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難盡其職”-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問題及其對策分析
【論文關鍵詞】獨立董事制度;公司治理結(jié)構;問題;對策
【論文摘要】獨立董事制度是從英美國家引入我國的一項制度,它對健全上市公司董事會的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jié)構具有重要意義,是避免內(nèi)部人控制,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有效手段。文章通過對該項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的發(fā)展情況進行分析,指出并歸納了我國目前實施獨立董事制度所出現(xiàn)的現(xiàn)象和存在的問題,探討并提出了針對這些問題的相關對策,以期為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資借鑒的思路和對策。
獨立董事制度是英美法系國家,尤其是美國判例法中的一個創(chuàng)造。所謂獨立董事,是指與公司的交易活動沒有實質(zhì)性的、直接的`或間接的利害關系的從公司外部選聘的董事。這一制度對各國產(chǎn)生了極為廣泛的影響,各國紛紛仿效加以引進.我國公司法雖沒有正式引進這一制度,但是證監(jiān)會于2001年8月16日制定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要有法律規(guī)定人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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