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教育具有的勞動法律關系探討
產學合作教育過程中,學生與合作單位成立事實上的勞動法律關系應無問題,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合作教育具有的勞動法律關系的論文范文,歡迎閱讀借鑒。
前言
“合作教育”是從英語“靦PerativeEdu-actino”一詞翻譯而來,在英美等發(fā)達國家已有近一百年的發(fā)展歷史。合作教育的產生最早可追溯到1903年英國桑德蘭特技術學院在工程和船舶建筑系中實施的“三明治”教育模式(這種模式要求學生在校期間,有很長一段時間走出校門參加實際工作,這種安排就像一塊肉夾在兩快面包中的“三明治”一樣,于是被稱為“三明治”教育)。產學合作教育的經典模式—工學交替模式是由1906年美國辛辛那提大學創(chuàng)建的(1906年美國辛辛那提大學同幾家大企業(yè)合作培養(yǎng)27名工程專業(yè)學生,創(chuàng)造了產學合作教育的經典模式—工學交替模式,該種形式是將一年分為三個學期,每一學年中,有兩個理論教育學期,一個學期安排學生到企事業(yè)單位頂崗工作)。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引進了這種教育形式,1985年上海工程技術大學學習加拿大滑鐵盧大學的經驗,采用“一年三學期、產工學交替”模式,進行產學合作教育試驗,標志著我國“引人”階段的開始。1997年10月,教育部發(fā)出《關于開展產學研合作教育“九五”試點工作的通知》,全國范圍內的產學合作蓬勃發(fā)展。研究合作教育的權威解釋—2001年世紀合作教育協(xié)會(WordlAs雙ai-tionof:。刀perative現ucation)對此作如下解釋:合作教育將課堂上的學習與工作中的學習結合起來,學生將理論知識應用于與之相關的、為真實的雇主效力且獲取報酬的工作,然后將工作中的挑戰(zhàn)與增長的見識帶回課堂,幫助他們在學習中進一步分析與思考。”
在此,筆者注意到合作教育中雇主的概念,從法律的視角,我們可以發(fā)現合作教育有幾個顯著特點,從而為研究個中的法律關系提供了思路。
一、合作教育的幾個顯著特點
第一,學生在產學合作教育中,具有職業(yè)人的身份特征。產學合作教育中學生的角色同生產實習不同,后者在生產實習階段,學生以觀察學習為主,很少能動手實踐;前者要求學生以一個從業(yè)者或職業(yè)人的身份從事生產性勞動,承擔工作崗位規(guī)定的責任與義務。
第二,學生在合作教育中,學生利用合作單位提供的勞動條件,接受單位的勞動指揮,遵守單位的勞動紀律,保守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第三,學生在合作教育中,頂崗工作,有償勞動。這與生產實習完全不同,生產實習中,學生是單純的受教育對象,不參加生產性勞動,學生不僅得不到報酬,學校還要付給實習單位一定的'實習費;產學合作教育中,學生是頂崗工作,雖然也是一種學習和鍛煉,但他們能創(chuàng)造出一定的價值,獲得相應的報酬。
“合作教育學生的工資一般是相同崗位長期雇員工資的60%左右。據美國合作教育委員會的報告,學生的收人依地區(qū)消費水平而異,工作領域和教育程度的不同而不同,平均每個工作學期收人在2500一14000美元之間”。我國目前的合作教育中學生也能獲得相應的報酬。
從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發(fā)現,在產學合作教育中,學生具有雙重性身份特征—既是合作教育的對象,又是勞動者。毋庸置疑,合作教育單位與高校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對學生有教育因素的考量,但同時,該單位接受學生的勞動,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這讓我們不得不研究這樣一個課題,即在合作教育中,學生與該單位是否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法律關系,這是當下急需解決的問題,具有相當重大的意義,下面我們對此進行分析研究。
二、合作教育具有的勞動法律關系探討
而非臨時業(yè)務。在合作教育單位過程中,學生從事的工作都是合作單位的日常業(yè)務。
第四,從使用的勞動工具看,事實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是利用雇主的勞動工具,而非自己提供。在產學合作教育過程中,學生為合作單位所提供的勞動服務,都是利用后者的勞動工具與勞動條件。
第五,從支付勞動報酬看,事實勞動法律關系中,雇主必須支付勞動者一定的勞動報酬。這是判斷勞動法律關系的又一個關鍵。
在合作教育中,學生應接受合作單位的勞動報酬。
綜合上述幾個方面,產學合作教育過程中,學生與合作單位成立事實上的勞動法律關系應無問題,盡管這種法律關系非常特殊—學生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勞動者,又是受教育者,但并不能構成勞動法律關系成立的障礙。理清了合作教育中的法律關系,對于我們解決實踐中的法律問題大有裨益,特別是現實中,學生在合作教育過程中,在單位中因工負傷到底由誰承擔責任,是學校、學生本人還是合作單位?
從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判斷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勞動法律關系主要基于以下幾點:
第一,從工作地點出發(fā)。事實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的勞動場所一般位于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在合作教育過程中,學生的勞動地點在合作單位的工作場所。
第二,從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勞動指揮權角度。事實勞動法律關系中,雇員服從雇主的勞動指揮,雙方是服從與領導的關系,這是判斷事實勞動法律關系的關鍵之一。在產學合作教育中,學生在合作單位頂崗工作,接受后者的勞動指揮,遵守單位的勞動紀律,保守商業(yè)秘密等要求。
第三,從工作性質看,事實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勞動者從事的是用人單位的日常業(yè)務,三、合作教育中工傷責任的認定及解決的思路。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yè)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急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也屬于工傷。
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結合合作教育特點可以看出:學生與合作單位成立事實勞動法律關系,那么,學生在工作中受到傷害事故,屬于工傷,應由用人單位負責,也就是合作單位承擔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yè)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如果造成殘疾的,還需支付殘疾補助金。
理清了合作教育中的法律關系及相關責任,有人會擔心不利于合作教育的發(fā)展,武別是合作單位可能不愿意與高校合作,其實這種擔心完全沒有必要。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合作單位可以為相關學生購買工傷保險,由社會承擔工傷責任風險,并且這筆保險費用支出并不高;第二,學生的勞動力成本相較于一般雇員勞動力成本,非常低廉,并且學生的綜合素質一般比較高,合作單位有利可圖;第三,通過合作教育,合作單位可以獲得符合其需要的穩(wěn)定的雇員,且有利于其擴大社會影響。所以說理清了合作教育中的法律關系,不僅不會影響合作教育的發(fā)展,反而對提升合作教育的品位大有裨益。合作教育的法律關系復雜,筆者囿于知識局限,僅作初步探討,如果能起到拋磚引玉之效果,將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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