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無因治理之債
論文摘要在通常情況下,治理他人事物必須要有正當的根據,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義務,否則就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然而無因治理則是一種例外情形。無因治理作為債的一種發(fā)生根據,是指沒有法定義務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治理或者服務的事實。治理他人事物是無因治理成立的條件條件;治理人主觀上須有為他人利益而治理的意思,即具有為他人謀利益的主觀動機,這是無因治理成立的主觀要件;無法律上的'義務為他人治理事物,它是無因治理成立的首要條件。
無因治理成立后,在治理人和本人之間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就是無因治理之債。無因治理是無因治理之債的發(fā)生根據,無因治理之債是無因治理的法律后果。治理人有治理人的義務,本人有本人的義務。若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其義務,對對方造成損害的,應向對方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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