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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之辯
“以事實為依據(jù),以為準繩”,是我國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它貫串于我國整個司法領域,但對于“以事實為依據(jù)”的“事實”應當如何理解上在界和學術界熟悉上并不同一,也就是說何謂認定事實清楚,如何判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我國傳統(tǒng)的事實觀是“客觀真實觀”,即以為這一事實應當理解為司法應以“客觀存在的事實”為依據(jù)。隨著我國法治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對“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這一法律原則所蘊含的“事實”即為“客觀真實”的傳統(tǒng)法律理念引起的司法困擾已引起了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的關注。旨在弱化法院職權、樹立法律權威等一系列審判方式改革舉措紛紛涌現(xiàn),理論上的落后成為司法改革的阻礙,確立新的理論的需求已引起眾多法律人士的深思。正是在這個背景下,法律真實的司法理念得到了越來越多的認同。
法律真實和客觀真實的論爭最早是在刑事證實標準中被論及的,在刑事證實標準題目上,有論者堅持刑事證實應當以客觀真實作為證實標準,要求裁判者只有在正確反映犯罪事實***時,才能裁判被告人有罪,即通常所說的客觀真實論。有論者則主張以法律所確立的標準作為裁判的標準,裁判者對案件事實的熟悉只要達到了法定的裁判標準,即視為真實并可以據(jù)此做出有罪裁判。該種主張通常被稱之為法律真實論。[1]由于法律真實理論蘊含了多重客觀事實標準所不具備的公道因素,法律真實范圍逐漸突破刑事領域,擴展到民事、行政等領域之中,已得到越來越多的學者和司法人士的認同。
法律真實概念提出后,即引起了客觀真實論者的猛烈抨擊和質(zhì)疑,并進而引起了法律真實論者與客觀真實論者的論爭。持客觀真實論者反對法律真實理論的理由集中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真實是否缺乏辯證唯物主義的熟悉論作為其理論的基礎。
從我國的意識形態(tài)和立法指導思想來看,內(nèi)含于“以事實為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是指“客觀真實”的理論是建立在辯證唯物主義熟悉論的可知論、反映論和決定論的基礎之上的。根據(jù)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熟悉是客觀見之于主觀,是客觀實在在人腦中的反應;辯證唯物主義以為,世界是可知的,人類是有能力熟悉一切客觀真實的;世界是可以熟悉的,人類對盡對真理的追求是可以實現(xiàn)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官對案件爭議事實的全面熟悉是完全可能的、盡對真理終極是能夠全面實現(xiàn)的。據(jù)此,在案件事實的熟悉上,應該堅持“客觀真實”的標準,“法律真實無法代替客觀真實標準,由于無論從熟悉論的角度來看,還是從法律理論的角度來看,法律真實說都不能成立!保2]。
主張法律真實與辯證唯物主義熟悉論并不矛盾。傳統(tǒng)的客觀真實說所依據(jù)的熟悉論是一種片面化的、甚至被誤解的辯證唯物主義熟悉論。馬克思主義熟悉論由三個理論要素組成,即反映論、可知論和熟悉論的辯證法。我國傳統(tǒng)的客觀真實理論片面夸大了熟悉論的反映論和可知論,卻忽視了熟悉論的辯證法、誤解了盡對真理與相對真理的關系。辯證唯物主義的熟悉論以為人的思維是至上的,是能夠熟悉客觀世界的,這里所說的人的思維,不是指某個單個人的思維,而是“作為無數(shù)億過往、現(xiàn)在和未來的人的個人思維而存在!鞭q證唯物主義的可知論是從人類在整體上、在無止境的時代更迭中所具有的對客觀世界的無窮熟悉能力或所能實現(xiàn)的終極熟悉目標上來說的,并不即是說世界上的事物對每個具體的人來說都是完全可知的,并不即是說每個具體的人都有能力熟悉客觀真理。人的熟悉符合客觀的程度是受各種因素的制約的。具體到訴訟領域,“司法職員對案件事實的熟悉都屬于熟悉的‘個別實現(xiàn)’,都是在完全有限的思維著的個人中實現(xiàn)的,都是不可能無窮期無止境地進行下往的。因此,就每個具體案件來說,司法職員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都不是‘盡對真實’,都只能是‘相對真理’”[3]。
在司法審判活動中的熟悉,由于受主客觀條件的限制,決定了對訴訟中案件事實的熟悉所能達到的程度不可能是徹底的、全面的。(1)熟悉主體的限制性: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是法官綜合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jù)材料作出的一種主觀判定,這種判定的過程是熟悉形成的過程。法官作為熟悉主體,其熟悉達到的程度與其知識水平、能力素質(zhì)都是相關的,具有不定性:“訴訟的證實活動不僅僅是對過往發(fā)生的事情的再熟悉的過程,更是司法職員的主觀判定的活動。舍棄、拋開法官這一判定主體的主觀活動,夸大證實活動的純粹客觀性,必然導致熟悉論上的純粹客觀主義,才是違反馬克思主義熟悉論的”。[4](2)熟悉對象的限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事實認定,是對當事人之間所形成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既往性,即訴訟過程中的事實大部分是過往形成的事實,屬于的范疇。案件中的事實認定,是從現(xiàn)在確認過往。法官無法親眼目睹或親身感知發(fā)生在過往確當事人的爭議事實,只能由現(xiàn)在出發(fā)往發(fā)現(xiàn)過往,這種時間上的逆向性,決定了案件所認定的事實只能達到有限真實的程度。(3)熟悉依據(jù)的限定性。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只能依據(jù)遺留的證據(jù)痕跡來進行。而證據(jù)中存儲的與案件有關的信息并不即是客觀存在,證據(jù)外表真實之外,還有一個證據(jù)表達的是否真實的題目,即在證據(jù)中也可能包含與客觀不符的內(nèi)容。法律真實是建立在這種證據(jù)基礎上的真實,因而也只能是一種有限的真實。(4)熟悉時間的限定性。案件的審理過程,對裁判者而言是屬于熟悉上的“個別實現(xiàn)”,是在完全有限地思維著的個人中實現(xiàn)的,是不可能無窮期無止境地進行下往的,因此,就每個具體案件的事實認定來說,不可能象考古學家那樣,花費幾十年甚到幾百年的時間往尋求事實***。案件的審理必須在特定的期間內(nèi)終結,也就是說對事實的熟悉過程不可能無窮延長。對案件事實認定所達到的真理實現(xiàn)程度也必然受到限制,只能是相對真理,而達不到盡對真理的地步。
二、法律真實是否具有客觀性的題目。
持客觀真實說的學者以為:法律真實說并不是一種完善的學說,而且在當前的背景下,這一學說還存在著誤導的可能。[5]很多關于法律真實的表述給人的印象是,訴訟過程只是一個將證據(jù)材料過濾、整合為法律真實的過程,客觀真實不再是一個值得追求的目標;有的文章甚至以為法律真實并不具有客觀性。[6];面對這種傾向,一個嚴厲的論者很輕易提出這樣的疑問:假如我們堅持辯證唯物主義的反映論和熟悉論,那么應當如何面對裁判基礎事實的客觀性題目?也就是說,在法律真實的證實要求理論中,是否還有客觀真實的位置?[7]張志銘在《何謂法律真實》一文中也表示了同樣的憂慮:以為法律真實理論會引起偏離事實***!霸诎讣聦嵳J定及其真實性的評價上,法律因素的參與會不會導致對‘案件真實情況’的扭曲、甚至歪曲呢?考慮到非法證據(jù)的排除、證人適格性要求、舉證時限規(guī)定以及審限要求等情況,我們無法不提這樣的題目”。[8]以為確立法律真實理論就會導致對裁判認定的事實的客觀性的否定是沒有理論依據(jù)的。法律真實的理念從本質(zhì)上說仍屬于客觀的范疇。它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主觀標準。(1)法律為“法律真實”設定的真實標準是客觀的。法律真實承認裁判主體對案件爭議事實的認定受主觀條件的制約,也就是說在具體的案件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接近客觀真實的程度與具體的熟悉主體的知識、能力、經(jīng)驗等主觀因素緊密相關;但同時,法律真實并不等同于主觀真實,其具有“真實”的屬性不在于其是由裁判主體形成的這一主體條件的具備,而是以這一事實認定符正當律設定的可視為真實的標準。有學者以為,“法律真實就是法律規(guī)定的真實,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xiàn),亦即主觀的真實”[9]。筆者以為,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胺梢(guī)定的真實”究竟是一個主觀真實還是客觀真實范疇,對這個題目的回答,應著重于法律規(guī)定是客觀還是主觀的題目。假如說法律是人定的,因此符合人定的法律作為標準所形成的熟悉就是主觀真實,從這個角度來看題目,人類的任何熟悉活動都應該說是主觀的,由于任何標準的熟悉或確定都是人類熟悉的結果。正確的理解應當是:由于法律的規(guī)定是既存的,是客觀的,不以承擔該案裁判職責的法官的意志或當事人的意志為轉(zhuǎn)移的,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法律真實的標準是客觀的。(2)法律真實形成所依據(jù)的證據(jù)是客觀的。法律真實的形成是熟悉主體通過對案件中客觀存在的證據(jù)材料的綜合判定形成的,不是憑空臆測的。法律真實的形成必須具備相應的證據(jù)材料,并以其所基于建立的證據(jù)材料的質(zhì)與量達到法定的條件為必備要素。這些證據(jù)材料的內(nèi)容有些是真實的、符合客觀的,有些可能是虛假的、與客觀真實不符的,無論這些材料的內(nèi)容是否客觀,證據(jù)的存在是客觀的,因此,法律真實形成的證據(jù)基礎是客觀存在的。(3)法律真實并不排斥客觀真實的實現(xiàn)。以為確立法律真實理論就沒有客觀真實存在的空間是沒有依據(jù)的。法律真實本身不是作為客觀真實的對立面而存在,它與客觀真實的關系并不是互不相容的,應該說在很多方面它們都具有相似的或共同的特征。法律真實理論承認在訴訟活動中追求客觀真實的價值,法律真實說的學者指出:“對于我們每個人來說,假如在訴訟過程中能夠發(fā)現(xiàn)案件的真實情況,是最好不過的事情,或者說,再沒有任何一種主張比這種主張更完美了。正由于如此,人們對于如何發(fā)現(xiàn)客觀真實,不知道傾注了多少熱情和精力。”[10]只是由于對案件事實的熟悉受各種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客觀真實的實現(xiàn)不具備現(xiàn)實性,才確立了以“法律真實”作為裁判認定的事實標準。因此,法律真實的客觀性是不容置疑的。
三、真實是否符合公正的理念。
不同意法律真實的學者提出的另外一個理由是以為,確立法律真實的事實標準,不符合我國傳統(tǒng)的公正理念,因而很難為老百姓所接受。龍宗智在談及這一時提出:在做理論選擇的時候還必須考慮一個實際因素,即特定的文化和要求。刑事案件發(fā)生后,人們尤其看重的,是正義在實質(zhì)上的實現(xiàn)-不讓不法之徒逃脫法網(wǎng),不讓善良百姓無辜蒙冤,因此必然要求刑事訴訟不懈地追求實體的真實,而不能將“形式真實”、“法律真實”這類東西拿來搪塞老百姓(這就是中國刑事訴訟難以實現(xiàn)真正的對抗制,法官在某些情況下不可避免地要超越訴訟雙方往發(fā)現(xiàn)事實***的基本社會原因)。[11]主張堅持客觀真實說回避了法律真實說那種冷冰冰的法律家邏輯,上述解釋顯然更輕易為普通百姓理解和接受。[12]客觀真實論者以為:假如只***律真實,不講客觀真實,可能會產(chǎn)生不良的司法效應!偃缭V訟中不設定一個較高標準,不設置一個明確的目標(即使有一定的理想化),那么,大而化之、馬虎草率的訴訟行為將更輕易湊合過關。[13]不可否認,法律真實的事實標準與客觀真實相比,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衡量標準存在質(zhì)和量的差異,法律真實達不到客觀真實標準所要求的真實程度,但這是否就可以以為法律真實就會導致司法不公呢、就會偏離法治呢?筆者以為,在前面提出的以為“以法律真實搪塞老百姓”或者“法律真實的冷冰冰的法律家邏輯,群眾無法接受”的理由,都是建立在群眾所要求的公正即指案件實體處理公正這一基礎之上的。我國傳統(tǒng)的公正觀念對公正的理解以為“公正就是指實體公正”。而通過考察,司法的公正不僅僅包括實體處理的公正,還應當包括程序公正等等,它們與實體處理公正一起構成了司法公正的原則標準已經(jīng)成為一種共叫。傳統(tǒng)的公正觀念與法治的理念是相沖突的,也不利于法治目標的實現(xiàn)。我國的現(xiàn)實是人們對個案公正的要求遠遠大于對嚴格適用游戲規(guī)則的要求。對被告的處罰,是合乎法律的,在這一點上公眾也達成了共叫;然而與此同時,人們卻以為不公正,不講情理。法官在此面臨著一個兩難的選擇,假如迎合公眾對“公正”的期看,法律在這里勢必要開一個大口子;假如堅持依法處理,就會被公眾以為是不公正的。在此存在著對司法公正熟悉的普遍誤區(qū)。(1)司法公正的衡量標準是多方面的,真實不應當是評價公正的唯一標準。對公正的衡量標準不應當僅僅是真實的實現(xiàn)程度,還包括實現(xiàn)這種公正的規(guī)則本身。(2)司法公正是一種相對的公正,它的實現(xiàn)有時意味對某些個案公正的犧牲。當案件的事實認定與實際發(fā)生的客觀事實不相符,而法院據(jù)此作為裁判的依據(jù)做出判決時,法律真實達不到客觀真實的程度,對個案的處理來說,對于某一方當事人在實體結果上也許是不公平的,只要它是在堅持司法原則、符合了法定的程序的基礎上做出的,對于法的整體效果及社會公眾來說,應當被以為是公正的司法,是實現(xiàn)了法律正義的。我們說法律真實的制度是符合現(xiàn)代法治要求的,并不是說它就是包治百病的神丹妙藥,任何一種制度都有其有限性的一面,法律真實本身也不例外。與這種對某個個案實質(zhì)公正犧牲相對應的是獲得了社會整體公正觀念的樹立和實現(xiàn)。因此,我們以為只要我們公道的設置法律真實的實現(xiàn)標準,它將有助于法治和社會公正的實現(xiàn)。(3)正確對待群眾是否接受題目。公正是一種信念,這種信念的產(chǎn)生和內(nèi)容是由法治程度所決定的。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司法的實踐對這種公正信念具有導向作用,重塑公眾的公正信念也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無論是司法理論還是實踐都不應拘泥于傳統(tǒng)的或流行的習慣標準,我國從人治向法治的轉(zhuǎn)變從根本上說就在于從人治觀念向法治觀念的轉(zhuǎn)變,不能以傳統(tǒng)的人治觀念作為否定法治觀念樹立的理由。(4)裁判的事實認定與客觀真實之間差距的實際存在,并不因否認“法律真實”提法、夸大“客觀真實”的概念就可以抹殺或填平。以彈性的文字游戲往返答這種差距的原因,只能讓人對法律的客觀性和老實產(chǎn)生懷疑。與此相對應,“冷冰冰的法律家邏輯”對于群眾和社會公正而言更具有說服力和理性。
認定事實的標準的設置和實現(xiàn)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標準的設置必須切合實際并且有實現(xiàn)的可能才是現(xiàn)實的,脫離實際的理論只是一種空想的理論;以脫離實際的理論來指導實踐,將失往理論的先導作用。在這方面,我們有著深刻的教訓。我國的法治建設面臨的現(xiàn)實是:我國法治建設剛剛起步,法律體系正在逐步的建立與完備,社會總體的法制觀念淡薄、法律意識不強,法律的權威還沒有真正建立。立足于這個基本上的我國法治建設必須重視這一現(xiàn)實,并不是說我們樹立了客觀真實的目標,就表明我們的司法工作能夠切實實現(xiàn)這一目標?陀^真實的理念的建立與我國建國初期對社會發(fā)展階段的超前定位是相一致的。我國的法治建設應立足于現(xiàn)實,重新選擇適合我國法治現(xiàn)狀的切合實際的指導理論。司法實踐中大量的規(guī)則和程序,決定了司法證實所認定的事實只能是一種推定意義上的事實,而不必然即是一種客觀物質(zhì)性的事實。“傳統(tǒng)的客觀真實理論,它給訴訟證實過程提供了一種不的理論解釋,而這種解釋反過來又對訴訟證實的實踐提出了不切實際的要求。由于這種要求是不切實際的,所以它對司法實踐的指導作用極其微弱!保14]因此,“客觀事實觀在實踐中不但無法實現(xiàn)?而且會帶給我們一系列的嚴重后果?如任意司法、蔑視法律和法治等”。[15]“那種‘必須’達到或‘一定’達到‘客觀真實’的說法,在理論上是不成立的,在實務上是有害的,更是無法實現(xiàn)的!保16]四、法律真實是否具有可操縱性題目。
客觀真實論者以為:法律真實是個不能成立的偽概念,判定對案件事實的熟悉是否真實,其標準必須是、也只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法律或任何其它外在的東西,在案件事實認定上,應該堅持客觀真實的標準。[17]江偉教授提出:“學者對法律真實說的倡導,其意義……不象某些學者說的那樣,是提供‘一種具有可操縱性的原則!瘡牟倏v性的角度,法律真實說即是什么都沒說。客觀真實最少還對訴訟證實提出了一些要求-不管這些要求是否公道;法律真實說以為法官據(jù)以裁判的事實只要符正當律規(guī)定即可,這實在是放棄了要求,把一切都推給了‘證實標準’和‘舉證責任’,這樣說并非否定法律真實說的意義,而是為了說明這一學說的意義并不具有操縱性!保18]那么法律真實究竟有沒有現(xiàn)實操縱性呢?即法律真實能否在具體的案件中得到運用的題目。法律真實論者承認,訴訟熟悉本身是以發(fā)現(xiàn)客觀真實為目標的,但在具文體判時,只能以客觀真實理念指導下的更合乎情理的結論作為提起指控的裁判有罪的標準。法律真實觀并不否定裁判者認定的事實正確反映客觀事實的可能?陀^真實觀更夸大訴訟熟悉結論的盡對正確性,而法律真實觀則包含了對此種熟悉結果可錯性的承認。
法律真實對事實認定結果可錯性的承認是有現(xiàn)實理由的: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是通過證據(jù)實現(xiàn)的,證據(jù)的完備與否直接決定了法官對案件事實認定與客觀事實吻合的程度,也就決定了熟悉是否達到客觀真實的標準。當案件的證據(jù)不能達到完全證實的程度時,法官的職守及裁判規(guī)則確認法官“不得借口無從發(fā)現(xiàn)證據(jù)而拒盡裁判”、“由于涉案證據(jù)證實力不足導致案件事實處于一種真?zhèn)尾幻鞯臓顟B(tài)時,法官不得久拖未定,而應徑直確定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主張不能成立。”[19]此時,法官無論是否駁回舉證方的主張,這種判定都無法證實是盡對符合實際情況的、是達到客觀真實的地步的。
訴訟所要回答的題目是:案件真實是發(fā)生在過往的真實,裁判者只能根據(jù)現(xiàn)在的狀況往“推論”當時的可能狀況,持客觀真實論者顯然是以為假如有1%的可能性排除其真實性,就不能肯定它是“客觀真實”,因而也不能作為裁判案件認定的事實。而確立法律真實理論后,表現(xiàn)在實務操縱層面上,法官可以根據(jù)舉證責任的配置產(chǎn)生對案件事實可能狀況的推論,形成法律真實的事實判定,并據(jù)此作為裁判依據(jù)來確定有罪無罪的認定或權利義務的承擔。因此,我們說法律真實理論不僅是指導意義上的理論,同時也是一項可操縱性的事實認定標準。
通過上文對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理論二者的爭論,筆者以為我們應轉(zhuǎn)變傳統(tǒng)的對于裁判認定事實應當是客觀真實的觀念,而轉(zhuǎn)變?yōu)榇_認裁判認定的事實標準應當是法律真實觀念。這樣才能符合現(xiàn)代法治的要求,有助于實現(xiàn)司法公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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