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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委托代銷方式的稅務籌劃
【摘 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委托代銷作為一種商品銷售方式,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顯著優(yōu)點而日益被商家所看重所采用。本文首先界定了委托代銷兩種方式的相關概念,從理論角度分析了委托方和受托方稅務籌劃方式,然后通過實例分析了委托方和受托方有利代銷方式的選擇,進一步從結合金融工具充分獲取資金時間價值的角度分析了委托方和受托方對代銷方式的三種選擇可能。最后提出了一些解決雙方分歧以選擇對雙方都有利的代銷方式的方案。
【關鍵詞】委托代銷方式;金融工具;稅務籌劃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高速發(fā)展,商品交易愈來愈繁榮,委托代銷作為一種商品銷售方式,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顯著優(yōu)點而日益被商家所看重所采用。不同的代銷方式,不僅使所涉及的稅費有差別,從而取得的銷售收益不同,更是對雙方尤其是委托方的資金回籠和運用金融工具――如銀行理財取得額外投資收益具有極大的影響。在現(xiàn)在金融工具多樣化,企業(yè)理財靈活性更突出的當下,結合企業(yè)運用理財?shù)冉鹑诠ぞ攉@取利益的現(xiàn)實狀況來進一步探討委托代銷方式的選擇,具有一定的現(xiàn)實意義。本文從稅費及資金回籠的角度探討不同委托代銷方式對委受托雙方綜合收益的影響,并為雙方找到一種合適的代銷模式提供依據(jù)。
一、委托代銷兩種方式的相關概念
委托代銷是指委托方以支付手續(xù)費等經(jīng)濟利益為條件,將自己的貨物交付給他人,由他人代為銷售的一種經(jīng)銷方式。這種銷售方式一方面能減少委托方的商品積壓和庫存壓力、倉貯費用,尤其對于初創(chuàng)企業(yè)來說擴大商品覆蓋面和影響力極有幫助,另一方面也能減少受托方的商品資金占用和經(jīng)營風險。在很多情況下對委托方和受托方來說幾乎可說是一種雙贏的銷售模式,因此有越來越多的商家采用。
委托代銷商品方式通常有兩種:一種為收取手續(xù)費方式,即雙方簽訂的代銷協(xié)議明確規(guī)定了代銷商品的售價,受托方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售價銷售商品,在售出商品后根據(jù)代銷清單上商品數(shù)量按協(xié)議規(guī)定的費率向委托方收取手續(xù)費,同時銷售商品所得款項扣除手續(xù)費后必須匯還委托方。另一種為視同買斷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xié)議,委托方按協(xié)議價收取所代銷商品的貨款,受托方可將代銷商品加價出售,實際售價與協(xié)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受托方不再另外收取手續(xù)費。
二、委托代銷方式的稅務籌劃實例
甲乙兩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公司生產(chǎn)并銷售一款新產(chǎn)品,每件售價為1000元(不含稅),由于剛推向市場,雖初步得到市場肯定并取得一定的銷售業(yè)績和口碑,但同類產(chǎn)品競爭激烈。為擴大市場份額,進一步擴大產(chǎn)品影響力,提高銷售額,擬同乙公司簽定代銷協(xié)議,委托乙公司代銷。暫時有兩個代銷協(xié)議方案雙方可以協(xié)商選擇。
方案一:采用收取手續(xù)費方式。乙公司根據(jù)代銷產(chǎn)品銷售額(不含稅)的20%收取手續(xù)費,即每售出一件,乙公司可收取200元手續(xù)費作為收入,余款800元支付給甲公司。
方案二:采用視同買斷方式。甲公司按800元/件與乙公司結算,差額200元歸乙公司所有,此種方式下乙公司在收到代銷商品時按800元/件計算的總金額向甲公司支付款項。首批暫定代銷20000件。
1.不考慮資金回籠時間及不考慮利用金融工具(如:銀行理財)獲取收益的情況下
(1)收取手續(xù)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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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甲公司該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成本為500元(不含稅)且不考慮應計入產(chǎn)品成本的制造費用,年底售出了20000件。應納城建稅稅率5%、應納教育費附加費率3%、應納地方教育費附加2%。
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理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企業(yè)應視同銷售,委托方與受托方均要交納增值稅。
甲公司增值稅銷項稅額=20000×0.1×17%=340萬元
甲公司增值稅進項稅額=20000×0.05×17%=170萬元
甲公司應納增值稅=340-170=170萬元
甲公司應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170×(5%+3%+2%)=17萬元
甲公司結轉的產(chǎn)品成本=20000×0.05=1000萬元
甲公司支付的代銷手續(xù)費=20000×0.02=400萬元
甲公司所得稅前收益=20000×0.1-1000-17-400=58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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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營業(yè)稅暫行條理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乙公司收取的手續(xù)費必須交納營業(yè)稅,由于乙公司在此方式下購進的商品價格等于售出價格,因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于進項稅額,相抵后無須交納增值稅。
乙公司應納營業(yè)稅=20000×0.02×5%=20萬元
乙公司應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20×(5%+3%+2%)=2萬元
乙公司取得的收入=20000×0.02=400萬元
乙公司所得稅前收益=400-20-2=378萬元
(2)視同買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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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增值稅銷項稅額=20000×0.08×17%=272萬元
甲公司增值稅進項稅額=20000×0.05×17%=170萬元
甲公司應納增值稅=272-170=102萬元
甲公司應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102×(5%+3%+2%)=10.2萬元
甲公司結轉的產(chǎn)品成本=20000×0.05=1000萬元
甲公司所得稅前收益=20000×0.08-1000-10.2=589.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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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乙公司來說,視同買斷方式實質上與一般的商品購銷并無太大區(qū)別,因此不存在交納營業(yè)稅的問題,只是相當于是以800元/件的價格購買商品再以1000元/件的價格出售。需要考慮增值稅。
乙公司增值稅銷項稅額=20000×0.1×17%=340萬元
乙公司增值稅進項稅額=20000×0.08×17%=272萬元
乙公司應納增值稅=340-272=68萬元
乙公司應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68×(5%+3%+2%)=6.8萬元
乙公司所得稅前收益=20000×(0.1-0.08)-6.8=393.2萬元.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不考慮資金回籠和不考慮運用金融工具充分獲取資金時間價值的情況下,無論是委托方還是受托方,在本案例情況下采取視同買斷方式獲取的收益都比收取手續(xù)費方式要大。甲乙方都應選擇視同買斷方式這一“最佳”方式才符合雙方獲取收益最大化的要求。
2.考慮資金回籠時間及考慮利用金融工具(如:銀行理財)獲取收益的情況下
(1)收取手續(xù)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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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甲公司來說,由于是收到代銷清單才確認收入,而對于貨款來說,通常是在收到代銷清單時或之后才會收到,因此甲公司資金回籠時間與上一種情況差別不大,所以獲得的收益也幾乎沒有大的區(qū)別。
、谝夜臼找娣治
對乙公司來說,因為售出商品收到代銷款與將代銷款返還甲公司,兩者之間存在時間差,這就使得該項款項會給乙公司帶來一定的額外收益。仍用以上案例分析。假設代銷協(xié)議規(guī)定在20000件代銷商品銷售期間,每月由乙公司根據(jù)銷售情況向甲公司提供代銷清單作為甲公司確認收入依據(jù),全售出后,年底乙公司再一次性將扣除手續(xù)費后的代銷款項付給甲公司。由于該商品適銷對路,在代銷期第三個月就賣出了15000件。則乙公司此時手上可運用的閑置資金為15000×0.1=1500萬元,若此時丙銀行推出一項針對大客戶的金融保本理財產(chǎn)品,無風險,起點為至少1000萬元,若乙公司將這筆1500萬元的款項投入,預計在代銷付款到期前該理財產(chǎn)品可以使乙公司獲得60萬元的收益。則此時計算乙公司的綜合收益=378+60=438萬元,與視同買斷方式的393.2萬元相比,顯然乙公司更愿意選擇收取手續(xù)費方式。
(2)視同買斷方式
甲公司及乙公司收益分析如下:
這種代銷方式對雙方來說通常與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實際銷售方式差別不大。最經(jīng)常的做法有兩種:一是委托方通常會向受托方收取一定數(shù)額的款項(小于全部代銷商品的總金額)作為押金或預付款,余款在收到或售出全部商品后再收取。二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錢貨兩清。
為與前面的探討相互驗證,筆者以第一種收預付款為例。假設在視同買斷方式下,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需先付1500萬元預付款(總代銷款為20000×0.08=1600萬元),余款100萬元在收到全部商品后再支付。乙公司在接收大部分商品后按要求支付了1500萬元,假設此時丙銀行推出一項針對大客戶的金融保本理財產(chǎn)品,無風險,起點為至少1000萬元,若甲公司將這筆1500萬元的款項投入,預計在代銷期內(nèi)可以獲得60萬元的收益。則此時計算甲公司的綜合收益=589.8+60=649.8萬元。顯然甲公司仍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視同買斷方式。
對于乙公司來說,此種方式下乙公司仍只有393.2萬元的收益,與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和運用金融工具的上一種情況相同。
3.結果分析
假設丙銀行的理財產(chǎn)品在1500萬元的額度下在代銷期只能給乙公司帶來10萬元的額外收益時,收取手續(xù)費方式下乙公司的收益=378+10=388萬元,388萬元小于視同買斷方式下的393.2萬元,這種情況下,乙公司顯然選擇視同買斷方式更有利。若該理財產(chǎn)品能給乙公司帶來15.2萬元的額外收益,則收取手續(xù)費方式下乙公司的收益=378+15.2=393.2萬元,等于視同買斷方式下的收益。這種情況下,兩種代銷方式對于乙公司來說既然收益相等便可任意選擇其一。由此可見,在不考慮資金回籠和不考慮金融工具的情況下,在采用收取手續(xù)費方式取得的收入等于視同買斷方式下取得的收入的情況下,視同買斷取得的收益與收取手續(xù)費方式取得的收益兩者之間的差額是受托方在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和運用金融工具情況下選擇代銷方式的依據(jù),比這個差額大,則表示在收取手續(xù)費方式下受托方利用暫時閑置的代銷款項取得的額外金融收益要大于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在理論上比收取手續(xù)費方式高出的收益部分,受托方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收取手續(xù)費方式,以充分運用金融工具。若比這個差額小,則表示在收取手續(xù)費方式下受托方利用暫時閑置的代銷款項取得的額外金融收益要小于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在理論上比收取手續(xù)費方式高出的收益部分,受托方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視同買斷方式。若差額為0,則表示在收取手續(xù)費方式下受托方利用暫時閑置的代銷款項取得的額外金融收益要等于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在理論上比收取手續(xù)費方式高出的收益部分,受托方可任選一種代銷方式。
對于甲公司來說,由于本身視同買斷方式下,就可以利用金融工具獲取額外收益,因此屬于是“錦上添花”的好事,所以必然還是選擇視同買斷方式要優(yōu)于收取手續(xù)費方式。
三、啟示
由以上的案例分析可以發(fā)現(xiàn),在結合金融工具之后,委托方和受托方在某些情況下不會一致地選擇視同買斷方式。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視同買斷方式無論是在會計操作上還是實際業(yè)務中都有著比收取手續(xù)費方式更為優(yōu)越的特性:直觀、易操作、資金回籠快、理論收益大。對于大多數(shù)委托方來說多更愿意選擇這一方式。
但是代銷協(xié)議應考慮雙方利益,不能只考慮其中一方。因此筆者嘗試提出一種解決方案:即在以視同買斷方式簽定代銷協(xié)議后,應充分考慮代銷期內(nèi)金融工具對雙方,尤其是受托方的影響,在照顧受托方因金融市場的變化可能蒙受的收益損失時,以相關補充條款予以彌補。如以額外代銷獎勵,即若受托方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提前完成一定的代銷量而給予獎勵,或是在代銷方及時或超前支付代銷款時給予一定的獎勵,以此類似的補充條款不僅可以一定程度解決受托方利益損失問題,還可以激勵受托方更快更好的完成協(xié)議,從而使雙方都獲得滿意的收益。
四、結束語
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迅猛,銀行等金融機構頻繁推出理財產(chǎn)品等金融工具,有很多甚至是為企業(yè)等大客戶量身定作的。因此,企業(yè)在選擇委托代銷方式時,不應無視資金回籠的快慢所產(chǎn)生的時間價值問題,應在選擇代銷方式時作為重大影響要素加以分析考慮。在實踐中委托受托雙方要根據(jù)自身實際情況,在以視同買斷方式為主要選擇方向的基礎上兼顧雙方利益,結合市場金融變化以補充協(xié)議等方式采用一定的補償機制解決雙方的利益分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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