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對法本質的幾點探討
「內容提要」探討法的本質,應該從馬克思主義經濟基礎決定論的思想著手,即法的本質只能從法與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關系中去探求。馬克思、恩格斯并不否認在階級對立社會里法具有明顯的階級屬性,但他們卻從未把法的本質簡單地歸結為統(tǒng)治階級意志。從歷史發(fā)展的長河看,法的本質不只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反映,而是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特定社會集團利益和需要的反映。法對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特定社會集團利益和需要的反映,具體表現為對特定社會集團利益和需要的社會關系的一種權威性調節(jié);這種調節(jié)在不同歷史階段有不同的表現形式。「關鍵詞」法的本質,統(tǒng)治階級意志,社會集團利益和需要,社會利益關系,法的調整機制
1、關于法本質的理論,馬克思恩格斯沒有專門的論著,主要體現在一些重要著作中:
①馬克思和恩格斯在科學共產主義的第一個綱領性文件《共產黨宣言》里,在批駁資產階級的謬論時指出:“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資產階級的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階級的意志,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
、诙鞲袼乖凇墩撟≌瑔栴}》中指出:“在社會發(fā)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guī)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guī)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成了法律。”表面上“立法就顯得好象是一個獨立的因素,這個因素并不是從經濟關系中,而是從自己的內在基礎中,例如從‘意志概念’中,獲得存在的理由和繼續(xù)發(fā)展的根據。人們往往忘記他們的法權起源于他們的經濟生活條件,正如他們忘記了他們自己起源于動物界一樣!
、垴R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中指出:“‘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在歷史上出現的一切社會關系和國家關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論觀點,只有理解了每一個與之相應的時代的物質生活條件,并且從這些物質條件中被引伸出來的時候,才能理解!皇侨藗兊囊庾R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
2、我國法學界從上述引文中出發(fā),一直認為,馬恩關于法的本質的基本原理是:法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該命題包含如下內容:
、俜ㄊ墙y(tǒng)治階級(即在政治上、經濟上居于統(tǒng)治地位、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的表現或反映,是被奉為法律的階級意志,表現為法律的形式。
、诜ㄖ荒荏w現統(tǒng)治階級的共同意志,即統(tǒng)治階級成員意志中的相互一致的那部分,而排斥任何個別集團、個別人的與共同意志相違背的意志。
、劢y(tǒng)治階級只有把自己的共同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即經過國家的正式立法程序并賦予國家強制力),才能成為法,獲得人人必須承認和遵守的一般形式。
④法的階級意志性和法律形式化,相對于一定統(tǒng)治階級和社會存在的物質生活條件來講,是第二性的,它們是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3、上述法本質觀還是頗為細密和深入的,不少地方局部看來也是極具說服力的。但總體上看,其局限性也極為明顯。
①法不只是反映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也不只是階級統(tǒng)治的工具,否則既難以解釋交通法規(guī)、環(huán)境保護法規(guī)及其它技術性法律規(guī)范的法律性質,也無法解釋現已不存在被統(tǒng)治階級、從而也不存在統(tǒng)治階級的我國社會為何還需要法。
、趪业闹贫ê驼J可并不是法產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因為根據恩格斯《論住宅問題》的有關論述,法或法律是先于國家而產生的。
、蹏业膹娭菩砸膊皇欠ǖ臉酥,否則無法理解國際法為什么具有法律性質的問題。
、車抑鳈喾秶膊皇欠ㄗ饔玫奶卣,否則無法解釋許多西方國家曾經只單純地采取屬人主義的法律保護原則這一現象,也難以解釋當今世界各國法的域外效力現象。
4、我們探討法的本質,應該從馬克思主義經濟基礎決定論的思想著手,即法的本質只能從法與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關系中去探求。
、亳R克思、恩格斯并不否認,在階級對立社會里法具有明顯的階級屬性,但他們卻從未把法的本質簡單地歸結為統(tǒng)治階級意志。法的本質不只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反映,而是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特定社會集團利益和需要的反映,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論述都明顯地包含有這一思想。“在歷史上出現的一切社會關系和國家關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論觀點,只有理解了每一個與之相應的時代的物質生活條件,并且從這些物質條件中被引伸出來的時候,才能理解”。
、谝欢ǖ奈镔|生活條件是法的核心和靈魂。社會是人類在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為滿足自身需要而結成的共同體,在這個共同體內部,基于不同的利益和需要又形成了不同的社會集團。法是這一利益和需要在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產物和體現,是其在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展開和延伸。在不同的社會歷史階段,法都是由不同物質生活條件(生產關系)所決定的利益和需要的反映,特定社會集團(掌握公共權力的社會集團)正是利用法這個工具來確認,維護和發(fā)展本集團的物質經濟利益和需要。所以,這種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正是法的核心和靈魂,經濟利益關系又是法的出發(fā)點和歸宿。
③通過法所反映出來的這種物質經濟利益和需要,是同一定的生產力發(fā)展水平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生產關系,即“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密切相關的,法的本質也在于此!胺ǖ年P系正象國家的形式一樣,它們既不能從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fā)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與不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相聯系,法在不同社會歷史條件下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式。但萬變不離其宗,各種表現形式都離不開法的本質──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特定社會集團利益和需要的表現!盁o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
5、法對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特定社會集團利益和需要的反映,具體表現為對特定社會集團利益和需要的社會關系的一種權威性調節(jié)。
、偕鐣P系盡管是多種多樣的,但最普遍、最基本的是利益關系。所謂利益關系,就是人們在利益(包括物質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文化利益等)分配和占有上形成的關系。
、诜申P系的設定無非映象著現實的利益沖突,表達著利益制衡的法律要求。由于有限資源與無限需求之間的沖突,注定社會關系的實質在于利益關系的對立與糾葛,如,人們對利益多樣性的需要和個人實現手段的有限性的矛盾;多元利益間的矛盾與沖突;利益關系的相互制約性;法自身獨有的合規(guī)律性與社會強制性,等等。各種利益關系的協(xié)調與平衡就不得不借助于法律形式的選擇與整合。作為利益整合的工具,法負載著根植于一定利益格局的價值偏好與選擇,并將其外化為一定的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模式,進而能動地實現利益沖突的偏向性保護及利益結構的協(xié)調平衡。因此,法不過是一整套對特定社會集團利益和需求的社會關系的調整機制。
【對法本質的幾點探討】相關文章:
淺析藝術的本質10-27
對法院文化建設的思考08-28
對法院管理社區(qū)矯正的思考08-25
法官是什么?-對法官的性質、功能的反思06-09
認知、知識和創(chuàng)新本質06-01
論對旅游本質的哲學思考05-08
“結果加重犯”學說的本質分析06-06
對不起訴性質的幾點熟悉06-07
控制稅收征管成本的探討06-01
關于行政侵權之探討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