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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公租房申請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有別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tǒng)一的明確界定。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赤峰公租房申請條件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一、赤峰市公租房申請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符合條件的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取得新區(qū)常住戶口滿二年以上,并在新區(qū)實際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區(qū)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的1.2倍以下。
3、在新區(qū)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家庭無住房或者現(xiàn)有住房建筑面積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5、住房保障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赤峰市公租房申請流程
1、申請和申報材料齊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全部補正申請和申報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2、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會同區(qū)民政、社會保障、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申請和申報材料以及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進行審查。
審查可以采取查檔取證、鄰里訪問、入戶調查等方式。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經審查合格的,由區(qū)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區(qū)住房保障部門駁回其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區(qū)住房保障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復核。
4、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審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請及有關申報材料一并報市住房保障部門,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
公安、規(guī)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jiān)管、稅務等部門以及有關金融機構、金融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協(xié)助。
5、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駁回其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6、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guī)則列入輪候冊進行輪候。
7、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住房范圍內,自行選定具體的住房,并按規(guī)定簽訂租賃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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