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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第三人成為探望權的主體
摘要探望權制度是我國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新增加的一項內(nèi)容。根據(jù)《婚姻法》第38條第1款的規(guī)定,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本文結合我國實際,通過研究探望權主體范圍的理論基礎、中外相關立法和學者的不同學說,分析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三人成為探望權主體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認為特別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姐對于未成年的弟、妹也應享有探望權;立法應該適當擴大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的范圍,規(guī)定未成年子女的代撫養(yǎng)人有協(xié)助探望的義務并且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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