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辯論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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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論陳述階段;下面請正方一辯開篇立論,4分鐘;正方一辯:;丁燦:在法律不斷健全的當今社會,人的權利不斷受到;首先就讓我們來明確一下安樂死的定義;";在我國對安樂死的定義為:患不治之癥的病人在垂危狀;如果一個人已患絕癥,生存已沒有希望,只是承受著心;因此我方觀點認為:安樂死應該合法化,符合人道主義;1.從個人的角度看,安樂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
1、 立論陳述階段
下面請正方一辯開篇立論,4分鐘
正方一辯:
丁燦:在法律不斷健全的當今社會,人的權利不斷受到重視--生存?zhèn)涫荜P注,死亡也越來越發(fā)人深思.那么今天我們就將對"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的問題展開一場辯論.
首先就讓我們來明確一下安樂死的定義;"安樂死"一詞源于希臘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無痛苦的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在我國對安樂死的定義為:患不治之癥的病人在垂危狀態(tài)下,由于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y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tài)中結束生命過程。 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有不受侵犯的權利。也就是說公民個人有權選擇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條件下也有權選擇死亡的方式。
如果一個人已患絕癥,生存已沒有希望,只是承受著心靈和肉體上的痛苦,讓他安靜祥和地離去又有什么不應該呢
因此我方觀點認為:安樂死應該合法化,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理由有以下幾點:
1. 從個人的角度看,安樂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生命垂危,死亡這一生命過程的應有尊嚴。它保證了個人在生命最后一刻所做出的對生命的自主和自決的權利。
2. 從經濟的角度看,安樂死是是阻止成本無限擴張的有效方式。當死亡過程逐漸展開,生存的成本逐漸放大,對經濟,心理,家庭和社會成本都是不斷的加大。而安樂死可以減少這種浪費的支出,是實行者對這家庭成員愛的考慮。
3. 安樂死能夠解除人的不幸和痛苦,是對人權的保護。
因此我方認為安樂死應該合法化,符合現(xiàn)代人道主義精神,謝謝
下面請反方一辯開篇立論,4分鐘
反方一辯:
張麗清:還記得古希臘醫(yī)生西博拉底的誓言嗎:我將盡我的全力去輔助病人而決不損害他們!兩千多年的這條訓戒成為醫(yī)生們的最高信條!而安樂死做為一個醫(yī)學概念被提出時醫(yī)生就被至于進退兩難的境地!一種法律的確立要有利于社會的進步!要保證公民的生存權,財產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力!安樂死的立法將對法理,道德,倫理進行挑戰(zhàn)甚置是顛復!沒有甚重的態(tài)度,盡憑著對病人的一腔憐憫是不能成為立法的理由的!
讓我們回到醫(yī)學的領域!對于病人的病痛我們非常同情!但估惜治療,臨終關懷等等手段能夠部分甚至全部為患者帶來生的尊嚴!為何非要一死了之,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開! 安樂死從技術上來講是沒有什么錯的!錯就錯在要立法使所有的人都這樣去做!這是對向死神抗爭人們的打擊呀!
花兒美嗎?是插在安樂而死的親人墳前還是用它來撫慰生者更加眩爛!河山美嗎?是與親人周游過后留下美好的記憶,還是撒下安樂而死親人的骨灰留下遺憾!藍天美嗎?是否要在云間回憶親人的音容笑貌!時而嘆惜生命的短暫!
死去的人走了,他們去了哪里現(xiàn)在過的好嗎!我們都不知道,但是如果他們泉下有知一定希望生者能夠活的更好!
因此,我方觀點認為:安樂死不應該合法化,不符合人道主義精神。謝謝!
2、答辯反駁階段
(1)下面請反方二辯根據正方立論反駁,2分鐘
趙鑫:正方辯友說安樂死應該合法化,符合現(xiàn)代人道主義精神,但是,安樂死本身是一種逃避行為,有悖道德倫理,安樂死會客觀上縱容醫(yī)學上的懈怠。從倫理方面講,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體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結束自 己生命的條件下實施“安樂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有學者認為,在這方面 法律應該體現(xiàn)人性化。但是,“安樂死”沒有被確認事出有因。首先,在現(xiàn)有的 法律條件下,“安樂死”可能引致“故意殺人”;颊咦詺⒉粫绊憚e人,但是 ,如果他本人想結束生命,醫(yī)護人員及家屬協(xié)助滿足其請求,在《刑法》中是“ 幫助自殺”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其二,“安樂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 ,可能會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類對疾病的認識 還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未經法律許可而結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權利的道德準 則。使人無痛苦地死去的做法,是一個長期爭論的倫理學、法學、社會學與人類 學的問題。所以,我方認為,安樂死不應該合法化,不符合現(xiàn)代人道主義精神 ,謝謝大家
(2)下面請正方二辯根據反方立論反駁,2分鐘
劉冬:反方辯友強調安樂死不應該合法化,不符合現(xiàn)代人道主義精神。那么請大家看一下安樂死的條件:①從現(xiàn)代醫(yī)學知識和技術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癥并已臨近死期;②病人極端痛苦,不堪忍受;③必須是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為親屬、國家、社會利益而實施;④必須有病人神志清醒時的真誠囑托或同意;這就體現(xiàn)了安樂死是由接受者自愿結束生命以結束承受的痛苦,中國有古話說,:長痛不如短痛,人即有權利結束自己的生命,更有權利把自己從痛苦的深淵里解脫出來。我認為,對方辯友說那有悖于人的生存權利,那么現(xiàn)在按照安樂死實施的規(guī)則來講,是由接受者自己來選擇的,那么,我倒認為是強行把人留在這個世界上接受病痛的折磨是否更有悖于人的生存權利。安樂死的實施者是瀕臨死亡承受痛苦的人。另外 ,安樂死無論現(xiàn)在是否意境合法化,但已經存在了,為什么不將其合法化并制定相關規(guī)定使其更加完善呢?所以,我方認為安樂死應該合法化,并且符合現(xiàn)代人道主義精神!謝謝大家
3、質辯盤問階段
(1)下面請正方三辯向反方一,二,四辯提問
正方三辯問:
鄭鑫:首先,就如對方辯友所說的,生存是人的權利.
那么,請問,死亡是不是人的權利?
反方一辯回答:
張麗清:我們是不能選擇出生的!即然我們不能選擇出生,那我們選擇死亡的權利又是
從哪里來的呢?
正方三辯問:
鄭鑫:對方辯友,請您正面回答,
生存是不是人的權利~?
反方二辯回答:
趙鑫:生存當然是人的權利!所以我們不能輕意剝奪人的生存權!所以安樂死不應該合
法化!
正方三辯問:
鄭鑫:權利和義務的區(qū)別就在于,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對不對?
反方四辯回答:
唐棟:其實對方辯友,我們很明白人是有生存權的。但是權力并不都是相對化的,有生
存權并不代表你就有選擇死亡的權力。
(2)下面請反方三辯向正方一,二,四辯進行提問
反方三辯問:
葛登超:對方辯友,我想請問您知不知道什么是“放棄治療”?
正方一辯回答:
丁慘:我方只想說人對自己的生命是有權利的 包括的生存和死亡
其二,放棄治療是對沒有挽救生命希望時的一種放棄生命的選擇
反方三辯問:
葛登超:那我想請問了,國家對于放棄治療的一系列標準當中為什么就恰恰沒有“以病人個人意愿為準”這一說法呢?
正方二辯回答:
劉冬:對方辯友,你只是在告訴我們 國家現(xiàn)在沒有對安樂死合法化
可是我們說的是應不應該
實然和應然可不要混淆哦
請問,如果沒有治愈的希望,為何不能安樂死?
反方三辯問:
葛登超:對方辯友!難道死才唯一的方法嗎?請問對方;安樂死有弊端嗎?
正方四辯回答:
孫能燁:我們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安樂死的對象是沒有治愈希望的病人,相信對方也認同這一前提
當死亡是唯一的結果的時候,所以我們才要好好的死
任何事物都有弊端的
我們恰恰正是把垂危病人的 生死弊端 減少到最低
(3)下面請正方三辯質辯小結,2分鐘。
鄭鑫:法律作為一種規(guī)范社會的工具,是應順應社會要求的。二戰(zhàn)以來,安樂死合法化 的呼聲越來越高。安樂死作為人的權利在世界范圍都具有普遍意義,其立法工作也勢在必行。隨著時間的推移,安樂死在我國已成為一個新的社會問題,已成為社會 需要的強烈表現(xiàn)。而我國通常認為實施安樂死是一種犯罪,這種“一棒子打死”的做法已不符合社會需求,因此,在我國制定一部有關安樂死的法律來完善對生命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加大對生命保護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論上的可行性,也具有積極的現(xiàn)實意義.謝謝!!
(4)下面請反方三辯質辯小結,2分鐘。
葛登超:安樂死是是一個長期爭論的倫理學、法學、社會學與人類 學的問題。中國 同國外的發(fā)展情況,物質接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不可同日而語,那么我們知道道德可以有爭論,但是法律是不能有任何雙面性的,是確鑿的,是大家都認可的,但是,就安樂死的問題而言。在中國,我們并沒有把安樂死的意見達成一致,所以,我方強調,安樂死不應該合法話,不符合人道主義精神!謝謝!!
4、自由辯論階段(各四分鐘,共8分鐘) 下面雙方自由辯論:
1.反方四辯問:
唐棟:請問對方辯友:安樂死有弊端嗎?如果有?何在?
正方四辯回答:
孫能燁:我已經回答了 有弊端
但是弊端非常的小
2.反方一辯問:
張麗清:那請問安樂死合法化了是不是讓它的弊端保留了下來呢?
正方二辯回:
劉冬:對方何苦糾纏于他有弊端呢?
我方已經很大方的承認了有
是否應該比 是弊大還是利大的問題
請問,醫(yī)療費對家庭是負擔嗎?
3.反方三辯問:
葛登超:看來對方辯友對醫(yī)療費感興趣是嗎!如果說你的親人病了,你不想著怎么為他治病,卻為了醫(yī)療費在精打細算!對方辯友無非是在為一些 偽孝子提出一種辯護嘛! 正方一辯回:
丁慘:這并不是辯護,其實我們知道孝故可貴,可是經濟狀況,家庭生存更是可貴.當病人看到生的希望,為了不添負擔,理智的選擇死亡又有何不可呢?
4.反方二辯問:
趙鑫:對方辯友!安樂死它不是進超市買東西!你買不起東西在收銀臺還能退回去,如果你有太上老君的“九轉還魂丹”安樂死就可以實行了嘛!
正方三辯回:
鄭鑫:我只是問醫(yī)療費是負擔么?請對方不要扣我帽子哦
請問孝子就是枉顧親人的意見嗎?
還是我們說的病人的選擇問題
不知道眼睜睜看著別人痛苦就是孝順?
其二,我可以認為對方的意思是,只要我不后悔就可以選擇安樂死嗎?
那我不后悔誒!!!
5.反方三辯問:
葛登超:那請對方辯友!如果他選錯了,他還有辦法挽回嗎?
正方二辯回:
劉冬:我們提到安樂死是有特定的嚴格程序的,當然不是像超市買東西那么隨便,請對方辯友明確
對方辯友在立論中說到: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開?那么我想請問“海子”是怎么死的?
6.反方一辯問:
張麗清:他是自殺的!但自殺是反人道的!難道說對方辯友你要提倡自殺嗎?
正方三辯回:
鄭鑫:自殺是反教義的
可是恰恰對方說到人道的問題,我們喊感興趣
你連我對自己的選擇都不尊重的
我才要感嘆:你真是不人道!!
7.反方四辯問:
唐棟:對方辯友!如果你要選擇自殺!我還還給你提供各種自殺的條件!這才是真正的不人道!
正方一辯回:
丁慘:這貌似 美國在維和的宣言
這不給那不給的,就你對,當我是白癡是吧
8.反方二辯問:
趙鑫:對方辯友是在發(fā)表自己IQ低的宣言嗎?我不是很明白
正方四辯回:
孫能燁:我到是覺得 把自己的意見強加于人的IQ 真的是很低耶~
不知道是否可以用來論證那些因為別人選擇死亡的權利都剝奪的人身上呢?
9.反方三辯問:
葛登超:我剛剛在發(fā)言中曾經提到,安樂死是是一個長期爭論的倫理學、法學、社會學與人類 學的問題,您拿一個有爭論的內容來制定法律是不是不太妥當呢?
正方一辯回
丁慘:是啊 對方辯友 說的好!
有爭論 就不因該么??大陸和臺灣也有爭論 那是否臺灣不因該回歸呢?
10.反方四辯問:
唐棟:臺灣當然應該回歸這是中國的問題,但是這和安樂死的情況不一樣啊,請問中國對安樂死達成一致了嗎?但是中國對臺灣回歸的問題有爭論嗎?中國人民有人不主張臺灣回歸嗎?但是中國是不是還有很多人對安樂死有爭論了呢?
您正好證明了我方的觀點啊,有爭論的問題是不能立法的啊
正方四辯回
孫能燁:對方辯友 其實把法律看的很簡單。。就是大家舉手表決! 通過了 就是 因該 不通過 就是不因該 !可是社會是變化發(fā)展的 而我國通常認為實施安樂死是一種犯罪,這種“一棒子打死”的 做法已不符合社會需求
11.反方一辯問
張麗清:對方辯手我不明白你的意思,請問您安樂死能在中國人民中達成統(tǒng)一共識嗎?譬如我們知道搶劫是犯罪,沒有爭論吧,但是安樂死有沒有得到認可呢?
正方二辯:
劉冬:對方辯友 這個說法不對! 搶劫犯 不會認為 搶劫是有罪 其實我已經在剛開始的發(fā)言中強調了 安樂死的積極意義! 我們今天討論的是 因不因該!請對方辯友回到辯題上來,謝謝!!
5、總結陳詞階段
(1)下面請反方四辯總結陳詞,3分鐘。
唐棟:從人自身來看,人不僅要實現(xiàn)自我價值,更重要的是實現(xiàn)社會價值?档轮赋龅哪菢樱骸叭瞬⒉灰驗橥纯喽@得處置自己生命的權利!币驗樽陨淼耐纯喽p易結束生命根本就是一種逃避的行為,更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人終有一死,我們是不是因為終將死亡,就消磨生命,甚至讓死亡提前到來?請問,這樣的生存有何意義?希臘學者依比秋魯說:死不是死者的不幸!而是生者的不幸!安樂死不僅僅是一種個人行為,可它所代表的是一種因為不能忍受痛苦,就放棄自己社會責任和義務的逃避現(xiàn)象。我們怎么能讓之合法化?
贊成安樂死合法化,是因為那些自己選者要安樂死的人自己都覺得活著比死去更痛苦。我們暫且不說,醫(yī)生的職責是否允許病人安樂死,因為這一點,我方一辯早已在立論中強調過了,從社會來看,安樂死的合法化,實際上是讓社會贊成安樂死,讓社會來幫助自損,幫助自殺,社會賦予人們安樂死的權利,是否告訴我們:“社會賦予我們自殺的權利! 這樣的社會是一個真正尊重人權,人道的社會嗎?況且目前的司法水平也不足以保證安樂死合法化實現(xiàn),因為目前的法律體系尚未足夠嚴密,對各種權利的保護依然是存在諸多漏洞,在這情況下安樂死合法化就會讓犯罪分子鉆法律的空子,使許多非法殺人行為合法化。
綜合上所述,我們不能干涉人自身選擇生命的權利,但是也沒有幫助他們剝奪自身生命的義務。所以,安樂死不應該合法化,不符合人道主義精神,謝謝大家!!
(2)正方四辯總結陳詞,3分鐘。
孫能燁:今天的題目是,安樂死是否符合人道主義精神。
首先,我們必須知道,立法的目的是什么。立法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們的正當權利。 那么,在包括對方辯友在內的所有人都承認了生存是人的正當權利時,我們就不明白,為什么對方辯友要否認,死亡也是人的正當權利呢?權利和義務不同,權利是可以放棄的。當人選擇放棄自己的生存權時,有誰有權利阻止?也就是說,人的死亡權和生存權是對等的。人有權選擇死亡。將人安樂死的權利合法化是對人權的尊重。
其次,對方辯友一直在試圖將同意自己親屬選擇安樂死人冠上不孝的罪名。但是,即使先不說他們沒有不同意的權利,退一萬步說,他們即使有不同意的權利,但當他們的親屬面臨著病痛的折磨而又明知無法救治時,他們應該為了全自己的孝名而讓自己的親人在痛苦中煎熬嗎?他們于心何忍?讓親人相對舒適的解脫不好嗎?不該嗎?難道就該為了所謂的醫(yī)學的研究發(fā)展讓自己親人在病痛中苦苦掙扎?為了所謂表面的孝道為了世俗無謂的孝的虛名讓自己的親人死得痛苦不堪?
反對讓安樂死合法化的人們,你們與心何忍啊
最后,再次強調,安樂死不是他人強加在病人身上的,而是病人在忍受不了病痛后,在明知救治無方后的自己作出的決定。是病人對自己的生命做出的自主的選擇。因此,立法保護人們安樂死的權利是對人權的最高尊重。
所以,我們認為,安樂死應該合法化并且符合人道主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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