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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用益物權的特征及其社會作用
一、用益物權的特征?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nèi)進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權。與財產(chǎn)所有權、擔保物權相比較,用益物權具有自己的一些獨特的法律屬性,表現(xiàn)在:?
(一)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其主要內(nèi)容,并以對物的占有為前提。用益物權之“用益”,顧名思義,就是對物的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價值。在這一點上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不同,也由此決定了用益物權的設立,以對標的物的占有為必要條件。即是說,必須將標的物的占有(直接占有)移轉給用益物權人,由其在實體上支配標的物。否則,用益物權的目的就無法實現(xiàn)。例如,不移轉對土地的占有,地上權人或永佃權人就根本不可能在土地上營造建筑物或進行耕作?梢,就對標的物的支配方式而言,用益物權是對標的物的有形支配,而且這種有形支配是以對物的利用的前提而存在的。擔保物權則不同,它的內(nèi)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換價值,因而可不必對物進行有形支配,而以無形支配為滿足〔1〕。當然,對于質權和留置權而言,也是以對標的物的占有為必要,但這種占有是權利的保持和公示的方法,它并不是對標的物利用的前提。?
對于用益物權的內(nèi)容,有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是它包不包括對標的物的處分?用益物權人可以對用益物權本身進行處分,如轉讓、抵押等,這是權利自身的特性決定的,為當然之理。而對標的物的處分則不同。對物的處分是指決定物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命運,即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前者是指在生產(chǎn)中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質形態(tài)發(fā)生變化,如拆除房屋、將原材料加工成產(chǎn)品;法律上的處分則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對物進行處置,如將物轉讓給他人,在物上設定權利(如地上權、質權)。對物的法律上處分是所有權的核心權能,它除了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所以,法律上處分權能是不能包含在用益物權的內(nèi)容中的,而對物的事實上的處分則不同。它在實際生產(chǎn)或生活中往往是對物加以利用的條件,使用和收益權能在很多情況下要與處分權能相結合才能實現(xiàn)。例如為了在土地上營造建筑物、種植糧食,就必須對土地進行打地基、翻土、修田壟等,這屬于對土地的事實上的處分,不許為這樣的處分對土地的利用就是不可能的。因此,用益物權中是應當包含有對物的事實上處分的內(nèi)容的。但對這一內(nèi)容應當明確兩點:首先,對物的事實上的處分是以實現(xiàn)用益物權的使用、收益的內(nèi)容為目的的,它不構成用益物權的主要內(nèi)容;其次,這種對物的事實上的處分在法律上要受到嚴格限制。一般是在設立用益物權時對其范圍和行使方式就要有明確的規(guī)定。法律上或用益物權的設立行為未對事實上處分權進行明確授權時,用益物權人不得行使之。?
(二)用益物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和有期限物權。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定的物權,是非所有人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權利。因而從其法律性質上講,用益物權屬于他物權。
用益物權作為他物權,其客體是他人所有的物。它是所有人為了充分發(fā)揮物的效用,將所有權與其部分權能相分離,由用益物權人享有和行使對物的一定范圍的使用、收益權能的結果。因此,用益物權是由所有權派生的權利。但是,用益物權的這種派生性并不影響用益物權作為一種獨立的財產(chǎn)權的存在。用益物權一旦產(chǎn)生,其權利人就在設定的范圍內(nèi)獨立地直接支配其標的物,進行使用和收益。用益物權人不僅可以排除一般的人對于其行使用益物權的干涉,而且用益物權人在其權利范圍內(nèi)可以依據(jù)用益物權直接對抗物的所有人對其權利的非法妨害。即使是作為用益物權形態(tài)的人役權、地役權,它們對一定的主體或需役地而言具有從屬性,但這種從屬性是從該權利與其主體或需役地的關聯(lián)性而言的。這種從屬性并不否定人役權、地役權自身所具有的獨立的支配范圍和支配方式,不影響它們作為一種獨立權利的存在!2〕
基于用益物權的他物權性質,用益物權還是限制物權和有期限物權。用益物權是一種限制物權,它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權利,沒有完全的支配權。例如地上權、地役權只限于特定的方面使用他人的土地,而不象所有權那樣作為一種完全的權利,是一種于全面的關系上支配標的物的權利。另外,用益物權的限制物權性質還有另外一層涵義,就是用益物權是在他人之物上設定的權利,實際上是根據(jù)所有人的意志的所有權上的負擔,起著限制所有權的作用。因此在權利的效力范圍上,用益物權比所有權具有較優(yōu)的效力。例如土地上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為他人設定了地上權,則地上權人要優(yōu)于土地所有人使用土地。
用益物權還是一種有期限物權,與所有權不同。所有權是沒有一定存續(xù)期限而永久存續(xù)的物權。用益物權則有一定期限,在其存續(xù)期限屆滿時用益物權即當然歸于消滅。不過,用益物權的存續(xù)期限,其表現(xiàn)形式可以是一個確定的期限,如15年、30年;也可以是一個不定期的期限,此時的用益物權在符合一定的條件時,可以隨時由當事人的行為使其終止。用益物權之所以附有一定的存續(xù)期限,是因為用益物權是在他人之物上設定的權利,起著限制所有權的作用。如果允許設定永久無期的用益物權,則所有權會處于一種有名無實的境地,有損所有權的本質。?
(三)用益物權是不動產(chǎn)物權。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只限于不動產(chǎn)。在這一點上它與所有權和擔保物權都不同,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標的物既包括不動產(chǎn),也包括動產(chǎn)。
?不動產(chǎn)一般是指土地及其定著物(主要是房屋)。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是土地,如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等權利都是以土地為其標的物的。但典權、居住權等權利則主要是以房屋作為其標的物。?
用益物權作為不動產(chǎn)物權,由于不動產(chǎn)在財產(chǎn)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使得用益物權是一類重要的財產(chǎn)權利。而由于不動產(chǎn)作為權利客體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法律對用益物權的確認和保護,在權利的效力范圍、行使的方式及限制、權利的變動程度等方面的法律思想、法律技術及具體規(guī)范都是不同于動產(chǎn)物權的。?
(四)用益物權主要是以民法為依據(jù),但也有以特別法為依據(jù)的。典型的用益物權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權,如立法例上的地上權、永佃權、典權、用益權、居住權、地役權等。這些用益物權不僅地位較為重要,而且其適用范圍也較為廣泛。但土地法、自然資源法等特別法上也規(guī)定了一些用益物權形式,如空間地上權、采礦權等。這些用益物權在主體、客體或效力范圍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一些特殊性。所以在法律適用上應當首先適用特別法,只有在特別法上無規(guī)定時,才適用民法。?
由于用益物權或者以民法,或者以特別法為依據(jù),所以有的學者將之稱為“法定物權”〔3〕。這里的“法定”,是指用益物權的種類及其內(nèi)容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當事人只能依法律規(guī)定的種類和內(nèi)容設定用益物權。但并不是說用益物權依法律的規(guī)定當然地發(fā)生。在這一點上它與留置權不同。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其“法定”性體現(xiàn)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時即當然地發(fā)生留置權。
從用益物權所具有的上述法律特征看,用益物權是獨立的物權類型。
二、用益物權與物權中歸屬和利用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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