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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民法典的體系結構
摘要:體系結構的設計是民法法典化的首要,民法典的體系結構來源于現(xiàn)實生活之中,F(xiàn)有民法典的體系結構基本可分為兩種:一是法國民法典的“人-物”對應結構;二是德國民法典的“總-分”對應結構,這兩種結構均有法典目的缺失的缺陷。我國民法典的結構設計應體現(xiàn)以人為本位、以權利為中心、以責任為手段的思想,以此設計的民法典實行三編制:第一編人法,第二編權利法,第三編侵權行為法。這一結構既具有民法文化的支持,也能使我國民法典結構具有一定的原創(chuàng)性。關鍵字:民法典,體系結構,民法本位
民法典的制定過程,實際上是一國的民事體系化的過程。在沒有民法典的國家中,并不意味著沒有民事立法。民法典就是現(xiàn)實中的實在法以一定的方式組合在一起的外殼。要將這些雜亂存在的實在法組合在一起,就得為其提供一個體系框架,使每一民法材料都能在這個體系框架中各得其所,***共存,這就是民法典的體系結構。有了以一定結構構成的體系,各種民法材料的加工才有一個回屬。因此,體系結構的設計是民法典制定的基礎。
法典編輯的告訴我們,民法典的體系結構是來源于現(xiàn)實生活中的。在已有民法典的國家中,只是體系的驗證和修改,在沒有民法典的國家中,就要進行體系的設計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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