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俠觀念和中華法制

時間:2023-03-22 04:15:22 法學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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俠觀念和中華法制

摘要:俠觀念是中國歷史上存在的時間很長的一種現(xiàn)象,它的存在與法制有一種悖論,俠的出現(xiàn)與存在,是符正當制的內在要求的,并且俠的觀念的出現(xiàn),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制的衰落的情況下,來自民間的對法秩序的呼喚,法制與俠義有著內在的一致性,俠的本質是信用和正義,法制的本質也是這種要求。同時俠和法制存在一定的沖突,法制的公平正義,與俠的情感因素產生了摩擦和碰撞,本文就這些內容展開討論。在中國長期的歷史發(fā)展過程中,從戰(zhàn)爭紛紛的年齡戰(zhàn)國到面臨亡國滅種的危機的晚清,中華大地上都存在著一批慷慨悲歌之士。他們有盡倫的武藝,他們有信用和義氣,他們舍己為人,他們救人于危難,這些人,就是俠。
俠,在中國每個朝代都存在,尤其是在年齡戰(zhàn)國時代表現(xiàn)的更明顯。年齡戰(zhàn)國的二百四五十年中,是天翻地覆的***年代,舊的社會制度在瓦解,新的社會制度在萌生,王室隆替,大國爭霸,世族盛衰,戰(zhàn)爭頻繁激烈,政局變化多端,民無依托。在這種動蕩的大環(huán)境中,俠是大量涌現(xiàn),其中有平民之俠,有鄉(xiāng)曲之俠,有閭巷之俠。在中國歷史上至今流傳的荊軻等四大刺客,就是這個年代的產物。經過秦的大一統(tǒng)和二世而亡,中國從比較安定的環(huán)境中進進了大動蕩的時期,此刻農民戰(zhàn)爭風起云涌,揭竿而起,斬木為旗,在這樣的***的年代,俠又大量的涌現(xiàn),這種俠風一直持續(xù)到漢武帝時期。在史書中記載張良收買刺客刺殺秦始皇等一些事跡,還有如漢初的朱家,田仲,王公劇孟等人。漢武帝之前,游俠事跡見于史書,在《史記》中就有《游俠列傳》。但是在漢武帝時期,封建正統(tǒng)思想的逐漸形成,隨著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實行,在政治上的推恩令的頒布,在逐漸縮小諸侯國的勢力范圍,在經濟上采取了重視農業(yè),恢復發(fā)展生產的政策,在對外上北擊匈奴,大一統(tǒng)的格式逐漸形成了,在這種環(huán)境下,俠被逐漸彈壓,禁止,很明顯的是漢武帝誅殺了當時的大俠郭解。東漢以后,科舉的實行,人們只知道功名,更恥于與俠為伍。在唐朝時期,國力強大,思想上兼收并蓄,人們的思想開放,俠在這個朝代是多少有立足的,也是被李白等詩人在贊頌的。但是,無論如何,俠的行為有礙于統(tǒng)治,俠的事跡少見于官方史籍,很明顯的在《漢書》中,班固就沒有向司馬遷那樣提及俠的事跡。實在,在民間,俠是時候存在的,在漢代以后的朝代中,甚至在晚清,這種劫富濟貧,救人危難的俠始終沒有消滅,如清末的大刀王五,杜心武等。正是由于俠的長期存在,使俠義觀念在中國產生并發(fā)展流傳,影響著眾人,在封建社會中的復仇的人,很多是俠所為。在近代,港臺的武俠小說,也是這種傳統(tǒng)思想在現(xiàn)代的反映,在著名的武俠小說的作者金庸的〈〈射雕英雄傳〉〉中,很形象的寫出了中國古代俠的風格和形象,俠之大者,為國為民!
俠觀念的核心,是正義和信用。當然這種正義是基于社會和當時的歷史的條件限制下的,是俠士們根據自己的價值觀進行斷定的結果和熟悉。司馬遷在《游俠列傳》中寫到: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諾心誠,不愛其軀,赴士之厄困。既已存亡生死矣,而不矜其能,羞伐其德······這些話都很客觀的評價了俠的為人和行為。
俠觀念的產生和發(fā)展,是與中國當時的社會狀況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的。在太平盛世,農民保持著再生產的能力,有著穩(wěn)定的生產和居住地,統(tǒng)治者也對地方和中心的官僚有很強的控制力,游俠在這樣的環(huán)境中是很少的,如貞觀年間,康熙年間。即使在漢代的文景時期,俠固然存在,但是受到很大的制約,并且有景帝誅俠的行為。而在朝綱紊亂,政治***,秩序無法控制的時候,俠便大量出現(xiàn)。因此,在以人治為傳統(tǒng)的封建中國,社會法制狀況與俠的狀況密切相關。社會越黑暗,法制越不完善,有令不行,游俠就越多。回根到底,游俠的出現(xiàn)與發(fā)展,是與中國歷代人治的消極作用的影響下,不重視發(fā)揮法制作用的結果。在一元集權的權力結構下,權力高于法律的統(tǒng)治歷代王朝的統(tǒng)治者都十分注重權術,權與法的這一矛盾很明顯。權力的變數(shù)和超常增大,形成了權大于法的政治狀態(tài),權治而非法治,是中國傳統(tǒng)政治文化的特別的產物,權治而非法治,必然造成重權輕法,輕法必然越軌。在統(tǒng)治者的越軌過程中,侵犯了人民和其他階層的利益,必然遭到民間或者統(tǒng)治階級內部的人的反對,俠就是這種人的代言人和代表。
更深一步講,俠"之出現(xiàn),是作為對于社會中普遍不公正的一種補償和對抗物。在中國古代歷史上,每當社會在財產上、政治上、法律上出現(xiàn)嚴重廣泛的不公正,而且這種不公正,又不能以正常法律、倫理或其他制度化的方式得到調整和糾正時,人民就夢想于"俠"并且呼喚"俠"。的確,俠在維護社會公正的作用方面,影響是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正義的化身。在年齡戰(zhàn)國時期,荊軻由于受到太子丹的知遇之恩,答應為了太子而刺殺秦王,即使是在知道明知把握不大的情況下,依然做出了這樣的抉擇,壯士一往不復返!同樣的戰(zhàn)國時期的侯贏,是為了報答魏國公子的恩義,在幫助其完成出謀劃策的任務后,自刎身亡,這正是后來魏征在詩中所說的“侯贏重一言”。在《水滸傳》中,梁山好漢的行為,在很大的程度上是重視義氣的,言出必行,并且,這些所謂的草寇,是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正義,是為了救民于水火的。
俠被答應以觸犯和蔑視時代法律政治的形式--實際往往是以私相報復、自了恩怨的方式,往平衡或重建建立在人類知己之上的社會公正。此即所謂"替天行道"。就這一意義上觀之,一方面,固然"俠"的存在是社會的一種痼疾,由于他們是無視法律者。但另一方面。他們又是否定之否定,是以毒攻毒者。在一個法制已紊亂,特別是當人民對貪贓枉法的整個官僚體系缺乏信任,同時又找不到更好的抗爭手段時,俠,就成為他們所寄予?吹囊环N正義氣力。所以俠的出現(xiàn)和橫行,在中國歷史上,往往是大規(guī)模人民反抗和起義的前聲和預警信號。我們在中國歷史上可以不止一次地看到這樣一個三部曲,起初出現(xiàn)個別的***分子--俠,繼之組成一個以俠為核心的秘密社會--會黨,終極組織和發(fā)展為大規(guī)模的人民反抗運動,直到推翻一個皇朝。這是二個三段式:俠(個別)--會黨(特殊)--起義(普遍)。因此,俠的作用在這個意義上說,是進步的,是推動歷史發(fā)展的因素。
人們呼喚信用,呼喚正義,俠在一定的程度上代表了正義,代表了信用。而這些,是否與法制,甚至與法有必然的關系呢?可以說,自國家產生以來,任何社會形態(tài)的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和制度,有自己的法律傳統(tǒng)和法律的思維模式,甚至是影響民眾的法的理念。所說的法制,一般是指統(tǒng)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自己的政權機關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它包括法的制定,執(zhí)行,遵守。從階級斗爭的理論講,法是階級統(tǒng)治的工具。從社會的角度講,法是維護社會公正的調節(jié)器。可以說,任何一個社會,包括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等社會形態(tài),法制在一定程度上都分配和維護社會以為是正確的價值的分派,并且提供解決爭真?zhèn)機制和場所,消除或者化解矛盾,而且還有社會控制的作用,實施正確的行為規(guī)則。正義,是法歷來追求的最高目標,正義是法的必然原則,正義對于法的進化,法律地位的進步,內部結構的完善進步法的實效有重大的作用。因此,既然俠觀念和正義有內在的一致性,那么俠觀念和法在目的價值上應該存在一致性。中國古代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禮法結合的,道德和法律是不分的。這種法的特殊性,使在西方的民事法律中的信用,在中國的儒家法律中滲透很深。在西方,普遍以為契約自由,信用是民事法律中的帝王條款原則,在中國,法在很大程度上也必須體現(xiàn)信用。信固然是文化道德范疇,但是信卻和法律不僅不排斥,而且是良法必須具備的要素。中國在漢代的時候,開始出現(xiàn)正統(tǒng)的封建思想,這種思想是以儒家學說為根據和內容的,而儒家的學說,無論是孔子時代的儒家,還是董仲舒時代的儒家,都是重視道德作用的,三綱五常是封建法制的核心和理論基礎,而信是五常之一,信者,誠也,專不一移也。《荀子》中說:慶賞罰必以信,而商鞅將信列為與法和權并列的治國的三大寶貝:“國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所以,從應然的角度講,法與俠義觀念是有內在的一致性的,正是法的信用和正義與俠的正義和信用相暗合。從實然的角度講,俠的正義和信用是在法的作用沒有實施或者無法實施的情況下而起作用。
然而,正是由于事物是一個矛盾的同一體,俠與法的關系也不例外。俠在一定程度上是代表的人治,一種人大于法的思想觀念。所以,無論怎么樣,俠在一定程度上是蔑視法,忽略法,破壞法。在法制比較清明時期,俠義的行為,可以說是沒有正當性和程序性的。個人不通過法和一定的程序而代表社會行使對他人的生殺大權,這種思想是原始社會的同態(tài)復仇的體現(xiàn)和翻版,這不是應該提倡的。俠作為人,是有感情因素的,所以就單個的俠來說,俠很輕易作出義憤的舉動,這種基于義憤,很輕易破壞法,也就是很輕易在為被害人復仇的同時,也會濫殺無辜,甚至是錯殺。有古詩形容俠風是“殺人如麻”,也是有根據的。從俠的團體講,俠的結合,很輕易就形成了團體,綠林群莽。俠形成了反對社會的勢力和團體氣力,當其不恪守替天行道、雪中送炭、行仁仗義的俠義價值原則一價值觀時,他的成員實際就是武裝的流氓甚至盜匪。俠與流氓、盜匪的相互轉化,是漢以后中國歷史中一個極為平常而耐人尋味的社會現(xiàn)象。(實際上,晚世江南"青紅幫"的著名"聞人","掌門人"黃金榮、杜月笙都曾經以"俠"自居和自命。)另一方面,一旦這個秘密社會回依于某種政治綱領的時候,它就可以轉而成為一種有武裝和有組織的政治氣力,此即歷史上的"會黨"。而當這個以"俠"為成員的秘密社會回依于某種宗教教派的時候,它又可以演變成從"黃巾"、"五斗米道"到晚世“天理教”、"太平天國"、"天地會"、"一貫道"的各種教門。成為一種不可忽視的宗教政治氣力?傊,俠的社會,乃是自秦漢以后一直隱躲在公然社會之下的一個有自己的語言、信仰、行為方式和價值準則的秘密社會;并且因此,而對兩千年的中國歷史發(fā)生著深遠的影響,其對社會的反作用,不可低估。這種超越社會評價標準的俠的行為,是對法甚至是對社會的蔑視和破壞。
總而言之,俠與法的關系在社會中形成了一種悖論,這種悖論就是:俠為了維護正義和信用,實際在破壞著信用和正義。這中悖論形成,有它自己深刻的經濟,文化和社會根源。
中國自從年齡戰(zhàn)國時期起,就逐步過度到封建社會,這種自己自足的社會,農民要求有自己的土地,并且要求有強大的中心政權的出現(xiàn),以維護這種安寧的生活,保持這種有再生產能力的生活。下層的地主也是如此,而上層的大地主官僚也熱衷于大一統(tǒng),這是和中國儒家思想有關。而在中國古代,沒有任何一個王朝在其存在初期和末期都能保證農民的自己自足和這種安定的生活。每個封建王朝的后期,都是土地吞并嚴重,流民大增。俠,正是是中國下層社會的產物,正是流民階級的英雄。其基礎是流民。流民題目,是中國歷史上困擾了歷代政府的一個重大社會題目,周王朝、漢王朝、唐王朝、明王朝、清王朝的衰落、滅亡,都與這個題目的存在和發(fā)展有關。從現(xiàn)代經濟學的角度看,由于中國缺乏資本及市場,這個流民階層不能轉進產業(yè),形成新的生產力和社會生產方式。這也是中國古代歷史在不斷治亂循環(huán)中沒有產生資本主義的原因。因此這種流民的存在,就是使俠始終在中國大地存在。法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同一和安定,所以,流民的這種心理——不甘于沒落和沒有天理的生活,又安心于這種同一的安定的生活,就造成了自己反抗和招撫的全行為過程。
從文化社會心理的角度分析,俠與法的悖論,映現(xiàn)了中國皇權獨裁政治下作為被奴役子民的雙重心理:
 [1] 尋找反抗 [2] 布滿恐懼。這種雙重心理,又表現(xiàn)為希求好父親--圣君,清官,和崇拜強有力的丈夫(即保護者)--俠的弱者文化心理。尋求反抗,要求俠的存在和發(fā)展,并且是對當時的失往秩序的法制的控訴和破壞,正是對弱者的正義和信用的基礎;也是對正義的這種恐懼,又使自己沒有辦法擺脫這種歷史的宿命——招撫或者改朝換代。這種恐懼,使自己沒有辦法擺脫服從的心理。這種服從,使自己在一定程度上對于自己的法制的不信任,在反抗的時候就幾乎是全盤***,濫殺無辜。這也是中國千年來的儒家思想影響下的人格的扭曲和不健全,也是這個原因,是中國情法沖突的原因。
俠觀念和法制的關系,就很好說明了人與法的沖突和一致。對俠的信用和正義,我們應該很好的繼續(xù),在市場經濟下,信用和正義是必須的。俠文化中所包含的積極因素其他的積極因素如保護弱小者等,都是應該提倡的。在現(xiàn)代化的今天,俠文化經過改造,仍有其存在的價值,那就是以積極的人生態(tài)度對待現(xiàn)實和生活,自覺自愿地維護正義,敢于跟***、不公平甚至犯罪作斗爭。研究俠的存在和歷史,對于研究我國的失業(yè)和下崗題目,對于犯罪題目中的有組織犯罪,都有很大的鑒戒和吸收意義。由于在古代的俠,就是一種獨立與社會之外的第二社會,這種社會,就是有著現(xiàn)代意義的***的性質和特點,當然也有質的區(qū)別。但是這種歷史的繼續(xù)性是不可否認的。研究這種歷史,對中國古代文化很有鑒戒意義,對于如何處理人和法的關系,也有很大意義。當然,對于俠對法制的破壞,應該剔除,由于現(xiàn)在是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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