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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學高等教育的特點及啟示
摘要:我國法學高等曾經(jīng)深受德國的。因此,考察德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yè)在入學制度、seminar制、統(tǒng)一畢業(yè)制度、導師制、博士畢業(yè)評分制等方面長期形成的獨特制度以及重視學術(shù)的傳統(tǒng)觀念,對于改進我國當前的法學教育模式,能提供有益的啟示。 關鍵詞:德國;法學高等教育;模式 幾百年來,德國的法學高等教育培養(yǎng)出了大批優(yōu)秀人才,為德國法學的繁榮和法制的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德國的法學高等教育體系也因此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關注。很多國家在借鑒和以德國為首的大陸法系的立法、司法制度的同時,也不同程度地承襲了德國式的法學教育理念和教育體系。例如,日本法學教育課程設置、培養(yǎng)模式直接移植了德國體制,舊的法學教育也與此類似。新中國成立以來,法學高等教育幾經(jīng)沉浮,現(xiàn)在仍處在不斷的摸索、改革之中。與此同時,德國的法學教育受英美法國家,尤其是美國的影響,近幾十年中也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那么,與我國現(xiàn)行的法學高等教育相比,德國制度究竟有哪些值得研究和借鑒的特點呢?筆者在本文中試圖簡要地介紹、德國法學高等教育中的幾大特點及其對我國高等教育的借鑒意義。 一、免試入學 德國大學不實行類似于我國的入學考試制度,但也不是可以隨便進入的。德國的中學生在最后一學年要進行畢業(yè)考試(Abitur),考試成績作為大學錄取的重要標準。由于德國高等教育可以接受的學生名額比較多,一般高中畢業(yè)生向大學遞交申請、獲得批準后都可進入自己的志愿專業(yè)學習。不過,法學作為熱門專業(yè),名額比較緊張,申請者眾多,競爭激烈。高中階段成績稍差的學生須等待一個學期、甚至更長的時間方可入學。 法學博士階段也采用免試入學的方式。比如在柏林自由大學法學院,通常情況下,申請人只要通過了第一次州法學考試,并找到了愿意指導其完成博士生論文的導師,基本上就算是入學了。在形式上,導師將報請院長批準,并頒發(fā)博士生錄取通知(Promotionszulassung)。 上述過程其實也是德國大學法學博士生錄取的典型模式。當然,各個大學在細節(jié)處理上還是略有區(qū)別的。例如,蒂賓根大學要求申請人正式提交附有論文計劃的入學申請書,是否錄取由法學系討論決定。另外,就專業(yè)而言,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規(guī),各州的第一次州法學考試的和方式也有很大差別,因此,許多大學的法學院要求申請人在申請就讀博士學位前,須具有在該校學習或工作的經(jīng)歷。例如,漢堡大學要求除特殊情況外,申請人至少要在該校學習過兩個學期;特里爾大學法學院規(guī)定,“如果申請者在特里爾大學法學院擔任過科研或教學助手,則可免除對其在特里爾大學法學院的課程和學習要求!雹俚,“免試入學”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 ,在我國的高等教育領域推行“免試入學”顯然為時過早,但隨著高等教育“大眾化”的臨近,高校入學率不斷攀升,我們在招生方式上也應該更靈活一些,根據(jù)不同學校、不同專業(yè)的特殊情況采用不同的招考辦法。特別是法學博士學位,因為其具有較高的學術(shù)功底要求,申請人的水平往往不是一紙試卷能夠反映出來的。所以,我國今后招收法學博士生,可以德國等國的實質(zhì)性申請法,即除了考試成績外,更多地考慮申請者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其提交的論文寫作計劃、其個人陳述中對所做研究的綜述,等等。 二、注重研討 在德國大多數(shù)大學的法學院,碩士階段共7個學期。在這段時間里,學生學習基礎課程、選修課程。除了講授課(Vorlesung)外,學生必須參加所謂“習明納”(Seminar,也譯為“討論課”)。每學期結(jié)束前,不同專業(yè)方向的法學教授公布下學期的討論題目,每個題目下面再分為大約10至20個具體的小題目。學生從中選擇一個,寫出報告。在第二學期,每個學生都必須將寫好的題目拿到討論課上討論。在輪到自己作報告之前的一周必須寫好并發(fā)給每個成員閱讀。課堂討論一般由兩名教授(或者一名教授加上一名助手,也有可能是從外面請來的律師)主持,大家可以自由發(fā)言。沒有寫論文的人也可旁聽和發(fā)言,但是沒有成績。德國大學里非常重視“習明納”。他們認為,作報告和參與討論有助于增強學生的獨立科研能力,其筆頭和口頭表述能力也會有所提高。因此,在任何德國大學的課程表里,“習明納”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相比之下,我國在這方面尚有待提高。我國本科生階段的絕大多數(shù)課程都是講授課,在有些專業(yè)中(如法律專業(yè)碩士),甚至碩士生階段也很少開設討論課。這固然與我國目前的教學條件有關,但是,固有觀念的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有些教師認為,本科生剛剛接觸到本學科的專業(yè)知識,尚不具備上討論課的能力,所以,上大課就足夠了。這種觀點,筆者不敢茍同。年輕人具有發(fā)散性的思維模式,入門階段,他們對新知識感到好奇,常常會提出一些盡管幼稚、但很有啟發(fā)性的見解,這時,更應該多組織他們進行討論,激發(fā)他們對專業(yè)知識的興趣。 三、特殊專業(yè)推行統(tǒng)一考試 德國高校的學位只設碩士和博士兩級,沒有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在學習階段上分為碩士前期(Vordiplom)或稱基礎學習(Grundstudium)以及碩士后期(Hauptdiplom)或稱主課學習(Hauptstudium)兩個階段!靶尥昊A階段的課程后,必須通過一個‘階段考試’ (Zwischenpr櫣fung)才能進入專業(yè)階段的學習!雹谧詈,大多數(shù)專業(yè)的學生通過碩士論文答辯或碩士學位考試后結(jié)束學業(yè)。法學專業(yè)的特殊之處在于不授予普通的碩士學位,而是設置與碩士學位等級相當?shù)闹菘荚嚕⊿taatspr櫣fung)學歷。州法學考試分為“第一次”(Erste)和“第二次”(Zweite)兩種,通過第一次州考試就等于畢業(yè),可繼續(xù)攻讀博士學位。如果選擇從事法律實務,要隨后實習兩年以上,便可報考第二個國家考試,通過后即可取得律師的資格。在柏林自由大學法學院,學生在前六個學期學習新的課程,從第七個學期開始進入復習及強化階段。德國的許多州要求法學院的學生在參加考試前,必須提供實習證明。如柏林要求考生有三個月的實習經(jīng)歷,國內(nèi)、國外均可。③漢堡要求學生在第二個學期和第六個學期之間的某個時段,進行為期四周的入門實習。其后,還最早要在第四個學期后進行為期九周的深入實習④。滿足這些條件后,即可參加第一次州法學考試。第一次州法學考試的目的在于考察學生是否達到了法學專業(yè)碩士階段的要求,具備了相應的專業(yè)技能。各個州在考核方式、考試內(nèi)容等方面有很大差別。 在柏林,沒通過考試者,有一次補考的機會。仍未通過者,則視為碩士階段沒有畢業(yè),不得從事法律相關行業(yè)。 法律行業(yè)具有比較特殊的性質(zhì),因此,其從業(yè)人員應具備較強的責任心及業(yè)務水平。但是,我國大學本科、碩士生在畢業(yè)的時候并沒有國家統(tǒng)一考試,這就導致法律專業(yè)畢業(yè)生的專業(yè)水平有時參差不齊,甚至出現(xiàn)較大差距,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我國以前雖有專門的律師考試,現(xiàn)在又開始推行統(tǒng)一司法考試,但是,這并不是針對高校畢業(yè)生的學位考試,并不能對教學質(zhì)量和畢業(yè)生水平起到把關作用。因此,我國可以考慮借鑒德國的做法,對法學這樣的特殊專業(yè),專門設立一個全國性的學位考試,從制度上保障該行業(yè)高校畢業(yè)生的素質(zhì)。 四、導師制 所謂“導師制”,主要是針對博士生培養(yǎng)階段而言。在德語中,導師被稱為“Doktor vater”,直譯為“博士之父”。由此可以看出導師與博士生之間在學術(shù)上衣缽相傳的親密關系。⑤ 柏林自由大學法學院規(guī)定,在該院攻讀博士學位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必須先找到一名導師。與我國大學教師資格認定體制不同,德國大學里并沒有“博導”這種專門資格!皩熓侵篙o導博士生完成博士論文,并參與論文評價的本系人員。”⑥。確切地說,所有的大學教授及獲得教授資格、但還未被聘為教授職位的講師都有資格招收博士生。 確立于19世紀初期的導師制是德國博士生培養(yǎng)模式的核心。博士生從入學直到畢業(yè),每一個階段都是在導師的帶領下完成的。這與我國及美國的制度有一定的差異。美國大學中博士生的錄取并不是完全由導師決定的。而德國的大學沒有“研究生院”這樣的行政機構(gòu),導師在錄取上具有絕對的權(quán)威。在讀博期間,博士生跟隨導師進行學術(shù)研究,導師的學術(shù)成就和聲望無疑對博士生的發(fā)展具有重要的影響。最重要的一點是,博士論文完成后,要經(jīng)過兩名評議人的評議,根據(jù)德國大學的規(guī)定,導師是當然的第一評議人。毫無疑問,導師的意見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我國的博士生錄取是以“公開招考、擇優(yōu)錄取”為基本特征的。為了“避嫌”,導師與博士生在之前往往避免接觸。這種做法其實值得商榷。筆者認為,導師是博士生在學術(shù)領域的領路人,博士生是導師的科研助手,在確立這種關系之前,雙方應加強了解?挤值母叩陀袝r并不能完全地反映出一個人的治學態(tài)度和科研能力。因此,應當從制度上給予導師更多的機會,在入學前增強對博士生的考查。 五、給博士打分 柏林自由大學法學院的《關于授予博士學位的規(guī)定》中明確指出:考試委員會對博士生的博士論文以及口試表現(xiàn)進行打分,分數(shù)各分為五檔,1分為最高,5分為最低: 分數(shù)拉丁文名稱德文名稱漢譯1,00-1,50⑦summacumlaudeausgezeichnet優(yōu)秀1,50-2,50magnacumlaudesehrgut很好2,50-3,50cumlaudegut好3,50-4,50ritegen櫣gend及格4,50-5,00insufficienternichtgen櫣gend不及格。 論文和口試均通過以后,考試委員會為博士生打出總分?偡种,論文的成績占80%,口試的成績占20%.在博士生獲得的“法學博士”(DoktordesRechts)學位證書上,清楚地用德文和拉丁文記錄著該博士學位獲得者的成績。 “給博士打分”,這一點絕非柏林自由大學的特色,也并非法學博士所特有的高等政策。德國所有的博士(榮譽博士除外)學位證書上都記載著成績。德國大學對博士生在學期間的行政管理比較松散,博士生在方式、時間分配方面享有較大的自由,這也是德國高等教育推崇“學術(shù)自由”思想的一種體現(xiàn)。在這種前提下,“給博士打分”這種制度就在客觀上起到了督促博士生努力從事、提高學術(shù)水平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可行性。絕大多數(shù)的博士生畢業(yè)后都繼續(xù)從事學術(shù)教研工作,那么,博士畢業(yè)成績的高低往往關系到他們今后在學術(shù)界的地位與前景。因此,博士生非常重視自己的畢業(yè)成績,在就學期間絲毫不敢松懈。德國法學博士畢業(yè)生的質(zhì)量在學術(shù)界得到廣泛認同,這多多少少要歸功于這種打分制度。 ,我國法學高等教育的一大特點是:入門難,出門易。在博士生培養(yǎng)階段也不例外。博士生在讀期間,學術(shù)水平差別較大,但是最終畢業(yè)時獲得的文憑卻并無二致。也許,我們能從德國的打分制度中得到一些啟迪。 六、重視學術(shù)研究 自19世紀柏林大學創(chuàng)建伊始,著名的教育家洪堡就將學術(shù)研究作為大學的主要職能。德國大學后來都秉承了這種傳統(tǒng)。在以“造就學術(shù)研究接班人”為目標的博士生培養(yǎng)階段,這一點尤為明顯。博士生在學校里往往是以研究助手、而并非學生的身份存在的。德國高等教育理念認為,在這一階段,應當培養(yǎng)博士生獨立思考學術(shù)、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在培養(yǎng)方式上,絕對不能象培養(yǎng)碩士生那樣以教學為主、科研為輔。這種思想在制度上的體現(xiàn)是:德國大學的博士生沒有必修課。 博士生就讀期間,最重要的任務是完成一篇高水平的、展示其學術(shù)成果的博士論文。這就需要博士生在導師的指導下大量閱讀相關材料,在實踐中搜集第一手資料。沒有課程安排,他們在研究時間和靈活性方面便具有更大的余地和自主權(quán)。當然,如果他們認為自己缺乏某個領域的知識,可以去選聽一些課程或參加討論班,完善其知識體系。 我國的法學博士生培養(yǎng)過程中,“課程過多、過雜”是博士生反映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筆者認為,博士生培養(yǎng)階段是高等教育領域?qū)W位教育的最高階段,博士生的專業(yè)知識已經(jīng)比較扎實,因此,不宜為他們安排過多的課程,而應該讓他們集中精力,爭取更多的科研成果。與此同時,可加強對其研究成果的考核,以達到良好的監(jiān)督作用。不出成果的博士生,可以延遲甚至取消其答辯資格。 每個國家的法學高等教育體系都有與本國教育理念、文化傳統(tǒng)以及基礎密切相關的特點,但是培養(yǎng)出既有深厚的法學學術(shù)功底、又具備熟練的實務技能的法學專業(yè)畢業(yè)生,恐怕是世界各國法學教育的共同目標。因此,各國法學教育模式之間的借鑒與吸收,是非常必要的。和我國有著一定程度上類似的法學觀念和體系的德國,其法學教育的許多獨特經(jīng)驗都值得我們思考、學習。即使某些做法在我國現(xiàn)階段無法實行,也能給我們法學教育的方向和改革目標提供一些啟迪。希望本文能作為引玉之磚,給我國的法學高等教育工作者提供一些借鑒的資料。 注釋: ①靳軍。德國博士生培養(yǎng)模式研究[A].北京:北京大學高等教育研究所,2000.53-61。 ②StudiuminDeutschland[Z].Beijing:DeutscherAkademischeAustauschdienst,1999。 ③Gesetz berdiejuristischeAusbildung(JAG)[DB/OL].InderFassungvom14.Juni1995(GVBl.S.554),http://www.fu-berlin.de。 ④Landesjustizpr fungsamtbeidemHanseatischenOberlandesgericht.InformationenzurErstenJuristischenStaatspr fung[DB/OL].http://www.hamburg.de/StadtPol/Gerichte/OLG。 ⑤陳洪捷。德國研究生教育的新發(fā)展[J] 比較教育研究,1993,(5)。 ⑥PetraKipphoff,ThomasvonRandow,DieterE.Zimmer.Hochschulf hrer[B].Lengerich:KleinsDruck-undVerlagsanstaltGmbH,1966.453。 ⑦德國計數(shù)法中的“,”相當于我國的小數(sh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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