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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侵權行為理論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試析一則案例為
論文摘要:不存在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既包括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行為,又包括“多因一果”的侵權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侵權行為容易混淆。區(qū)分兩者的基本路徑就是考察教個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以及侵權行為的結合方式和程度。就“多因一果”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問題而言,責任人對受害人承擔按份賠償責任。劃分各責任人承擔責任的范圍則應考察當事人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
論文關鍵詞:“多因一果”侵權;共同侵權;責任范圍
一、據以研究的案例
(一)案情
2007年I1月6日,楊某南放學回家后跟著其他同學來到長安鎮(zhèn)沙頭靖海東路一家工廠門口玩起了游戲。突然,其中一名學生聽到楊某南一聲驚叫,回頭發(fā)現楊某南已經不見了人影。經過尋找,他們在路旁綠化帶和人行道之間發(fā)現了一個沒有了井蓋的排污水渠檢查井楊某南正在井里大聲求救。治安隊和120救護車到現場后對楊某南實施打撈搶救,大約1個小時以后,楊某南被打撈出井,卻因時間過久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后,楊某南父母將對被盜井蓋負有管理職責的沙頭居委會告上法庭。
(二)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南身亡時年僅8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楊某南當天下午放學后已經回到家中,獨自外出玩耍,其父母對此顯然未盡到應有的監(jiān)護和注意義務,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沙頭居委會作為涉案道路和排水渠的建設和管理人,在該排水渠的檢查井井蓋因非正常原因缺失后,未能及時發(fā)現并且排除安全隱患,是造成楊某南跌落檢查井致死的客觀原因,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一審法院遂酌定沙頭居委會應對楊某南死亡承擔30%的責任,而另外70%的責任理應由楊某南父母自行承擔。楊某南父母不服一審判決,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沙頭居委會承認其是事發(fā)路段排污暗渠的建設和管理人,理應盡到相應的管理、維護義務,應當對楊某南的墜井死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法院同時考慮到,楊某南墜井事故具有偶然性,楊某南事發(fā)時年僅8歲,其父母沒有盡到監(jiān)護義務也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因素之一。綜合考慮各因素,法院認定楊某南父母也應自行承擔部分損害賠償責任。酌定沙頭居委會與楊某南父母分別承擔70%、30%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案件分析
本案是數人侵權類型。即沙頭居委會、楊某南父母基于不同的原因,各自的行為的偶然結合,導致楊某南死亡的損害結果。根據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一般法理,本案各侵權行為人須為各自的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在各行為人之間發(fā)生一定的侵權民事責任。由于各行為人侵權行為之不同而在各行為人之間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本案處理結果的正確與否取決于兩個關鍵的問題的妥善解決;一是本案的侵權行為的侵權類型的認定;二是如何比較合理地劃分案中兩個當事人的承責范圍。
(一)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的類型
妥善地解決本案最終體現在合理劃分兩方行為人的承責范圍這一問題上,而劃分行為人所承擔民事責任的范圍,則首先需要確定行為人侵權行為的類型。
就侵權行為的類型而言,根據加害人之多寡劃分為單獨侵權和數人侵權。其中,數人侵權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行為。數人侵權行為又可劃分為共同侵權與“多因一果”侵權。就共同侵權行為的類型而言,我國現行法律將共同侵權行為界定為三種:一是共同故意的侵權行為;二是共同過失的侵權行為;三是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行為。如果各個行為人之間無共同的意思聯絡,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導致同一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則將該侵權形態(tài)歸類為“多因一果”的侵權類型。
在實踐中,由于共同侵權與“多因一果”侵權,這兩類侵權行為在構成要件上有許多相似之處,較難區(qū)分,因此這兩者成為了學說和司法實踐關注的重點。依照侵權法的一般原理,筆者認為區(qū)分兩者的關鍵,仍需從侵權行為所應具備的責任構成要件的分析上人手。從前述“多因一果”侵權的定義來看,其構成要件有:第一,行為人為二人以上,且沒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第二,數個行為或條件間接作用的結果;第三,發(fā)生同一損害事實?疾焐鲜鰳嫵梢芍獌H以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為標準不足以完全將共同侵權與“多因一果”侵權區(qū)分開來。在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中,區(qū)分兩者的標準可以從侵權行為責任的第二個構成要件來考察——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在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行為中,數個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與之不同的是“多因一果”中的多個原因行為的結合具有偶然性,但這些行為對損害結果而育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導致損害結果發(fā)生的行為。其中某些行為或者原因只是為另一個行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導致損害結果發(fā)生創(chuàng)造了一定的條件,而其本身并不會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引發(fā)損害結果。故此,數個行為中只有一個行為與損害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其他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只存在間接的因果關系。其次,共同侵權與“多因一果”侵權還可以從數個行為結合方式與程度作進一步辨析。在共同侵權中,數個行為是直接結合,導致一個損害結果。所謂直接結合,是指數個行為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其緊密程度使數個行為結合為一個共同的侵權行為,即行為與行為之間是直接、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數個加害行為的結合對受害人而言是必然的,具有非常強大的關聯共同性。對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無法區(qū)分。這種不可分性是認定共同侵權成立并適用連帶責任的基礎。而在“多因一果”侵權中,數個行為是偶然地、間接地結合導致一個損害結果,且通常是幾個與損害結果有問接因果關系的行為與一個同損害結果有著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間接結合導致同一損害結果的發(fā)生。但并非每一個單獨的行為都足以導致最終的損害結果。若欠缺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則損害結果就不能發(fā)生。由此可見,各行為對損害結果之原因力比例是可區(qū)分。
從上述的分析來看,數個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之不同,以及數個行為之間的結合方式與程度,使“多因一果”行為與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行為相區(qū)別。
(二)本案應認定為“多因一果”的侵權類型
縱觀本案的案情,主要存在兩個侵權行為:一是作為事發(fā)路段排污暗渠的建設和管理人,沙頭居委會沒有盡到妥善管理與維護義務的行為。二是楊某南的父母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未盡到應有的監(jiān)護職責,放任楊某南獨自外出玩耍的行為。這兩個行為人共同造成了本案同一損害結果——楊某南落水溺斃的人身損害事故。本案雖屬數人侵權情形,但根據前述共同侵權與“多因一果”區(qū)分的原則,本案侵權類型的準確定位是一“多因一果”侵權。具體理由如下:首先,從過錯的層面來看,本案的兩個加害主體之間對楊某南的死亡既不存在共同的故意,也不存在共同的過失。因此,本案可排除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的共同侵權,可暫時歸類于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其次,從因果關系的角度而言,第一,沙頭居委會未盡管理與維護暗渠的行為是導致楊某南死亡的直接原因。第二,楊某南父母疏于監(jiān)管,放任楊某南獨自外出玩耍的行為只為沙頭居委會直接侵權行為提供了條件。楊某南父母的行為本身并不會也不可能直接導致楊某南死亡。因而楊某南父母的行為與本案的損害結果之間是間接的因果關系。最后,從上述兩個行為之間的結合方式與結合的程度而言,這兩個行為并非凝結為一個共同的加害行為而共同造成了楊某南的死亡,且上述兩個行為的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及后果是可以區(qū)分的。依上述分析可得出,這兩個侵權行為并非直接結合造成了本案的損害結果。故此,本案應認定為“多因一果”侵權。
(三)本案兩個行為人的責任承擔范圍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梢姡“多因一果”的行為,各行為人承擔的是按分責任,其中按份責任的基礎是過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雖然衡量過失程度及原因力比例的大小屬于主觀范疇,但客觀上也存在一個共同的判斷標準。對于過失程度判斷的基本標準應該是:重過失重于一般過失,一般過失重于輕過失。各種過失輕重程度的判斷一般以注意義務的程度高低來確定。原因力比例大小的判斷原則一般是:直接原因的原因力大于間接原因,主要原因的原因力大于次要原因,與損害結果距離近的原因事實的原因力大于距離遠的原因。由于本案屬于“多因一果”侵權類型。案中的兩個行為人對各自單獨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并依據各行為人的過失程度及各自行為對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劃分各自責任的份額,由各行為人按照自己的份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于本案兩個行為人的承責范圍,首先,從注意義務的程度高低的角度來看,沙頭居委會作為管理與維護暗渠的公共服務機關,應當保持高度的謹慎,并采取恰當的措施以防止行為人掉落暗井,從而杜絕馬路上暗渠所造成的公共安全隱患?梢哉f,沙頭居委會注意義務的程度應該是很高的,這種義務應當是善良管理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其次,從行為與結果的原因力角度而言,沙頭居委會的行為是導致本案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其行為與楊某南死亡之間的原因力比例最大。因此,沙頭居委會應對損害的發(fā)生承擔相當大的責任份額。當然,楊某南父母疏于對幼兒楊某南的監(jiān)管,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不過其原因力比例相對而言是比例較小的。二審法院認為,沙頭居委會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及承擔賠償份額的70%,楊某南父母則承擔次要責任及賠償份額的30%,體現了本案主審法官準確地把握了侵權行為法理論關于過錯與法律后果的輕重,致害原因力與責任大小的正相關性,最終使本案得以圓滿解決,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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