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離任義務立法規(guī)制研究 -兼論我國《公司法》之修改
[摘 要]董事義務包括在任義務和離任義務。流行的公司法普遍忽視對董事離任義務的`,更不能為董事離任義務的理論基礎提供公道化解釋。慮及法益衡平原則及老實信用理論、后契約義務理論、信義關系基礎放大理論以及職務(行為)慣性理論的要求,應當對董事的離任義務進行立法規(guī)制。但在界定董事的離任義務時,應留意處理好離任董事的活動自由權與公司(股東)的財產經營權的關系,對于經濟活動自由權中的一般勞動權應當給予充分尊重。董事離任義務的范圍應小于在任義務,是"壓縮了的在任忠實義務"。我國現(xiàn)行《公司法》并未規(guī)定董事的離任義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對董事離任義務亦僅有零星規(guī)定,存在諸多缺陷,應加以修改完善。【董事離任義務立法規(guī)制研究 -兼論我國《公司法》之修改】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