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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作為法學學科的歐洲法學-歐洲法導讀
一、引子50多年前,當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簽署時,沒有人能預料到歐洲一體化會發(fā)展到今天的程度:以歐洲各大共同體為第一支柱、以共同的外交與防衛(wèi)政策為第二支柱、以刑事案件的警務與司法合作為第三支柱,以歐洲聯(lián)盟為穹頂,一座宏偉的歐洲統(tǒng)一大廈的雛形已經呈現(xiàn)在人們的面前。
歐洲一體化的發(fā)展,已經遠遠超出了當初人們的期待,歐洲聯(lián)盟的出現(xiàn)及其發(fā)展是歐洲一體化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而且,歐洲一體化的進程并沒有就此止步不前;這種進程仍在繼續(xù)。目前,在許多領域,人們不能無視歐洲各大共同體所占據(jù)的舉足輕重的地位。
在《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條約存續(xù)期限已于2002年屆滿)、《歐洲共同體條約》、《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以及后來的《歐洲聯(lián)盟條約》及其各個修訂版本的基礎上,為了在這些條約所涉及的領域建立一個內部統(tǒng)一大市場,各個成員國把原來屬于內國的一部分主權讓渡給了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共同體以及(2002年之前的)歐洲原子能共同體以及各大共同體的各個機構。目前,在這些機構中,原則上講,(部長)理事會擁有立法權,歐洲委員會享有行政執(zhí)行權,歐洲法院負責司法權(包括對各大條約司法解釋),歐洲議會享有立法參與與監(jiān)督權,一個分權與制衡的體制已經逐步形成。成立各大共同體的條約以及歐洲聯(lián)盟條約及其各個修訂后的版本構成了歐洲法的基礎,因而被稱為是基礎性的共同體法(PrimaeresGemeinschaftsrecht)。各個機構根據(jù)基礎性的共同體法所頒布的條例、指令、決定等屬于派生性的共同體法(SekundaeresGemeinschaftsrecht)。這兩部分法律規(guī)范是目前歐洲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在實施歐洲法的過程中,歐洲法院的判例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很多情況下,歐洲法院通過先行裁決程序以及其他程序做出判例,就具體案件中適用共同體法的問題做出司法解釋;這些司法解釋所體現(xiàn)出來權威性、靈活性與創(chuàng)造性,不得不令人聯(lián)想到“法官造法”這一功能。
二、歐洲法概念的內涵與外延
1、歐洲法的主線
歐洲一體化的進程是歐洲法產生、發(fā)展的主線。1952年7月25日,《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正式生效,歐洲煤鋼共同體(EGKS)正式成立。從此,各成員國把煤炭鋼鐵的生產經營管理共同交給一個具有“超國家的”共同體及其“高級管理局”(歐洲委員會在煤鋼共同體的名稱)來管理,歐洲一體化邁出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實質性第一步。1958年1月1日《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生效,歐洲經濟共同體(EWG)成立!稓W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生效》,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AG)成立。當時,三個共同體當中,歐洲經濟共同體是三個共同體中最重要、權限最大的共同體,凡不屬于煤炭、鋼鐵以及原子能范疇的經濟事務(比如農業(yè)、貿易、貨幣等)大都屬于歐洲經濟共同體管轄。從此,歐洲各大共同體成為各個成員國經濟上緊密聯(lián)盟的象征,歐洲一體化也向著全面、實質性方向前進。1993年1月1日,《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歐洲聯(lián)盟條約》生效。根據(jù)該條約,歐洲經濟共同體(EWG)更名為歐洲共同體(EG)。條約提出了經濟與貨幣聯(lián)盟的目標,并對實現(xiàn)貨幣聯(lián)盟規(guī)定了三個階段。各大共同體的各個機構被冠名為歐洲聯(lián)盟的機構。作為第一支柱的歐洲各大共同體與“共同的外交與防衛(wèi)政策合作領域”以及“有關刑事案件的警務與司法合作領域”等兩大支柱共同支撐起歐洲聯(lián)盟這座大廈的穹頂。自2002年開始,煤鋼共同體條約下的產業(yè)領域全部被轉移到歐洲共同體條約的框架下,歐洲共同體條約調整的產業(yè)領域范圍進一步擴大。這期間,以啟用歐元(EURO)為標志的、在經濟與貨幣聯(lián)盟方面實現(xiàn)的一體化簡直是革命性的。
與已經簽署的各大條約相比,擬議中的歐洲憲法更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目前,歐洲各共同體/歐盟成員國已經組成了陣容強大的制憲會議,歐洲憲法條約的草案文本也已經初步形成。盡管人們對歐洲憲法的制定存在很大的疑問和爭議,但是,歐洲制憲會議與憲法草案的提出,已經表明了歐洲各國把一體化進程繼續(xù)推向深入的巨大勇氣。
在本書中,沿著這條主線,我們也不難看出:歐洲一體化每向前發(fā)展一步,都由相關的條約(或條約議定書)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下來。因此,研究歐洲法,首先就應當從這些條約所體現(xiàn)的一體化程度入手,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把握歐洲法最新進展。
2、歐洲法的性質與調整對象
基礎性的共同體法是以國際條約的形式存在的。從形式上看,這些條約帶有典型的國際公法特征:條約的談判、制定、簽署、批準生效等過程幾乎與其他的國際條約并無多大區(qū)別。從內容上看,基礎性的共同體法所規(guī)定的各大共同體在煤炭、鋼鐵、原子能以及上述領域之外的涉及經濟事務方面的排他性管轄權則表明它們更接近國內法律關于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而歐洲各大共同體(及其各個機構)簡直更像一個超級國家:它們有著自己完全獨立于各個成員國之外的立法、行政、司法機構,它們在這些領域說一不二、各個成員國按照條約幾乎只有服從的份兒!從國家法的角度來看,基礎的共同體法的在上述領域的效力高于各個成員國憲法,它們在共同體法律體系中起著類似于憲法的作用;派生的共同體法中條例還直接為個體(成員國國民以及企業(yè))設定了權利義務并具有直接適用的效力。因此,人們很難予以簡單界定:歐洲法到底屬于國內法還是國際法的范疇、到底屬于憲法還是部門法的范疇、到底屬于公法還是私法的范疇。按照目前的情形來看,人們似乎不能用這些傳統(tǒng)的國家與法理論的分類去界定它;似乎所有的界定也是徒勞無益的。在這里,抽象演繹的方法論遇到了難題。
或許,人們可以從就事論事來分析這個問題。我們不妨把歐洲法看成一個特殊的法的類別。它正處在不斷地發(fā)展演化過程之中。演化的方向大致可以表述為:國際公法-共同體的法-聯(lián)盟的法-國家的法(包括公法與私法)。其中,國際公法與國家的法都是目前法律的傳統(tǒng)類型。共同體的法與聯(lián)盟的法是過渡階段的法律類型。這是因為,歐洲法的性質首先是與歐洲各大共同體以及歐洲聯(lián)盟的法律性質密切相關的。由于主權讓渡而產生的各大共同體及其各個機構管轄權限所具備的“超國家”性特征,正是用傳統(tǒng)的法的類型來界定歐洲法性質的最大難度所在。雖然,歐洲各大共同體的國際法律人格已經為許多國家以及國際組織(比如歐洲共同體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正式成員)所承認;但是,至于歐洲聯(lián)盟的性質,長期以來一直眾說紛紜,至今為止,尚無定論。本書中提到了把目前的歐洲聯(lián)盟認定為一個“國家集團”(Staatsverbund)的看法,這一國家集團的發(fā)展前途應當是某種具有聯(lián)邦制(邦聯(lián)制)特征的超國家聯(lián)合甚至是“歐洲聯(lián)邦共和國”。就目前歐洲一體化的進程來看,離這一步還有一定的距離。而且,作為一個實體,目前的歐洲聯(lián)盟還不具有國際法律人格以及相應的行為能力。
因此-還是要從歐洲一體化進程的角度、發(fā)展地來看這個問題-目前的歐洲法,盡管把歐洲聯(lián)盟框架下一些尚屬于傳統(tǒng)意義上國際條約內容的外交與防衛(wèi)政策以及刑事案件的警務與司法合作也囊括了進去,但是,歐洲法實質上還是停留在“共同體的法”的階段(其實質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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