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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唐律疏議》之禮治精神與法治精神的對立與同一
唐高宗永徽年間頒布實行的《唐律疏議》是唐朝立法的杰出成果,是中華法系的傳世之作。唐律和了以往歷代立法的經驗,將封建立法推向高峰,并對后代的立法產生了 極其深遠的。中華法系之最大特點莫過于將禮與法的雙重標準作為對人們行為規(guī)范的準則。由其本身的價值標準及內在邏輯結構所決定,它要求所指向的對象具有同等的身份。而古代早在上古時期就已經形成了以禮為核心的“禮有等差”的宗法制。其夸大“親親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別,此不得與民變更者也”的宗法信條。在傳統(tǒng)的農業(yè)社會,自給自足的造成人們安土重遷、聚族而居的生活習慣和居住方式,人們多生活在幾世同堂且基本上由同姓宗族構成的家庭社會之中。支屬關系成為人們主要的社會關系,親情義務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當古代社會面對著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治社會與“禮有等差”的封建法治社會時,其內部根源往往產生不可回避的矛盾,而這種矛盾又集中體現(xiàn)在基于倫理關系而形成的親情義務和以國家統(tǒng)治為基礎的法律義務之間。作為社會的每一個個體,古人往往肩負著兩項重大的義務:作為家族內部成員,其肩負著“同宗共財”“同居相為隱”“為親復仇”“尊長卑幼”等家庭倫理道德的義務;作為社會的一員,其同時又肩負著遵法的法律義務。兩種不同的義務,賦予了古人兩種不同的身份,即親情身份與法律身份。
如何協(xié)調親情與法律之間的沖突,使他們能夠更有效的共同維護社會的存續(xù),這是中華倫理法在不同的朝代所探求的一個共同的。情法并立,互為輕重;既不以法傷情,又不以情淹法,共同為治-------這是傳統(tǒng)的中國文明所確立的二者的關系原則。
在唐代,封建等級制度已經非常的完備,封建禮教的思想已經深進人心。早在兩晉時期,統(tǒng)治者就以為“禮治”是法制的靈魂!百F賤有等,長幼有序”的儒家“禮治”思想成為晉代法制的指導思想。在南北朝時期,“納禮進律”的思想進一步加強這也為日后唐律中禮法之完備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開禮法之先河。唐律是一部完備的封建法典,其律學的成就是多方面的。唐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多個法學領域,包羅萬象。其立法技術空前完善,法律空前完備,可謂之疏而不漏。我以為,在諸多領域的立法中,最能體現(xiàn)其作為中華法系集大成之作的應該是其關于身份、家庭、婚姻以及與之有關的訴訟行為的立法。這些立法中,我們可以看到以倫理法為基礎的封建法制在處理身份、尊卑、男女、長幼、良賤等不同等的社會關系與其本身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原則與法律規(guī)范時,所面臨的沖突與矛盾,并進一步探究古代立方對于這一矛盾的回避和化解。
封建特權制度下情法之沖突與同一
就法律本質而言,法律是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范。法律的宗旨是在紛繁復雜的社會意識形態(tài)中尋求達到或基本達到的一種公平。而這決定了其本身要責備體社會成員,不論其社會地位、支屬身份、性別如何,均得無條件遵守。用西方的法學觀點來說就是法律眼前人人同等。而這一點早就在先秦的法家思想中就有所熟悉。中國古代社會重視宗***理。在以血緣和婚姻為紐帶的支屬團體關系內部,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包括權利與義務等的倫理親情關系,而中國古代法律規(guī)范就靠于親情關系,往往由于法律關系人的親情身份而改變。
以夫權、父權為核心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是唐代國家制度的重要基礎,是社會等級關系的重要標志,也是古代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重要方面。唐律為了維護封建倫理綱常,對婚姻家庭制度以法律強制人們遵守。唐律是維護以夫權、父權為基礎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有力工具尊卑、長幼、夫妻之間在法律上具有明顯的不同等地位。而這些不同等在尊卑長幼之間集中體現(xiàn)在確立家長的全面統(tǒng)治權和設“不孝”罪列于“十惡”。其具體表現(xiàn)在支屬相犯準五服論處,同居共才,共同犯罪以造意為首,同居有罪相為隱等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上。在婚姻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的過程中,這種不同等的關系主要表現(xiàn)在維護“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則、維護“一夫一妻”為基礎的多妾制,懲辦“違律為婚”與“嫁取違律”,“七出三不往”的離婚制度上。
固然在社會的各個階層,在男女、長幼、尊卑、良賤之間存在著這樣一種極不同等的社會關系,但這種不同等的社會法律關系能夠在漫漫幾千年的封建法制中一朝一代的繼續(xù)下來不僅僅是由于其社會倫理道德的構建,而是具有其法律本身內在的原因。在封建等級社會中,社會成員的身份與等級差別不是固定和一塵不變的,而是隨著其自身年齡的增長,后代的出生和自身在仕途上的提升而變化發(fā)展的。只要其生命可以延續(xù),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有可能成為家族的尊長。倫理之網在自然力的推動下,緩慢地垂直移動,網上的每一點皆機會均等的經歷者由低而高的旅程。法律承認這種自然的演變,并同樣保護新尊長的特權地位。
不同等的禮治與要求具有同等主體的法制在封建宗法與等級制度的社會背景下產生沖突。而在此題目上法律對于親情作出了讓步。先卑幼,后尊長-------等級差別被機會均等的法律原則加以強制力的保障。法律本身仍然是公正的,它并沒有袒護任何一種具體的人,只是保護著一種含有社會內容的自然關系;而自然關系中,人人機會均等。
唐律夸大以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單位,強化家長權利,增強家族血統(tǒng)之凝聚力。在一定的范圍內,甚至不惜違反法律的一般原則,以在一定程度上損害國家司法權為代價。
如家人共犯獨坐尊長!短坡墒枳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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