)的新聞媒體一樣,要對這樣的行為承擔侵權的責任。實際上,除非是明顯的欺侮性內容,互聯(lián)網服務商在機技術和法律專業(yè)方面根本不可能過濾、審查所有涉嫌侵權(名譽權、肖像權、著作權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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