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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理論的經濟分析
摘要:本文運用的,對是否應在民法中適用物權行為作一個比較。以為總體而言,應當采用物權行為理論。通過對當事人的有效違約的默許,以及及時分配制度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各種風險,給整體帶來更多的利益或者減少損失,達到交易效益最大化。但應當指出,物權行為理論中,對第三人行為的限制空缺,可能會帶來一定的負面。這也正是其理論長時間備受爭議的焦點,需要我們在接受物權行為理論的同時,對其進行一定的限制。關鍵詞:經濟分析;物權行為;獨立性;形式主義;無因性
所謂物權行為,有學者以為,是以物權之設立、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的行為[1];有學者以為,是指發(fā)生物權法上效果的法律行為[2];還有學者以為,其本身的意思表示即為物權行為,應以登記或交付為生效要件[3]。實在,物權行為理論最早由德國法學派創(chuàng)始人,著名羅馬法學家薩維尼在1840年出版的原著《羅馬法體系》一書中提出。他寫到:“私法上的契約,以各種不同制度或形態(tài)出現,甚為繁雜。首先是基于債權關系而成立的債權契約,其次是物權契約,并有廣泛的適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約的特征,是一個真正的契約。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現實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轉移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币虼耍餀嘈袨閼斒且晕餀嗪弦庾鳛橐,以交付、登記為基本形式的,與債權行為相獨立的法律行為。物權行為理論應當在承認物權行為基礎上,貫徹獨立性原則、形式主義原則、無因性原則。
物權行為理論自誕生之日起的一個多世紀中,一直爭論不斷,且非議甚多。馮基爾克提出:“假如我們委曲的將單純的動產讓與分解為相對獨立的三個現象,的確會造成學說對實際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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