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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公司為其股東提供擔保的限制-司法對行政監(jiān)管的支持
一、對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限制-司法與行政監(jiān)管的不謀而合2000年6月6日,中國證券管理委員會發(fā)布證監(jiān)公司字[2000]61號《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yè)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ǖ2條),“上市公司為他人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董事會應當比照公司章程有關董事會投資權限的規(guī)定,行使對外擔保權。超過公司章程規(guī)定權限的,董事會應當提出預案,并報股東大會批準”(第5條)。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1133次審判委員會通過的《關于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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