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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入戶辦理指南
當我們買房或者讀書的時候可以將自己的戶口遷移到自己居住的城市,落戶指在某地報入戶口,長期定居。落戶某地需具備落戶地規(guī)定的條件并辦理一定的手續(xù)才能落戶該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東莞入戶辦理指南的相關介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辦理條件
配偶為東莞戶籍的非莞籍人員,其非莞籍的未成年子女(18周歲以下)或戶口不在學校集體戶的全日制本科(包括本科)在校生可一起申請隨遷。
辦理材料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3、《入戶申請審批表》
4、配偶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6、配偶居民身份證
7、入戶地集體戶口本扉頁原件或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申請人及配偶在我市無自有房產(chǎn)可投靠入戶集體戶需提供)
8、戶主的身份證復印件(當被投靠人與戶主關系為非直系親屬或非親屬的家庭戶需提供)
辦理流程
第一步申請:申請人到入戶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或網(wǎng)上方式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步受理:工作人員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當場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經(jīng)審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員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guī)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
第三步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在承諾辦理時限內作出審查決定。
第四步?jīng)Q定: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準予通過,屬省外戶口遷入的,申請人在收到批準同意通知后,90天內憑身份證和受理單位簽發(fā)的《受理戶政業(yè)務登記表》到入戶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領取《準予遷入證明》,持《準予遷入證明》回原戶籍所在地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憑上述兩證到遷入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辦理入戶手續(xù);屬省內戶口遷入的,申請人在收到批準同意通知后,憑身份證和受理單位簽發(fā)的《受理戶政業(yè)務登記表》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理落戶手續(xù)。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不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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