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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中的商業(yè)稅收制度研究
【標題】Researches on the Commercial Tax System in the Zhouli【提要】《周禮》一書是先秦時期的重要著作,其中所記載的商業(yè)稅收制度對于先秦商業(yè)特別是戰(zhàn)國時期的商業(yè)具有重要意義!菊 要 題】古代史研究【英文摘要】 book of the Zhouli is a great work in the Pre-Qin days,in the commercial tax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us to study the commerial development in the Pre-Qin days especially in the Warring States.【關 鍵 詞】《周禮》/商業(yè)稅收制度/農(nóng)業(yè)稅/商業(yè)稅
the Zhouli/commercial tax system/agricultural tax/commercial tax
【 正 文】 《周禮》中的商業(yè)稅收被稱為“關市之賦”,在國家財政稅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周禮·天官·大宰》提出國家九項稅收,稱為“九賦”。其文如下:
以九賦斂財賄:一曰邦中之賦,二曰四郊之賦,三曰邦甸之賦,四曰家削之賦,五曰邦縣之賦,六曰邦都之賦,七曰關市之賦,八曰山澤之賦,九曰幣余之賦。
“九賦”之征相當于后世的地稅。其中前六項都屬于農(nóng)業(yè)稅,第七項“關市之賦”則屬于商業(yè)稅。所謂“關市之賦”即關賦和市賦,也就是關稅與市稅。關稅由司關、司門征收,市稅由司市負責,具體由司市屬官廛人、肆長征收。
一、關稅
關稅,在這里實際上應是“門、關之稅”,由司門、司關征收。門,在《周禮》中指王都之門及諸侯國國都之門。關,一般設于邊境地區(qū)及國內(nèi)險要通道!吨芏Y·地官·司門》載:“幾出入不物者,正其貨賄。凡財物犯禁者舉之!编嵭⒄f:“正讀為征。征,稅也。犯禁,謂商所不資者,舉之沒入官!保ㄗⅲ簩O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八,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1102頁。)這就是說,司門盤查出入行人,征收貨物稅,同時對于商人販運的違禁商品要予以沒收。
《周禮·地官·司關》載:“掌握國貨之節(jié),以聯(lián)門市。司貨賄之出入者,掌其治禁與其征廛。凡貨不出于關者,舉其貨,罰其人。凡所達貨賄者,則以節(jié)傳出之。國兇札,則無關門之征,猶幾。”《司關》所說的“征廛”指“征”與“廛”兩項稅收。前者指過往的商品稅,后者是指如果商品在關口停留,則征收倉儲稅。如直接過關不停留,則無廛征。
門關之征在春秋時期就已經(jīng)存在。《左傳》文公十一年載:“宋公以門賞@①班,謂之@①門!边@是“門征”明確見于春秋者。晉文公“輕關易道,通商寬農(nóng)”(注:《國語·晉語四》。),齊桓公“使關市幾而不征”(注:《國語·齊語》。),臧文仲“廢六關”(注:《左傳》文公二年。),也間接或直接證明春秋時期門關之賦已成為商業(yè)稅收的一項常規(guī)項目。晏子所說的“bī@②介之關,暴征其私”(注:《左傳》昭公二十年。),則說明春秋后期齊國的關稅之重已讓過往商旅苦不堪言。
戰(zhàn)國時期關市之征在國家財政收入中顯得更加重要!睹献印る墓隆份d宋國的大夫戴盈之說:“什一,去關市之征,今茲未能。”這不應僅僅理解為統(tǒng)治者的貪得無厭,而同時也說明當時的“關市之征”已經(jīng)與農(nóng)業(yè)上的什一稅同樣重要,無法取消其一。春秋時期統(tǒng)治者把門關之征賞給貴族,從另一側(cè)面反映了這項收入的數(shù)額是有限的,在國家經(jīng)濟收入中的比重并不大,到戰(zhàn)國時期這種局面就完全改變了。《韓非子·愛臣》說:“大臣之祿雖大,不得藉城市。黨與雖眾,不得臣士卒!边@就是說,國家的商業(yè)稅收嚴格掌握在國家手中,禁止私人染指。(注:《韓非子》原文作“不得藉威城市”,俞樾《諸子平議》說:“‘威’字衍文,藉當讀為籍。”“籍”即征稅之意。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說:“此文不誤。藉同借!逋鞘小,謂借城市以成其威,如共叔段借京以成其威,即其例。威謂威勢。俞氏泥于對句,非!保惼骈啵骸俄n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頁)我們認為,俞樾說是正確的,陳說非。因為“大臣之祿”與“藉城市”說的都是經(jīng)濟收入,“黨與雖眾”與“臣士卒”說的則是勢力問題,前后相成相對。楊寬先生《戰(zhàn)國史》即從俞樾說。(楊寬:《戰(zhàn)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64頁))《戰(zhàn)國策·魏策三》也說:“通韓之上黨于共、莫,使道已通,因而關之,出入者賦之,是魏重質(zhì)韓以其上黨也。共有其賦,足以富國,……”一關之賦可以富國,這固然是夸張的說法,但反映了戰(zhàn)國時期處于要道的關卡其關稅收入之多則非虛言。
二、市稅
《周禮》中的市場稅收以貨幣為主!吨芏Y·地官·廛人》載:“掌斂市(之)@③布、@④布、質(zhì)布、罰布、廛布而入于泉府!薄安肌痹谶@里指的是金屬貨幣。商業(yè)稅收以貨幣為主,只有在金屬貨幣十分發(fā)達時才能做到。從這一點來說,《周禮》反映的應是戰(zhàn)國時期情況。下面我們對“@③布、@④布、質(zhì)布、罰布、廛布”五種稅收作進一步。
“ 布”,指店鋪稅。
《釋文》載:“@③,或本作次。”“@③布”即“次布”!按巍奔此即、介次之次。鄭司農(nóng)說:“ 布,列肆之稅布。”江永說:“@③布者,市之屋稅!币驗槭兄猩痰暧晒俑,商賈使用經(jīng)商,故當交稅。
“@④布”,指商品稅。
杜子春認為“@④布”是“無肆立持者之稅也”。“無肆立持者”就是市場上的流動商販,他們不租用官府的店鋪,故稱“無肆立持”。江永不同意杜子春的說法,他認為“無肆立持”者不納稅。他說:“周官所征者,征諸商賈也。若無肆立持者販夫販婦,鬻賣小物,暫立即去耳,豈征其貨乎?”孫詒讓贊同江永的觀點。(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82頁。)我們認為,杜子春認為“無肆立持者”也要向國家納稅,這是正確的,但他認為“@④布”是“無肆立持者之稅也”則不對。然而江、孫兩位學者認為販夫販婦不征市稅,更加不確。《周禮》所記載的市場分為“三時之市”,“夕市”指傍晚時開市的市場,以販夫販婦為主,屬于國家正式管理范圍,豈有不征稅之理?
鄭玄認為“@④布”是“守斗斛銓衡者之”,也不準確。江永不同意鄭玄之說,他指出“守斗斛銓衡”者是商賈雇用的勞動力,屬于《大宰》“九職”中所說的“閑民,無常職,轉(zhuǎn)移執(zhí)事”者,而《閭師》已經(jīng)規(guī)定“凡無職者出夫布”,因此市場管理機構(gòu)不應再向這類人征收其他稅收。他認為“@④布”指商品稅。他說:“貨有貴賤,賄有輕重,舉其總數(shù)以計布,故謂之@④布!保ㄗⅲ簩O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82頁。)江、王二學者的說法是合理的。
“質(zhì)布”,指質(zhì)劑稅,也就是契約稅。
鄭玄說:“質(zhì)布者,質(zhì)人所罰犯質(zhì)劑者之泉也!贝苏f不準確。因為市場稅收中有“罰布”一項,“罰布”就是罰款!八P犯質(zhì)劑者之泉”屬于“罰布”,不是“質(zhì)布”。江永已指出鄭說之誤。王與之認為:“質(zhì)布,質(zhì)人所稅質(zhì)劑者之布也。質(zhì)人賣價之質(zhì)劑,如今田宅,官給卷以收稅,謂之質(zhì)布。”江永也說:“古未有紙,大券小券當以帛為之,交易以給買者,而賣者亦藏其半。質(zhì)劑蓋官作之,其上當有璽印,是以量取買賣者之泉以償其費,猶后世契紙有錢也。”(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82頁。)當以江、王說為是。
“罰布”,指市場管理者征收的各項罰款。
鄭玄說:“犯市令者之泉也。”江永說:“罰布有三:質(zhì)人罰度量、淳制之犯禁者,一也;胥師罰許偽飾行價慝者,二也;胥罰有罪者,三也!保ㄗⅲ簩O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83頁。)
“廛布”,指倉儲稅。
鄭玄說:“貨賄諸物邸舍之稅!苯勒f:“廛布者,市之地稅也。……廛者,停貨物于此,則有地稅!保ㄗⅲ簩O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81頁。)因此,“廛布”就是商品儲藏稅。對于“廛布”與“@③”布的區(qū)別,江永說:“廛與@③異者,@③是賣物之肆,廛是停儲貨物之舍,賣者買者皆有之,今時謂之棧房。賣者肆中不能容,則停貨物于廛;買者當時不能即運,又或儲之以待時鬻,亦需廛。此廛亦是官物,故當有稅!保ㄗⅲ簩O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83頁。)《禮記·王制》載:“市廛而不稅。”鄭玄說:“廛,市物邸舍也,稅其舍,不稅其物!保ㄗⅲ簩O希旦:《禮記集解》,商務印書館萬有文庫本1930年版,第4分冊,第18頁。)《孟子·公孫丑上》載:“市廛而不征。”孫詒讓指出,《孟子》所說的“廛”,是“市之地稅”,也就是“廛布”;《孟子》所說的“征”,就是商品稅,即所謂的“@④布”。(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85頁。)《禮記》和《孟子》所說的只征倉儲稅而不征商品稅的制度在周代找不到證明,因此鄭玄、孔穎達等學者推測可能是殷代制度。(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86頁。)
孫詒讓指出:“凡商賈有屋稅、廛稅,又有所赍貨物之稅,此三者為九賦之正賦,乃正稅也!保ㄗⅲ簩O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81頁。)所謂“正稅”,就是說店鋪稅、倉儲稅和商品交易稅構(gòu)成了市稅的主要。
三、人口稅
在《周禮》中被稱為“貨賄之貢”,屬于“九貢”之一!熬咆暋笔菄蚁虬傩照魇盏牧硪豁椂愂眨慈丝跀(shù)量征收,相當于后世的丁稅!吨芏Y·地官·閭師》載:
掌國中及國郊之民、六畜之數(shù),以人其力,以待其政令,以時征其賦。凡任民:任農(nóng)以耕事,貢九谷;任圃以樹事,貢草木;任工以飭材事,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牧以畜事,貢鳥獸;任嬪以女事,貢布帛;任衡以山事,貢其物;任虞以澤事,貢其物,凡無職者出夫布。
“九貢”以實物為主。孫詒讓曰:“官以職事授之民,而使各以其功為則,所以儆其惰而不強責其所無也!保ㄗⅲ簩O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975頁。)商賈“貢貨賄”就是家庭人口的數(shù)量按比率繳納一定的商品。
另外,《周禮·地官·廛人》載:“凡屠者,斂其皮角筋骨,入于玉府。”皮角筋骨是重要的戰(zhàn)略物資,用于制造鎧甲、弓矢、車旗等。因此,國家針對屠宰行業(yè),不論“賦”、“貢”,都征收實物稅,即皮角筋骨。孫詒讓說:“屠者居肆,有牲畜之物稅,又有市廛之地稅,本身又有民職之貢!速x稅各有定限,倘所斂者多,溢于所當賦之稅數(shù),則亦以平價以官泉償之矣!保ㄗⅲ簩O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84頁。)這就是說,如果屠宰者交納的皮角筋骨超過了賦稅定額,國家則以平價收購。
四、商業(yè)勞役
《周禮》中稱其為“力役之征”!傲σ壑鳌笔浅x稅之外,百姓向國家負擔的另一種義務,商賈也向國家負擔此義務。
《周禮·地官·均人》載:“掌均……人民、牛馬、車輦之力政。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鄙藤Z在官府服徭役,也從事于經(jīng)商或相關行業(yè)。
《周禮·地官·司市》載:“以賈民禁偽而除詐!编嵭f:“賈民,胥師、賈師之屬。”據(jù)《地官·敘官》,胥師、賈師、司bào@⑤、司稽、胥及肆長等市場官吏并無爵位,鄭玄認為:“自胥師以及司稽,皆司市所自辟除!庇终f:“胥及肆長,市中給徭役者!保ㄗⅲ簩O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58頁。)可見胥師以下的這些市場管理人員都是由為官府服役的商賈來擔任,同時在其他官府機構(gòu)也存在著相當一部分這類為官府服役的商人。《司市》中為把這些人與其他官府之府吏、胥徒等庶人在官者有所區(qū)別,故稱之為賈民。
五、稅收監(jiān)督制度
《周禮》所記載的稅收系統(tǒng)在周代是十分嚴密的。關、市稅的征收由司市、司門、司關互相配合,分工合作。這其中“節(jié)”、“傳”的使用起了重要作用。
商品運出市場,要由司市發(fā)給“璽節(jié)”。《周禮·地官·司市》載:“凡通貨賄,以璽節(jié)出入之!薄兜毓佟に臼小份d:“貨賄用璽節(jié)!编嵭f:“璽節(jié)者,今之印章也。”(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116頁。)孫詒讓說:“蓋刻璽為文,印之竹帛以為節(jié)!币虼耍t節(jié)就是官府頒發(fā)的貨物通行證。(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69頁。)日本學者大庭xiū@⑥先生認為,安徽壽縣出土的鄂君啟節(jié)就相當于《周禮》中通貨賄所有的璽節(jié)。不同的是,“《周禮》中所指的貨賄的節(jié),不是這樣具有免稅性質(zhì)的節(jié),而是證明運輸中的貨賄并非不正當?shù)奈锲贰倍。他還推測:“鄂君啟節(jié)大概是這樣的東西:它在年初由楚王頒發(fā)給鄂君,其后,每通過十輛車或十艘舟時,再將一枚歸還給關或王的官署!保ㄗⅲ海廴眨荽笸ィ楱保愧拗,林劍鳴譯:《秦漢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42頁。)這個推測符合《掌節(jié)》所說“皆有期以反節(jié)”的規(guī)定。
商品若從王者市場上運出,則由王之司市發(fā)給璽節(jié),表明該商品已經(jīng)征過稅,可以合法買賣。途經(jīng)門、關,則驗明璽節(jié),同時發(fā)給門、關所用的符節(jié),然后予以放行。如果商品不是由市場運出,那么經(jīng)過門、關時,由門、關發(fā)給璽節(jié)和符節(jié)。故孫詒讓曰:“明璽節(jié)容有非司市所授者!保ㄗⅲ簩O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八,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116頁。)戰(zhàn)國楚璽中有“南門出璽”,湯余惠先生認為,商賈持有加蓋這種印文的璽節(jié),就表示貨物已經(jīng)納稅,可以由南門運出。(注:湯余惠:《楚璽兩考》,《江漢考古》,1984年第2期。)
商品在進入市場時,也要經(jīng)有關官吏驗明璽節(jié),才能上市,否則予以處罰。這種制度可能在西周時期就已出現(xiàn)。西周時期的銅器銘文《兮甲盤》記載:“其賈毋敢不即次、即市!保ㄗⅲ簽榕虐娣奖悖按巍弊治窗凑蛰d金文的隸定書法。)“即次”就是向當?shù)厥袌龉賳T交驗證明。這項制度歷經(jīng)西周春秋至戰(zhàn)國時期一直得到和。戰(zhàn)國時的秦國稱之為“布吏”。秦簡《答問》載:“客,未布吏而與賈,貲一甲。”這是說外國人來到秦國,如果還沒有把他的證件交有關官吏驗證,與之交易的人要被罰一甲。居延漢簡也表明,漢代居延邊塞地區(qū)市場上從事商業(yè)活動的人,必須持有官府發(fā)放的“符傳”方可進出。(注:徐樂堯:《居延漢簡所見的市》,載《秦漢簡牘論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轉(zhuǎn)引自龍登高《傳統(tǒng)市場發(fā)展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頁。)
司市、司門、司關互相配合,嚴禁商品走私!吨芏Y·地官·司關》載:“掌國貨之節(jié),以聯(lián)門市。”鄭玄說:“自外來者,則案其節(jié),而書其貨之多少,通之國門,國門通之司市。自內(nèi)出者,司市為之璽節(jié),通之國門,國門通之關門。參相聯(lián)以檢猾商!边@就是說,商品在運輸過程中,手續(xù)必須齊全。對于那些避開關卡以逃稅者,商品沒收,同時本人也要受處罰。這就是《司關》所說的“凡貨不出于關者,舉其貨,罰其人”。
孫詒讓認為,如果商品已由司市征稅,那么經(jīng)過門、關市就不再征稅;反之,如果商品從他國輸入,則首先由司關征稅,司門、司市也就不再征稅。他舉出《管子·問》所說的“征于關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關”作為《司關》“掌國貨之節(jié),以聯(lián)門市”的注腳。但這只是一家之言。(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八,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106頁。)戰(zhàn)國時期的《鄂君啟節(jié)》銘文記載:“女(如)載馬牛羊臺(以)出內(nèi)(入)關,則征于大(府),毋征于□(關)!边@是說,鄂君的商隊如果運輸馬牛羊出入關,由中央的大府向其征稅,而免征關稅。這與《管子·問》所說的不是一回事,前者指的是一種普遍實行的制度,后者則是楚國國君給予鄂君的一種特殊恩典,并且關與大府二者的任務不能互代。另外,《管子·幼官》則說:“市賦百取二,關賦百取一。”市稅、關稅征收數(shù)額的不同,則表明兩者是同時征收的。(注:繆文遠:《戰(zhàn)國制度通考》,巴蜀書社1998年版,第59-60頁。)那么《周禮》“關市之賦”也不排除可能采用這種征收辦法。
關于關市之稅的稅額,除《管子·幼官》所說之外,《大匡》篇又說:“桓公踐位十五年,馳關市之征,五十而稅一!边@兩種說法不同一,學者們認為可能是因為當時的稅額同時因地有所不同的緣故。(注:呂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409-410頁。顧德融、朱順龍:《春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頁。)
只有在國家發(fā)生特殊情況,如災荒時,關市的稅收才會減免!端臼小份d:“國兇、荒、札、喪,則市無征而作布。”鄭玄注曰:“有災害,物貴,市不稅,為民乏困也!保ㄗⅲ簩O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七,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分冊,第1070頁。)《司關》載:“國兇札,則無關門之征,猶幾!眱、荒是一事,札、喪是一事。鄭司農(nóng)曰:“兇,謂兇年饑荒也。札,謂疾疫死亡也。”《周禮》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免除關市稅收,是為了減輕百姓生活的困乏!吨芏Y·地官·大司徒》載:“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二曰薄征!编嵥巨r(nóng)注曰:“薄征,輕租稅也!边@種情況也當包括關市之賦在內(nèi)。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而加彡
@②原字亻加副左
@③原字纟繁體加次
@④原字纟繁體加(匆下加心)
@⑤原字武加虎
@⑥原字修字彡換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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