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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根本違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孫倩
淺析根本違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從一則因一方根本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案例談起
孫 倩
內(nèi)容摘要:根本違約是從英國普通法上發(fā)展出來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有著比較重大的影響力,在《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及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等中均有所體現(xiàn)。根本違約將合同后果與合同目的實現(xiàn)結合起來,以此作為確定違約嚴重性的依據(jù),從而為確定合同解除的要件,限定法定解除權的行使奠定了基礎。根本違約制度,一方面作為一種法定的合同解除權的發(fā)生事由,另一方面實際上又對解除權的行使予以了非常有必要的限制,對于促進交易、限制解除權的濫用必將發(fā)揮重要作用。
關鍵詞:根本違約,構成要件,法律效果,解除合同,免責功能
合同的全部意義和終極目的在于履行。合同成立生效后,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全面適當?shù)芈男泻贤x務。然而由于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主客觀世界紛繁復雜,所以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違約行為時有發(fā)生。按違約后果的嚴重程度將違約分為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是國際上常見的一種方法。那么如何認定根本違約?其法律后果又是怎樣?筆者將從一則因一方根本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入手,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
基本案情
1994年12月,深圳甲公司與英國乙公司簽訂451號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法國產(chǎn)青霉素針劑15萬瓶,總價款8萬美元。
1995年3月20日,乙公司向中國衛(wèi)生部申請并取得了333號進口藥品許可證。許可證規(guī)定,青霉素針劑的生產(chǎn)廠為:Teajon Co.原產(chǎn)地為法國。甲公司在得到乙公司已獲取許可證的通知后于1995年4月10日開出信用證。信用證規(guī)定了麥頭標志、藥品產(chǎn)地、單價、總價款和價格術語。
1995年5月30日,貨到目的港。經(jīng)目的港海關查驗,發(fā)現(xiàn)該批藥品的標簽、批號、合同號、麥頭標志與333號許可證允許進口的藥品完全不符。1995年8月28日,目的港所在地的藥品檢驗機關出具藥品檢驗證書,確認“本品由于生產(chǎn)廠牌與提供的進口藥品許可證的生產(chǎn)藥廠名稱不符,不準進口”。
甲公司在得知上述書面文件后立即通知乙公司。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表示,將重新申請臨時進口許可證。雙方為此進行了多次協(xié)商,但時至1995年11月13日仍未有結果。于是甲公司不得不將貨物退至法國馬賽港,但乙公司拒絕收回該批貨物,貨物又被退至中國大連港。
由于雙方的爭議得不到解決,甲公司于1996年3月4日提起仲裁。甲公司稱,乙公司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根本違約,要求解除451號合同,請求乙公司返還貨款及利息、總貨款價值10%的預期利潤,承擔退貨運費及利息和貨在馬賽港因乙公司無理拒收而發(fā)生的倉儲保管費用以及中國海關關稅等。
乙公司辯稱,已經(jīng)正確履行451號合同,所交貨物完全符合合同規(guī)定。由于甲公司遲開信用證,導致生產(chǎn)廠商無法及時通知甲公司,但商品的實際品質(zhì)與乙公司向中國衛(wèi)生部申報的樣品的品質(zhì)完全一致。在貨物未能通關的情況下,甲公司不積極向中國醫(yī)藥部門申請一次性進口許可證,導致貨物最終未能入關。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自交貨時至目前的利息和全部損失,要求甲公司接受貨物,不同意承擔甲公司提出的任何損失。
本案的核心問題在于英國乙公司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是否根本違約,甲公司是否能解除其與乙公司的合同。為了厘清這一問題,筆者認為關鍵首先應分析一下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下面筆者將分兩部分來闡述。
一: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
根本違約的規(guī)定可以追溯到英國普通法,將合同條款分為條件條款與擔保條款是英國法的重要內(nèi)容。所謂條件條款就是由一個事實陳述或一承諾所構成的合約的實質(zhì)性重要條款,如果這一事實陳述被證明是不真實的或者這一承諾并沒有得到履行,受害方將把這種破壞條款的行為視為動搖了合同根基的嚴重違約而取消合約或提出索賠。而擔保作為合同中的次要的和附屬性的條款,當它被違反時,并不能使非違約方以毀約待之,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違約形態(tài)劃分為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如果構成根本違約,受害方就有權利去終止他在合同中所要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同時,向違約方提出索賠,或者并不去終止合同而僅就遭受的損失要求賠償,即擁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而對于非根本違約,受害方并不能因此終止合同,他只有權就遭受的損失要求賠償。根本違約(Fundamental breach),又稱為重大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失,以致于實際剝奪了受害方根據(jù)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利益。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失,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方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的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fā)生這種結果。” 根據(jù)該公約的規(guī)定,如果違約方存在違約行為,而且違約引起的嚴重程度“實際剝奪了相對方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則構成根本違約。按照《公約》的規(guī)定,構成根本違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必須存在違反合同的事實,這是構成根本違約的前提條件。第二,違約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損害,這里的損害應作廣義解釋,應涵蓋商業(yè)利益損失、標的物損壞、商業(yè)機會損失等各種情況!皩嶋H上剝奪了他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這句話表明了違反合同會造成相當嚴重的后果,會剝奪當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如何認定“實質(zhì)上剝奪的利益”完全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因為國際貨物種類繁多,交易條件也差別很大,同樣的違約行為在不同情況下會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害結果,這影響到是否構成根本違約。例如,賣方交貨時單據(jù)不符、交貨地點或商品規(guī)格不符,逾期交貨這些行為,看起來較為普遍,但是單據(jù)的性質(zhì)或作用,不符點的多少,逾期`交貨的動機是什么,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會給守約方造成不同的損害。此外,還應該看合同條款是如何規(guī)定的,應考慮合同訂立時的具體情況,評估當事人是否把相關合同條款看得很重要。例如,時間是否是合同中的關鍵因素,如果是,則遲延交貨可能會造成根本違約;如果不是,則不構成根本違約。同樣,CIF條件下賣方辦理保險的義務對于買方轉售貨物(特別是運輸途中的貨物)很重要,如果由于賣方不履行此義務造成買方不能轉售貨物,則構成根本違約。至于貨物與合同不符至何種程度才算實質(zhì)上剝奪了…的東西,是個相當不能預測的東西。這也是一個由法官解釋合同并依自由裁量權加以判斷的事項。第三,違約方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預知會發(fā)生根本違約的結果。這就是說,如果一個違約人或一個合理人在此情況下不能預見到違約行為的嚴重后果,便不構成根本違約,并對不能預見的嚴重后果不負責任,在這里,《公約》為貫徹過錯責任原則,采用了主客觀標準來確定違約人的故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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