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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理主體的法律構建
內容提要: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和市場主體的優(yōu)越劣汰,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當一個主體在市場競爭中失敗,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市場機制就必然要求將其淘汰,使其資源得到重新配置。破產制度的價值正是為了實現(xiàn)市場機制的這個要求,而破產治理人在破產程序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國目前立法中對破產治理人制度規(guī)定不具體、不完善,實踐中已明顯制約和妨礙了破產治理人作用的發(fā)揮和職責的履行,急需對其進行修改及補充,以使破產法真正發(fā)揮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保障和促進作用。本文作者運用法理及比較法,對我國現(xiàn)行破產清理主體存在的題目,從破產清算組的概念、地位、職員構成、職責、監(jiān)視措施等方面加以剖析和研究,通提出了構建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要求的破產清理主體制度。關健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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