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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相應性原則的法理探析
犯罪,作為孤立的個人反對現(xiàn)實統(tǒng)治秩序的沖突行為,具有明顯的反社會性。犯罪行為的實施將嚴重侵犯現(xiàn)存的社會秩序,因此,必將引致社會針鋒相對的回應,這就是刑事制裁。但是,社會對犯罪的反應不是一種本能的、專斷的、盲目的反應,而是一種理性的反應!胺缸锏膿P棄是報復,因為從概念說,報復是對侵害的侵害,又按定在說,犯罪具有在質和量上的一定范圍,從而犯罪的否定,也是同樣具有在質和量上的一定范圍”,[1]因此,作為犯罪反應的刑事制裁措施與犯罪行為在質量上即性質和程度上必須保持基本的相適應性,這一行為原則就是刑事司法相應性原則。其中,實體層面的罪刑相適應是刑事司法相應性原則的一個重要體現(xiàn)。所謂罪刑相適應,又稱罪刑等價主義或罪刑均衡原則,是指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大小一致。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依據(jù),犯多大的罪就處多重的刑。但同時,社會對犯罪的反應還是一種有規(guī)則可循的、本身帶有司法裁判性質的反應,實體層面的罪與刑只能通過刑事訴訟程序才能得以實現(xiàn),因此,除了實體層面的罪刑相適應以外,刑事司法相應性原則必然還包含著程序層面的刑事追究措施與犯罪行為相適應這一基本要求,這便是刑事訴訟相應性原則。一、相應性原則的內涵及意義
所謂刑事訴訟相應性原則,也稱比例性原則,它是指刑事追究措施,特別是侵犯基本權利的措施在其種類、輕重上,必須要與所追究的犯罪行為相適應。對于輕微的犯罪,不能適用嚴厲的追究措施,而對于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犯罪也不能適用較輕的追究措施。
刑事追究措施與犯罪行為相適應,包括適當與適度兩層要求:一是適當。所謂適當,是指刑事追究措施的種類應當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刑事追究措施,根據(jù)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和財產(chǎn)強制程度的不同,而有嚴厲程度的差別,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財產(chǎn)的強制越大,則刑事追究措施的性質越嚴厲。適當原則要求嚴厲的刑事追究措施只能針對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犯罪行為而采用,不能為了追究輕微的犯罪行為而采用嚴厲的追究措施。適當性原則的認識論基礎在于:作為追究對象的犯罪行為本身具有質的規(guī)定性,因此,作為對犯罪的回應的刑事追究措施也應當具有質的規(guī)定性,在某些案件中適當?shù)拇胧,如果用在另一些案件中就不一定合適。
二是適度。如果說適當性原則是對刑事訴訟相應性原則“質”的規(guī)定性的表述,那么適度性原則就反映了刑事訴訟相應性原則對“量”的規(guī)定性的要求。適當是就刑事追究措施的種類而言,它強調適用于特定案件的刑事追究措施的種類具有唯一性,在某些案件中適當?shù)拇胧,在另一些案件中就不一定合適。但是,一種刑事追究措施在具體運用過程中仍然有一個力度的把握問題,適度性原則就是在適當性的基礎之上進一步強調刑事追究措施的合理性和節(jié)制性,它要求刑事追究措施實施的程度或曰力度應當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保持一致,刑事追究措施在實施中應當注意不要過度侵犯當事人的權益,不應給當事人的權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刑事訴訟相應性原則是現(xiàn)代社會法治國家原則的體現(xiàn)。所謂法治國家是指公民之間、國家與公民之間以及國家內部領域的關系均受法律調整的國家,其標志是所有國家權力及其行使均受法律的約束。法治國家原則的核心要求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應受一般法律的調整。在現(xiàn)代社會,法治國家原則已經(jīng)成為國家權力結構、運作的基本準則。具體來說,法治國家原則的內容包括:基本權利保護、分權制約、國家機關遵守法律約束、法律保留、法律保護、國家賠償、法的安定性、比例原則等。其中,比例原則要求目的和手段之間的關系必須具有客觀的對稱性。禁止任何國家機關采取過度的措施;在實現(xiàn)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國家活動對公民的侵害應當減少到最低限度。[2]刑事訴訟本質上是國家實現(xiàn)刑罰權的專門性強制活動。作為一種國家強制性活動,刑事司法程序的啟動與運行勢必在一定程度上侵及公民的個人權利,但是國家權力的行使,以僅達目的為已足,不可過度侵害公民的自由權利,國家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害應當被控制在必要的最低限度之內。為了防止國家濫用刑事司法權給公民權利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刑事程序在設計和運作上必須注意刑事司法手段的節(jié)制性,不能為查明案件真相而置公民權利于不顧,肆意踐踏公民人權;诖,作為查明事實真相的手段,刑事追究措施在種類和輕重上應當與所追究的犯罪行為保持基本的相適應,嚴厲的追究措施只能適用于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犯罪行為,不容許對輕微的犯罪行為動用嚴厲的追究措施,以保證國家刑事司法權力行使的節(jié)制性,防止國家權力過度擴張、損及公民人權。
從世界范圍來看,刑事訴訟相應性原則已經(jīng)得到現(xiàn)代各國刑事訴訟法的普遍認可與尊重,而成為現(xiàn)代各國刑事訴訟法的一項法治原則。如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78條(適當及適度原則)規(guī)定:“一、具體采用之強制措施及財產(chǎn)擔保措施,對于有關情況所須知防范要求應屬適當,且對于犯罪之嚴重性及預料可科處之制裁應屬適度。二、強制措施及財產(chǎn)擔保措施之執(zhí)行,不應妨礙與有關情況所需之防范要求不相抵觸之基本權利之行使。三、僅當其它強制措施明顯不適當或不足夠時,方的采用羈押措施,但不影響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之適用!庇械膰疑踔翆⑵涮嵘秊橐豁棏椃ㄐ栽瓌t,如德國《基本法》第1條和第20條就明文規(guī)定了相應性原則(verhaltnismassigkeit)。根據(jù)這一原則,對付犯罪的手段必須同犯罪的嚴重程度和懷疑的強弱程度以及所涉及到的憲法利益相適應。因此,在某些案件中適當?shù)拇胧,如果用在另一些案件中就不一定合適。[3]在一些國際性文獻中,相應性原則也得到了表述和宣揚,從而使相應性原則成為一項最低限度意義上的正義,即刑事訴訟國際準則之一。1994年9月10日通過的《世界刑法學協(xié)會第十五屆代表大會關于刑事訴訟法中的人權問題的決議》第3條宣稱:“在預審階段,無罪推定要求在與一切強制措施有關的活動中適用比例性原則。根據(jù)這一原則,必須使政府干預刑事被告基本權利的嚴重程度與限制的代替性措施的目的存在合理關系。這一點應推動立法者把規(guī)定審前羈押的代替性措施置于首位,審前羈押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視為例外情況!边@里的比例性原則正是相應性原則的體現(xiàn)。1979年12月通過的《執(zhí)法人員行為守則》第2條規(guī)定:“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行任務時,應尊重并保護人的尊嚴,并且維護每個人的人權!钡3條規(guī)定:“執(zhí)法人員只有在絕對必要時才能使用武力,而且不得超出執(zhí)行職務所必需的范圍!边@些規(guī)定都是相應性原則的直接體現(xiàn)。
二、適當與適度:相應性原則的雙重要求
。ㄒ唬┻m當性。適當原則要求刑事追究措施的種類應當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它實際上是強調刑事追究措施與犯罪行為之間“質”的統(tǒng)一性。從各國刑事訴訟立法來看,適當原則主要通過以下制度設計體現(xiàn)出來:
一是強制偵查措施的配置。廣義上的強制措施包括對人的強制措施和對物的強制措施,前者是指以公民的人身為適用對象的強制性偵查措施,又稱人身保全措施,如逮捕、羈押等;后者是指以財物為適用對象的強制性偵查措施,又稱證據(jù)保全措施,如搜查、扣押以及監(jiān)聽、誘捕等。強制偵查措施本身的強制性仍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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