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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海上貨物運輸遲延交付六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
摘 要:在海上貨物運輸中出現的延遲交付的認定以及責任賠償,關系到賠償責任的劃分,關系到被保險人的索賠問題。在明確遲延交付的定義的基礎上,通過分析國際公約以及我國《海商法》中關于遲延交付責任的認定依據,最后提出國際貨物運輸中六方當事人的關系遲延交付損失賠償責任的認定。在發(fā)生遲延交付時,被保險人可以根據國際公約和我國《海商法》,進行索賠以維護自身的權益。?關鍵詞:遲延交付;責任賠償;六方關系?
1 研究現狀?
關于海上貨物運輸中出現的遲延交付問題,國際公約及我國《海商法》都有相關的規(guī)定,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國內外學者對遲延交付的概念及責任劃分也有一定的研究。但是,很多研究都是基于法律方面的,對于實務中具體操作的分析研究成果較少。?
回顧國內的理論研究,侯淑(1999)論賣方的遲延交付與承運人的遲延交付,明確區(qū)分了兩種遲延交付的定義及責任;徐欣(2002)論遲延交付的概念,明確了遲延交付的概念;高偉(1994)論承運人的延遲損失賠償責任,說明了遲延損失賠償責任的原則以及遲延損失責任的認定。但是這些文章的研究,只是停留在對于延遲交付責任的認定方面,沒有明確提出六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2 遲延交付的定義?
2.1 賣方遲延交付?
賣方遲延交貨,是指賣方沒有嚴格按合同所規(guī)定的時間完成交貨義務, 而且在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期后的一段時間完成交貨義務。對買賣雙方違約適用的買賣合同法、公約,如果合同中規(guī)定了慣例,則慣例優(yōu)先。?
由于在國際貿易中采用的術語不同,交貨地點的不同,賣方遲延交付分為兩種情況:裝運港遲延交付和目的港遲延交付。?
裝運港遲延交付是指在裝運港交貨的FOB、CFR及CIF三種貿易術語下,賣方沒有在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時間或合理時間內把貨物交給承運人。目的港的遲延交付則是指在目的港交貨的DES、DEQ兩種貿易術語下,賣方沒有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或合理的時間將貨物交給買方。?
2.2 承運人遲延交付?
遲延交付通常是指,承運人未能在約定的期間內或應該到達的期間內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承運人未履行該義務時可能會給收貨人造成兩種損失:一是實際損失或物質損失,即因遲延導致貨物本身發(fā)生的實際滅失或損壞;二是經濟損失,即貨物本身雖然沒有發(fā)生滅失或損壞,但因遲延交付導致貨主無法繼續(xù)出售或無法實現本應實現的利益,如市價損失、利潤損失、停工損失、利息損失及無法履行與第三者的合同而賠償損失等。?
由于海上運輸風險較大,不確定因素較多,從而使承運人遲延交付的原因也比較復雜。常見的遲延交付原因有以下幾種:船舶不適航而導致海難、航速減慢或中途修理;不可抗力或駕駛、管理船舶的過失導致事故發(fā)生;船舶在裝運港或中途港滯期或中途減速;目的港擁擠導致延誤卸貨以及目的港罷工或發(fā)生戰(zhàn)爭而被迫改為他港卸貨;船舶繞航等。?
3 遲延交付責任的認定依據?
在實踐中,由于海上運輸風險大而且不可預測,海運中的遲延交付通常很難使貨主得到賠償,特別是經濟損失的賠償,并且航海技術落后,不可能讓承運人承擔全部的風險損失。下面就主要國際公約中的具體條款來進行說明:?
3.1 《海牙規(guī)則》?
《海牙規(guī)則》沒有關于遲延交付的責任規(guī)定。《海牙規(guī)則》在第3條第2款關于管貨義務中規(guī)定,承運人應在合理時間交付貨物,因此承運人應對遲延交付所致的貨物實際滅失或損壞及經濟損失負責賠償責任。在第3條第8款和第4條第1、2、5款中的滅失或損壞足以包括在錯誤港口交付和遲延交付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目前國際上普遍將遲延交付導致的損失包括在滅失或損壞中而由《海牙規(guī)則》予以調整。?
3.2 《維斯比規(guī)則》?
《維斯比規(guī)則》第4條第5款第2項規(guī)定承運人賠償的損失一般不包括經濟損失。第4條第5款第7項規(guī)定允許雙方當事人就經濟損失達成特別協(xié)議,增加每件貨物的賠償限額。因此,按照《維斯比規(guī)則》,可以推定貨主對遲延交付造成的經濟損失只有按提單中的協(xié)議才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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