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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上海磁懸浮列車的法律性質(zhì)

時間:2023-03-22 08:52:11 法學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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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上海磁懸浮列車的法律性質(zhì)

作為世界上第一條實際投進貿(mào)易運行的磁懸浮列車,上海浦東機場至龍陽路于2002年12月31日正式開通,但隨之而來的題目也讓我們措手不及,磁懸浮列車的法律性質(zhì)到底是什么?它是由行政法還是由民法來進行調(diào)整?假如對于以上的題目能有一個清楚的回答,將有利于我們更好的利用現(xiàn)代化所帶給我們的便利。一、上海磁懸浮概況
對于世界上磁懸浮的情況,不是本文論述的重點,因此,本文主要論述上海磁懸浮的情況。但是,限于資料的不足,筆者只能從現(xiàn)有的報紙中對上海磁懸浮列車的情況作一個說明。
目前,官方對于上海磁懸浮示范運營線的說法如下:是“十五”期間上海市交通發(fā)展的重大項目,也是世界上第一條投進貿(mào)易化運營的磁浮示范線,具有交通、展示、旅游觀光等多重功能。上海磁浮示范運營線,西起上海地鐵2號線龍陽路站,東到浦東國際機場,主要解決連接浦東機場和市區(qū)的大運量高速交通需求。線路正線全長約30公里,雙線上下折返運行,設計最高運行速度為每小時430公里,單線運行時間約8分鐘。
2003年1月16日《新聞晨報》的報道:上海磁浮車票遭暴炒 150元車票被炒至1000元。目前上海磁浮列車示范運營線所售車票均為往返車票,即:由龍陽路車站上車,運行至浦東機場站稍作停留后返回龍陽路車站,浦東機場站不上不下客。上海磁浮列車示范運營線參觀券的票價為:貴賓席往返300元/人次,普通席往返150元/人次。每位成人可免費攜帶身高不足80cm的兒童一名,身高超過80cm的兒童需購買全額車票;身高1.2cm以下的兒童不得單獨乘車。
2003年08月29日 的《新聞晚報》報道:像公交車一樣方便,上海磁懸浮列車21分鐘一班。國慶前后的開班日期如下:9/20、9/21、10/1、10/2、10/3、10/4、10/5、10/6、10/7天天9:30--17:30,每班間隔20分鐘。票價:150、300(VIP) 。9月1日起,磁浮列車龍陽路票務中心及各票務代銷點接受預訂。參觀票票價仍為:普通券150元,貴賓券300元,乘客還可免費參觀磁浮列車科技展示廳。需要提醒乘客的是,磁浮列車發(fā)車前5分鐘停止檢票,乘客必須提前15分鐘到達檢票口。
2003年09月12日《新聞晚報》的報道:黃金周乘磁懸浮車享“個性化” 把照片做在磁浮車票上。磁浮列車近20分鐘的零高度飛行讓不少乘客感到意猶未盡。不過,記者昨天從上海磁懸浮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了解到,“十一”黃金周期間,凡乘坐磁浮列車的游客還能參加“個性化車票”銷售活動,即拍上一張照片,制作一張個性化的磁浮車票,獲得一本磁浮紀念冊。
2003年10月1日某報報道:上海磁浮列車黃金周添新熱門。記者30日從上海磁懸浮交通發(fā)展有限公司獲悉,享有盛名的德國Monteverdi-Chor唱詩班今天上午將登陸上海,在磁浮列車站南廣場亮相。
2003年10月15日某報報道:上海磁懸浮浦東機場站開放,可乘磁懸浮趕飛機。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磁浮列車站十一日首次向社會公眾開放,并實現(xiàn)在浦東國際機場上下客的單程運行。這一新的運行模式,使上海磁浮列車具有了從龍陽路站到浦東國際機場的交通運行功能,讓乘客“乘磁浮趕飛機”變成了可能。
2003年10月28日的 《新聞晚報》報道:上海磁懸浮明年有看“天天運營、10分鐘一班” 磁浮列車今年最后兩個月的運營計劃正在緊鑼密鼓地安排之中,開放時間和運行班次原則上都不會少于10月份,假如一切順利,明年元旦起有看投進正式運營,實現(xiàn)“天天運營、10分鐘一班”的計劃。這是記者昨天從磁懸浮發(fā)展有限公司獲得的最新信息。目前的乘客還是以觀光客為盡大多數(shù),作為通往浦東國際機場的交通功能尚未完全體現(xiàn)出來。近日磁浮公司與德方技術職員開足馬力,天天工作16個小時,為實現(xiàn)天天運行作最后的調(diào)試。同時與機場和酒店積極聯(lián)手,開發(fā)到機場指揮坪觀看飛機起降、從機場乘磁浮直達浦東幾家大酒店等旅游項目。有關人士透露,磁浮列車天天開行后,在運行班次上將根據(jù)飛機航班作適當調(diào)整,特別是早晚高峰時段的班次將加密,系統(tǒng)設計的最短行車間隔可達到10分鐘一班,但票價將仍維持原價不變,即單程為75元。二、磁懸浮的法律性質(zhì):從旅游設施向公眾交通設施的轉(zhuǎn)變
上海磁懸浮的法律性質(zhì)究竟是什么?是旅游設施還是公眾交通設施?實在,我們從上文中已經(jīng)有了一個較為清楚的看法,目前,官方的說法是城市的展示、旅游和交通的功能。但筆者以為,上海磁懸浮列車的法律性質(zhì)是由一個旅游設施向公眾交通設施過渡的過程,當然,筆者并不否認磁懸浮列車具有展示功能,但究實在質(zhì),主要功能還是旅游和交通設施,因此,在下文的論述中對于磁懸浮列車的展示功能將省略。
根據(jù)媒體的報道,筆者以為對上海磁懸浮法律性質(zhì)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旅游階段、旅游與交通階段、交通階段。
旅游階段:從2003年1月1日——2003年10月14日。這一時間段內(nèi)磁懸浮的主要功能是旅游,我們從以下幾點可以看出:一是車票遭暴炒,150元炒到1000元;二是國慶期間天天9:30--17:30,每班間隔20分鐘運行,票價:150、300(VIP);三是乘磁浮車可把照片做在磁浮車票上;四是德國Monteverdi-Chord唱詩班登陸磁浮列車站南廣場。以上這些措施充分證實了上海磁懸浮列車的旅游功能,由于正常的交通設施是不可能有以上的現(xiàn)象的。這一階段主要由相關的旅游法律法規(guī)進行調(diào)整,上海磁懸浮列車主要由《上海市旅游條例(草案)》進行參照治理。
旅游與交通階段:從2003年10月15日——2004年1月1日(預計)。這一時間段內(nèi)磁懸浮列車的主要功能是旅游與交通并存。由于說到底,磁懸浮在上海的出現(xiàn)最主要的功能是交通,要不然根本無需從龍陽路修到浦東機場,直接像嘉年華那樣,既可以省錢,又可以省力。研究磁懸浮的初衷就是為了緩解城市的交通題目。從媒體的報道我們也可以看到旅游與交通階段的并存:一是實現(xiàn)在浦東國際機場上下客的單程運行,即可以從龍陽路乘坐磁懸浮至浦東機場;二是明年有看“天天運營、10分鐘一班” 。
交通設施階段:從2004年1月1日起開始。由于筆者只是對上海磁懸浮列車做的一個猜測,因此在這部分就不做具體論述,但無論如何,我們都應該從軌道交通的歷史可以看到這一點。
我們把上海磁懸浮列車運行的法律性質(zhì)分為三個階段,并不是盡對的。由于在后兩個分階段中有時是相互滲透的,比如在第三階段,也會有消費者是為了旅游的目的往坐磁懸浮的。 三、磁懸浮列車的調(diào)整范圍:行政法抑或民法?
在涉及上海磁懸浮列車的法律調(diào)整范圍,筆者以為主要有兩部法律進行調(diào)整,一是《上海市軌道交通治理條例》;二是《合同法》。前者主要從行政法的角度進行調(diào)整,而后者主要是從民法的角度進行調(diào)整的,這就使得上海磁懸浮列車的法律調(diào)整顯得較為復雜。
題目一:行政法的調(diào)整——《上海市軌道交通治理條例》的具體規(guī)定。
《上海市軌道交通治理條例》是上海市人大于2002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對于磁懸浮有著直接的規(guī)定,由于當時上海磁懸浮列車正在建造之中。該條例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磁懸浮交通的建設、運營和治理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從這一條,我們就可以看出,上海磁懸浮目前還是以《上海市軌道交通治理條例》作為調(diào)整的法規(guī)。
《上海市軌道交通治理條例》主要是從行政法的角度來進行規(guī)定的,我們從該條例第二十四條在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nèi)禁止下列行為:禁止攔阻列車,禁止進進軌道或隧道、攀爬或跨越圍墻柵欄、旋轉(zhuǎn)閘,禁止強行上下車、隨地吐痰、攜帶貓狗、擅自設攤、乞討等;第四十三條關于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處罰以及第五十條:當事人對市交通局、市軌道交通處或者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市交通局、市軌道交通處或者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等的規(guī)定都可以看出這是一部行政法規(guī)在規(guī)范磁懸浮的運作治理。上海磁懸浮的主管行政機關是上海市交通局,由《條例》第四條上海市城市交通治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軌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分,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其所屬的上海市軌道交通治理處(以下簡稱市軌道交通處)負責本市軌道交通的具體治理工作。市交通局可以委托市軌道交通處實施本條例規(guī)定由市交通局實施的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
題目二:民法的調(diào)整——《合同法》的具體規(guī)定。
民法是調(diào)整同等主體間的人身和財產(chǎn)關系的法律,磁懸浮列車主要涉及兩方主體:一是具體的治理公司,即上海市磁懸浮有限責任公司;二是乘客。這兩者從法律上來說是同等的主體,因此,他們是受《合同法》的調(diào)整,具體來說,是受《合同法》中運輸合同規(guī)定的調(diào)整,即第293條至303條的規(guī)定。上海市磁懸浮有限責任公司是承運人,運輸合同自承運人向乘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實在在《上海市軌道交通治理條例》中對于運輸合同也有規(guī)定,規(guī)定運營單位要保障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安全、正點地運送乘客。列車因故延誤十五分鐘以上,或者需要調(diào)整首末班車時間,應當及時向乘客告示。當發(fā)生故障影響運營時,運營單位要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一時無法恢復的,應組織乘客疏散或換乘。因故不能正常運行的,乘客有權按原票價退款。
但是,筆者以為《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法》的規(guī)定還是有沖突的,《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無車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可以按照單程總票價補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票款。而《合同法》第294條規(guī)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超越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盡運輸。以上這兩條應該說是相互沖突的,即碰到無票乘車的該如何處理?筆者以為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假如乘車人是有錢而故意逃票,可以罰款,但假如乘車人是無錢無物的,則應該堅持人性主義原則。按照《立法法》第87條規(guī)定,應該認定《上海市軌道交通治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屬于“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guī)定”,由有關機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四、結束語
以上對上海磁懸浮列車法律性質(zhì)的探討主要是從交通設施這個目標上進行探討的,究竟它是一個新事物,但我們同時也欣慰的是目前已經(jīng)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對其進行調(diào)整,固然不是很完善,也可算作一個歷程,或許法律就是如此讓民眾知曉的。
此篇淺文由于筆者水平有限,資料又一時難以收集,故在一些題目的論述上還存在不足乃至錯誤,看老師及朋友能及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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