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淺論學生隱私權之保護
摘要: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人們雛權意識不斷增強,有效保護個人隱私已經(jīng)成為關系個體生存質量的重要任務;而學生作為社會當中一個重要的群體,在學校的教育管理過程中,學生隱私權被侵犯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這對他們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影響。通過對學生管理中常易侵犯學生隱私的情況加以分析,探求保護學生隱私的有效途徑。關鍵詞:學生;隱私;保護
一、隱私權的含義及其法律界定
隱私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稱謂,如在日本被稱為“私生活”;在法國被稱為“個人生活”;而在我國大陸民法理論中一般被稱為“隱私”。隱私權作為法律上的一種權利,首先應是公民個人的隱私權,而不能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其秘密信息所享有的權利;其次,隱私權的客體應為隱私,即包括公民所有的私人信息和私人領域。但是,隱私權的保護范圍應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對任何違反法律法規(guī)、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揭露。因此,筆者認為,對隱私權較為合理的定義應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對其私人活動、個人信息等個人活動領域內不為或不欲為他人所知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
學生的隱私權受到侵害所帶來的消極影響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對受害學生本人的傷害,即由于侵害事件的發(fā)生,致使學生本人的身心遭到損害甚至走上絕路;另一方面是對整個學校管理秩序的損害,這主要表現(xiàn)在學生的隱私權受到侵害而對校方產(chǎn)生的巨大抵觸情緒,使學校的管理工作困難重重。
二、學生隱私權的內容
隱私權的內容就是權利人享有自己的隱私,包括私人生活、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獲取和利用的權利。根據(jù)隱私權的理論,學生隱私權與一般隱私權相比,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內容:(1)學生應享有姓名、肖像、電話、通信、日記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不被刺探、公開或傳播的權利;(2)學生有私人生活不受他人監(jiān)視、監(jiān)聽、窺視、調查或公開的權利;(3)學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窺視、騷擾或搜查的權利;(4)學生享有家庭關系、親朋關系不受非法調查或公開的權利;(5)學生享有學習成績或名次、處理或評議結果不被非法公開或擴大知曉范圍的權利;(6)學生享有純屬私人情況(如戀愛史、疾病史)或私人數(shù)據(jù)不受非法搜集、公開、傳輸、處理和利用的權利。
三、侵害學生隱私權的表現(xiàn)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教育法》有關規(guī)定,學校有權進行學籍管理、授予學位以及依法獎懲學生等,即學校實際行使教育行政執(zhí)法職權。在該層面上,學校有教育行政執(zhí)法主體資格,屬于授權性執(zhí)法主體;學校與學生形成的是教育行政管理與被教育管理關系。學校的教學管理行為一旦不合法地涉及學生的隱私,即使學校披露、宣揚學生的隱私都是真實的也都可能形成對學生隱私權的侵害。
從行為方式看,侵害學生隱私權的行為表現(xiàn)為一種積極的作為行為,如發(fā)表某種言論等;侵害他人隱私權行為的方式一般限于“宣揚”、“公布”、“披露”。從目前國內有關學者的論著中,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方式還包括“侵入侵擾”、“監(jiān)聽”、“監(jiān)視”、“窺視”、“刺探”、“搜查”、“干擾”等。目前,侵犯學生隱私權的現(xiàn)象在現(xiàn)實生活中較普遍。如有的學生分數(shù)“排行榜”被公之于眾;有的私自查看學生的書包、擅自調查并公開學生私人活動(與異性交往或戀愛關系),干預學生隱私。而被公布、被處理的學生往往因為自知違紀“理虧”而“詞窮”不想也不敢與學校爭辯是非曲直;大部分學生和家長不僅對此情況“事不關己、高高掛起”,而且私下里普遍認為,學校是依職權履行職責,是為維護校內的正常秩序。就社會大眾輿論而言,同樣基于學校的良好愿望、善良動機,是為了達到教育“行為出軌”犯有錯誤的學生,警告其他學生不犯類似的錯誤;或者為了鼓勵先進,鞭策后進,提高學生的整體素質和教學水平,因此普遍同情、理解和支持學校,不認為學校的做法是違法侵權。但是,隱私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不得侵犯。侵害公民隱私權的行為,就行為本質而言,是一種違法行為,侵害了公民受法律保護的權益,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學生隱私權的司法保護的缺陷
由于我國現(xiàn)行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建立時間較短,在理論上相對不成熟,立法上仍然存在諸多缺陷和漏洞,這主要表現(xiàn)在:
(一)《憲法》沒有對隱私權問題進行直接規(guī)定。我國《憲法》第38條、第39條和第40條規(guī)定: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雖然從中可以找到對隱私權進行法律保護的若干精神,但在作為一國根本法的憲法中未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問題進行明確規(guī)定,這不能不說是一個立法缺陷。
(二)在現(xiàn)行法律適用方面。1986年制訂《民法通則》時,由于立法者對隱私權還沒有充分的認識,則牽強附會地將隱私權的保護歸屬于名譽權的保護,并在這部法律中規(guī)定了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沒有將隱私權規(guī)定為公民的人格權。這不能不說是一個立法的疏漏。
(三)在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采取變通的方法,規(guī)定對侵害他人隱私權、造成名譽損害的,認定為侵害名譽權,應追究民事責任;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重申了這一原則。按照這樣的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對隱私權有了一定的法律保護;但這種保護只是一種原則性的規(guī)定,在隱私權受害者提起訴訟時還涉及隱私權的其他諸多方面的問題,如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等,這些問題尚待單行法予以規(guī)定。
五、學生隱私權保護途徑及其建議
由于隱私權立法滯后,迄今仍未明確將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權利從立法上予以確認。為此,筆者就保護學生隱私權方面提出以下建議:
(一)轉變學校的教育管理觀念。傳統(tǒng)的教育管理觀念認為,學校和學生處于不平等地位;學校是管理者,學生是被管理者;學校是主體,學生是附屬。但是,隨著社會發(fā)展和教育形式的變化,學生是學校的主體這一觀念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學?梢赃x擇學生,學生也可以選擇學校;將來學校的生存和發(fā)展取決于學生,學校的生命力也將由學生決定。因此,作為學校教育管理工作人員必須進行認真的思考,摒棄陳舊的教育管理觀念,樹立新的教育理念。從現(xiàn)代管理科學看,管理也是一種服務,以服務的觀念取代“老管理”觀念,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一切管理行為都是為了學生的成長,都是為學生服務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以學生利益犧牲為代價換取學校的利益!(二)提高依法管理的法律意識。學校是行使授權管理的主體,代表國家行使教育管理權,其“權”為行政權,不是公權力。從現(xiàn)代法學的發(fā)展來看,公權力的行使必須要有嚴格的限制,而不能隨意擴張范圍,要依法行政,防止公權力對私權力的不正當侵害。學校怎樣處理學生,采取怎樣的方式,都應有明確的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如果沒有規(guī)定的,不能任意而為,超越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均屬違法。相
【淺論學生隱私權之保護】相關文章:
淺論企業(yè)貿(mào)易秘密的保護06-04
公眾人物隱私權的限制及司法保護06-06
淺論伊秉綬隸書空間美之管窺05-02
淺論植物遺傳資源知識產(chǎn)權保護05-28
隱私權及其探究06-03
淺論歐05-28
淺論廣告創(chuàng)意05-28
淺論形式美05-10
淺論境界、意境與意象04-28
城市景觀建設之文態(tài)保護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